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尺度避免“类案不同判”
作者: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刘武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类案不同判”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类案不同判”现象的此起彼伏,暴露了司法尺度把握的松弛和散漫,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众所皆知,司法的本意就是法律适用,司法公正的要义就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类案不同判”无疑是司法的大忌。司法公正既体现在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也体现在每一类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实现公正司法,就必须解决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问题,要建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健全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发布、清理和废止机制,完善归口管理和报备审查机制。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建立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和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咨询作用,积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研讨会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平台,总结归纳分歧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和参考。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充分发挥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强化审判监督和依法纠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完善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机制。充分发挥二审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依法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应当根据当事人诉求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生效案件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正确处理审判监督程序与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区分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者依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行为,涉及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切实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发挥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推荐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确立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应进一步健全指导性案例报送、筛选、发布、编纂、评估、应用和清理机制,完善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工作机制,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时效性。司法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具有指导和调节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对于防范“类案不同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统一审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一定程度免除法官个人能力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案例指导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