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文艺科研 > 专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时间:2021-03-11 10:36:46 来源: 京报网 作者:刘梦甜

  作者:周美雷(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在建党百年历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诸多具有开创性的政治实践和理论创造,其丰富的思想内涵深刻诠释了不同于西式民主的中国式民主政治的理论逻辑和发展轨迹。回顾党的历史,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堪称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领域伟大创造的生动实践。作为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政治蓝图,《共同纲领》深深植根于中国文化沃土和中国革命伟大实践,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其中蕴含着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百年系列伟大精神的历史写实,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共同纲领》的形成蕴含鲜明的民主协商精神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建设人民民主的国家就是党始终不渝的追求,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目标在于施行民主政治。

  延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开始立足中国国情和革命实际来思考民主政治建设问题。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率时,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正因如此,1948年4月30日在解放战争节节胜利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历史上,这次政治协商会议一般称为“新政治协商会议”或“人民政协”,以区别于1946年国民党召开的有“协商”之始而无“民主”之终的“旧政治协商会议”。

  在筹划“新政协”建国纲领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历经三次起稿和命名,其中更是经过各种不同范围的讨论、详细解释、反复协商和不计其数的修改,始终秉持着民主协商精神,总是尊重包括少数意见、个别意见在内的各种意见,对所有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都予以充分吸纳,不搞简单的强行通过。《共同纲领》倾注了毛泽东、周恩来、李维汉等党的领导人大量心血,凝聚了新政协筹备会委员们和政协全体会议代表的共识,集中了大多数人的智慧,是与会各界人士共同认可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的形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特有的协商民主领导方式和天然的民主政治基因,生动示范了中国式“全过程民主”的政治特性和独特优势,深刻揭示了中国式民主在本质和功能上与西式“竞争性民主”有着根本性区别。

  《共同纲领》蕴含伟大的团结合作精神

  中国共产党是全民族团结的中流砥柱,是团结带领人民不断走向胜利的最可靠领导力量。为了完成“协商建国”的特殊历史使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充分保障代表的广泛性。参加这次会议的组成单位有45个,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其他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大会还特别邀请自辛亥革命以来不同时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代表人物,如张元济、张奚若、宋庆龄、傅作义等,他们中有些是前清翰林、老同盟会会员,有些是从反动阵营中分化出来的前国民党高官、国民党军队起义将领,有些甚至还是昔日战场上的对手,但如今却携手共商建国大业。正如毛泽东在大会开幕词中所说,“我们的会议是一个全国人民大团结的会议”。

  《共同纲领》提出实行“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号召“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对外政策上主张“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共同纲领》蕴含的团结合作精神,彰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种政治党派团体共商国是、团结合作的组织。《共同纲领》的起草和通过,不仅表明中国人民的大团结更加巩固和扩大,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党外各界爱国人士的团结合作更加密切,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更加牢固和完备,而且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拥有和谐守礼、爱好和平,追求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民族品格。

  《共同纲领》蕴含宝贵的依宪治国精神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伊始,即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一系列苏维埃政权的法律法规。《共同纲领》作为一部临时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法治精神,构建了新中国宪法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法治建设、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着重要指导性作用。《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毛泽东在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委托起草的会议宣言中宣示:“这个政府将遵照共同纲领在全中国境内实施人民民主专政。”

  为充分发挥《共同纲领》的宪制作用,中国共产党及时号召全国人民学习、遵守和贯彻《共同纲领》。1952年1月和6月,全国政协两度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协商委员会成立学习委员会,在各界人士中开展《共同纲领》的学习。通过把《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好用好,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使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在新中国建设的道路上勠力同心,共同奋斗。随后不久,毛泽东亲自领导完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和制定,使全国人民有了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宪法乃一国之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可以说,《共同纲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探索和光辉成果。

  《共同纲领》蕴含深厚的人民至上精神

  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人民就是江山,是共和国的坚实基础,是党执政的最大底气。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从弱小逐步发展壮大,在腥风血雨中不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不断走向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共同纲领》凝聚了党的这一初心使命,其总纲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最重要的政治特质就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起来,赋予人民民主以最高权威性。

  《共同纲领》还具体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服务于人民的政治属性,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这一系列政治制度无不体现以人民为国家主人,以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为人民公仆的政治理念。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至上精神在实践中代代相传。

  《共同纲领》蕴含坚定的民族平等精神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定不移的主张。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坚持民族平等精神,既反对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也反对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和剥削,并将民族平等作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在筹建新中国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上没有照搬照抄苏联模式,而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基本国情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针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国共产党还予以特别的重视和尊重。1950年6月,毛泽东告诫全党:“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确立的原则,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政策,“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为此,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普遍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政策。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培养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人民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人民政权中更有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参与各级政权的领导工作。

  知所从来,思所将往。《共同纲领》蕴含的宝贵精神财富及其擘画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新中国政治实践中薪火相传、赓续发展,深刻诠释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深厚历史底蕴和独特政治基因,从而宣告了“各国最终都要以西方制度模式为归宿的单线式历史观的破产”。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新中国成立前后政治协商研究”成果。)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