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未保法蕴含的国家责任理论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
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国际共识,但具体如何做好这项工作,世上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近几十年来,域外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做法和理论研究对我国有一定启示。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体系框架、具体制度也越来越呈现出本土特色。为改善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在政府层面,民政系统设立儿童福利部门;在司法层面,检察系统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自上而下的机构变革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注入了新动能,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形成双引擎共同带动的局面。
短短两年左右的时间,诸多长期困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短板、薄弱环节得到明显改善,一系列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纷纷出台。比如,为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破解儿童帮扶诉求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等问题,民政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试点设置12349为儿童救助保护统一热线号码。为改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全面、不综合、不精准等问题,最高检颁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在办案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设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精准帮教和社会支持体系、推动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来促动校园安全建设等多方面持续发力,取得实效。实践证明,民政和检察这种双引擎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有着巨大优势,不仅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质效,而且对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建设未成年人国家保护的大格局发挥着主导作用。
学界和实务界应当摒弃机械套用域外体系和理论的思维,从我国体制机制、法律体系出发,总结和解释本土发展背后的规律性。按照这一思路,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提炼并遵循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理论,并予以法律化。宪法是根本大法,其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于宪法的这些规定,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旗帜鲜明地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而且将这种国家责任直接转换为两个专章,即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根据两个专章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都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了让这些分散的职责形成合力,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民政检察双引擎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定机制,赋予民政系统和检察系统特殊重要的责任和地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这意味着由民政牵头政府保护,发挥好督促和指导的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这意味着由检察机关引领司法保护的纵深发展,在司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主导作用。
如何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将成为提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关键。一方面,各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职、共同尽责,提升守法、执法、司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民政与检察的双引擎机制在保障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方面,势必会发挥更加基础性的作用。对于民政系统这一政府引擎来说,重点聚焦于统筹协调。近几年来,民政部承担着国务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已经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下一步,如何搭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需要围绕优化、协同、高效进行研究。对于检察系统这一司法引擎来说,重点聚焦于法律监督。检察系统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系列探索,并做好了相应的机制准备。比如,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即将在全国铺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了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向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变,从强调诉讼监督向注重沟通配合和凝聚各方力量的法律监督转变。下一步,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权,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的机制和形式,做到督导而不替代,助推职能部门充分履职,需要鼓励更多的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是一个新开始,由民政和检察双引擎带动的实施机制,必将会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