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逻辑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越来越凸显为一个社会最为重大的实践课题。国家治理水平高、国家治理能力强,经济社会发展就健康繁荣;国家治理不善、治理不力,经济社会发展就丧失了基本的前提和保障。完善国家治理是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共同追求,但是不同国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形态、路径选择、方式方法却是不同的。对于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中华民族来说,国家治理应该走自己的路,也确实走出了自己的路。
明确国家治理的“方向”和“指向”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国家治理一定要有正确的方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根本方向,这就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
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制度方面,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国家治理的鲜明指向体现在社会发展状态上,就是要更加团结,更加众志成城,更加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让中国更好地实现历史性跨越,走向现代化。体现在民族复兴上,就是创造性地振奋全民族的精气神,创造性地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创造性地激发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让56个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化作民族复兴的磅礴正能量,让中华民族更好地彰显五千年灿烂文化、传承五千年悠久历史,把自己的价值观与世界共享,用自己的软实力促进世界共同发展。体现在制度建设上,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通过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以及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根本方向”规定了“鲜明指向”的社会属性与立场价值。我们追求的现代化,绝对不是背离发展道路、宗旨信仰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什么是颠覆性的错误?可以说,就是在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迷失了正确的方向。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国家治理实践表明,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是不能含混也不能动摇的。中国在国家治理上走自己的路,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
守住国家治理的历史文化根基
马克思讲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近代以来的全部历史告诉我们,中国的事情必须按照中国的特点、中国的实际来办,这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正确之道,国家治理更是如此。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也不能突然搬来一座制度“飞来峰”,而是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在制度学习方面做过各式各样的尝试,但都不管用。怎么办?答案是必须选择和培育适合自己、源于自己的制度,这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这个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东方大国之所以能实现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之所以能迎来曙光,就在于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创造性地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大背景下,开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全方位的创新发展。特别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给我国的经济生活带来了生机活力,等等。所有这一切进一步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没有中华文化沃土的滋养,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勃勃生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培育了文化之根,更确立了制度自信的深层依据。通过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协调。“天下为公”“和而不同”“天人合一”“协和万邦”等跨越古今的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理念已经深深烙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同时,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我们也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丰富补充我们的制度,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契合了中国社会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中得来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年的持续探索中得来的,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九十多年的实践中得来的,是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由衰到盛一百七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得来的,是在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中得来的,是在对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传承发展中得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是任何制度体系不具备和难以企及的。
也正是这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和坚实的实践基础,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概括为13个方面,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本质属性到价值理念、从制度立场到制度目标、从制度绩效到制度运行、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立体画像。
坚定国家治理的制度自觉与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需更加成熟定型,但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不是改弦更张。全面深化改革,不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好,而是要使它更好;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制度成熟而持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用13个“坚持和完善”传递出极为明确的信号。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势必要求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至关紧要的经验、办法、举措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让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备,让涵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方面制度体系都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而更好地坚持并且不断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制度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马克思曾对制度下了一个定义,把它作为“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但这一“特殊物”并不是人想当然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一个国家发展到什么样的经济社会状态,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形态。换句话讲,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制度也应该并且也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呼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其分步实现目标的时间表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步骤高度吻合。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勇于自我革命。坚持,不是固步自封、不是路径依赖;完善,不能停留于零敲碎打的调整和碎片化修补。没有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完善和发展。这一过程必然会招致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会遇到极其巨大的阻力和意想不到的波折。我们必须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还要有好的国家治理能力。制度执行力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以切实提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本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以确保持续推动拥有近14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