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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科学结构

时间:2020-04-09 10:27:33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张述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凡属体系,必有结构。各种制度的衔接规则和联系方式在本质上是个结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要素,从13个方面作出许多新的制度安排,而且描绘了制度体系的图谱,揭示了制度体系的内在结构。结构对制度体系功能的发挥起着独特的作用。从结构的角度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为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打开新的认识窗口,有助于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若干深层次的问题,有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科学严密的内在结构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在结构。结构表征着事物内部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以唯物主义辩证法整体与部分关系的观点视之,如果说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各种制度是要素,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则是系统,各种制度与制度体系之间就是要素和系统的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言,要素与系统之间不是机械相加或简单堆积的关系,而是按照有序和协调原则构成的科学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历史演进,既充分考量了各种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又科学处理了各种制度之间的组合方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备了科学严密的内在结构。

  在这个具有严密结构的科学体系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可以说,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依据,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基本制度是体现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制度,是各领域建设赖以运转的主要依据和基本规范。重要制度是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法治体系、党的建设制度等,是推动国家治理各方面政策落实落细的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有机衔接、协调有序、结构严密,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结构决定功能。三者的协调组合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在结构的演进

  实践决定认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深化而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内在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演进。

  首先,就根本制度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并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形成并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相互促进、统筹联动,从全局上确立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规划和部署。既然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有了新的认识,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制度也会产生新的拓展,覆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覆盖改革发展稳定等所有领域。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大论断,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描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党的领导制度是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赋予上述重大论断坚实的制度支撑,也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等重要论断在制度体系中得到贯彻落实。

  其次,就基本制度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党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认识,基本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丰富,结构框架更加完备。仅以基本经济制度为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这较之先前的表述,有两点显著变化: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二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前加了“等”字,表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拓展的。

  再次,就重要制度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变革,重要制度随之发生了变化。党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并体现在制度层面,有效地指导了各领域具体的建设实践。《决定》突出点明的“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都属于重要制度范畴。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内在结构发生了显著演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层次更加分明,各自的定位和功能更加清晰化,出现了不同层面的若干制度创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维度,使其更加立体化、严密化和现代化。

  不断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内在结构

  结构决定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结构越科学,制度体系的优势就越显著,制度优势就越能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实践,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不断优化制度体系的内在结构。

  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和不断优化各项制度之间关系,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机性。制度与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制度与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会增大制度建设的成本,降低制度运行的效率。这要求重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从整体上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坚持、完善、建立、落实,实际上就体现了对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既涉及单项制度创新,又充分考量了制度之间的协调以及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治理体系”这一概念,本身就体现了加强制度建设系统性的要求,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法更体现了制度建设科学化和协调性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采用“制度体系”的概念也表明,制度建设不仅是孤立地就某个具体问题制定具体制度,而要更加注重系统设计和整体安排。

  另一方面,结构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的特征,要根据客观实践的变化,积极地创新制度要素,能动地调整制度体系的结构。新的社会实践不断提出制度建设的新要求。制度建设必须紧跟实践的步伐,切实解决新的社会实践提出的问题。既要鼓励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又要及时调整和安排这些新制度在制度体系中的位置。例如,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问题,党中央及时提出制度创新的要求,而制度创新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制度体系内在结构的变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内在结构更加优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包括一系列的工作。如,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等。

  对制度建设的以上要求,涉及法治建设、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多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属于重要制度范畴。这也说明,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方面,在落实《决定》关于“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的要求方面,创新和完善空间最大的是重要制度。从应对疫情出发对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必将对重要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必将推动重要制度内在结构的优化,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整体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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