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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监禁制度比较观察与评介

时间:2020-12-10 15:07:16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刘梦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简小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白秀峰

  □预防性监禁,是指以特殊预防和防卫社会为目的,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高风险已然犯罪人,基于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评估,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高风险犯罪而在刑罚执行阶段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对其采取继续监禁的措施。

  性犯罪,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高风险犯罪,预防此类犯罪的再发生,是刑法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辩证统一。不同于刑罚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于一身,以特殊预防为理论,刑事司法制度场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制度——“预防性监禁制度”。所谓预防性监禁,是指以特殊预防和防卫社会为目的,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高风险已然犯罪人,基于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评估,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高风险犯罪而在刑罚执行阶段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对其采取继续监禁的措施。

  综观域外两大法系国家,预防性监禁的模式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以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挪威等为代表的“继续监禁”模式,如澳大利亚的继续关押,加拿大针对危险犯的不定期拘禁,英国的预防性刑罚、挪威的预防性拘留等。二是以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为代表的“保安监禁”模式,如德国的保安监禁,法国的保安留置,意大利的送往农垦区或劳动场等。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内容包括适用的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社会危险性评估、适用阶段、适用期限、适用场所、解禁程度等。

  在适用范围上。预防性监禁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而是适用于部分“特定罪名”。整体来看,各国适用范围虽略有差异,但“特定罪名”普遍包括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类型犯罪。

  在适用对象上。有的国家规定预防性监禁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英国的预防性刑罚的具体种类包括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而就“已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严重犯罪判处出于保护公众目的的不定期监禁刑”和“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严重犯罪判处出于保护公众目的的不定期关押刑”。有的国家规定预防性监禁一般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规定,如果被告人未满18岁,除非完全有特殊情况,否则无法判处预防性拘留;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规定,在行为人个人方面,要求罪犯在刑期结束之时至少年满18周岁;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了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被法律规定为重罪的犯罪行为后,一律决定收容于司法教养院。

  在适用条件上。各国虽在具体细节上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以“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具有人身危险性”为适用条件。特定犯罪是指各国所规定的“特定罪名”,人身危险性是指社会危险性,表明行为人在将来具有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

  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上。社会危险性评估是预防性监禁制度适用的重要一环。对于行为人在刑满释放回归到社会以后,是否会再犯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左右着预防性监禁能否适用。此外,对行为人采取了预防性监禁措施以后,亦存在着随时或定期评估制度,目的是确定行为人的危险性以决定是否继续监禁或释放。

  在适用阶段上。预防性监禁措施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先执行刑罚,后执行预防性监禁。从整体上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先执行刑罚,后执行预防性监禁措施”为普遍方式。如澳大利亚针对恐怖主义等罪犯规定的继续关押措施,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安留置处分措施,都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适用。二是先执行预防性监禁措施,后执行刑罚。如德国刑法典规定“除判处自由刑以外,还要收容于精神病院或者戒除毒瘾的机构的,先执行处分,后执行刑罚”。葡萄牙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的收容处分应当在行为人被判处的监禁被执行之前执行,且应当将收容时间从监禁中予以扣除”。三是变更执行。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如果对某一可归罪的人应当予以先执行监禁刑时,可以暂缓保安处分的执行,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继续执行。

  在适用期限上。预防性监禁的期限具有“不定期性”。首先,不定期是相对的。与监禁性刑罚的确定期限相比,各国一般没有规定预防性监禁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期限,预防性监禁期限因依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只要人身危险性始终存在,预防性监禁措施就会持续适用,危险性消除就可以终结处分。其次,各国普遍规定了随时或者定期审查制度。如德国规定了法院可以随时审查被保安监禁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加拿大规定了针对危险犯自被拘禁之日起满7年以后,每两年对犯罪人进行审查的制度。澳大利亚也规定了针对继续监禁令的定期审查制度。最后,预防性监禁措施的期限可以延长。无论是否明确了第一次适用具体预防性监禁措施的期限,但都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延长,且延长次数不受限制。如澳大利亚的继续关押模式,虽然规定了第一次关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但是在关押期限结束之前,经过法定程序可以申请持续监禁令,并且没有次数的限定。挪威的预防性拘留期限经检察机关的申请可以一次延长至5年,不受次数限制。法国保安留置的期限,只要符合条件并经合法程序,就可以延长相同的期限,英国法院还可以就某些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判处延长的监禁刑(针对已满18周岁的人)或关押刑(针对未满18周岁的人)。

  在适用场所上。各国规定的监禁场所名称、性质有所不同,加拿大规定被法院裁决为危险犯的人应当在感化院执行不定期拘禁,澳大利亚规定恐怖主义罪犯应当在监狱内执行继续关押,挪威规定行为人在惩教所执行预防性拘留,意大利规定被收容的行为人在劳动场或农垦区执行,但各国普遍都规定了“分别监禁”的原则,即被采取预防性监禁的人应当与因刑罚而服刑的罪犯分别羁押,即使在一个场所内也要区分不同的区域。

  在解禁程序上。各国普遍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救济和申请解除的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地区保安留置处分法庭作出的保安留置处分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国家保安留置处分法庭提起救济申请,国家保安处分留置法庭应当作出说明理由的判决,对此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加拿大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危险犯裁决提出上诉。但是否准予假释或释放被监禁人,最终由权力机关依据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结果来决定。如英国规定了针对犯有特定犯罪的囚犯不适于自动释放,除非国务大臣认为该囚犯已经不存在对公众安全的严重威胁而不必将其继续关押。甚至有的国家明示释放是不可能的,如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规定了“继续监禁令停止生效以前被监禁人是不能被释放的”。

  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发迹与发展有其必要性和理论支撑,其在预防高风险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进而保护社会和大众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未来预防性监禁制度的构建上,我国应先从保护幼童和涉未成年人性侵案摸索,慢慢积累起中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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