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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是人之为人的最好表达

发布时间:2021-02-26 09:29:46 来源: 中华读书报 作者:周林

  “艺术法”是杜博夫先生在大量的法律和艺术实践的基础上,首先发展出来的一个伟大的概念。我把它归纳总结为:“在中国,艺术法所关注的是艺术品及文化财产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艺术品的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收,以及艺术家的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单靠某一部单行法规来解决,而必须要由多种法律和法规加以调整。”这个概念不仅适用于中国,而且,从多个国家多个作者艺术法专书所及范围来看,这个概念与许多承认艺术法,并用它开展相关活动的国家相一致。半个世纪以来,艺术法这个概念,在全球艺术品主要国家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我所了解的杜博夫先生,是一位酷爱艺术的人,有着很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鉴赏力,在酷爱艺术这一点上跟我很相似。小时候,我根本没有想过要去学习法律。那时候的梦想是做一名艺术家,做一位能够卖画为生的艺术人。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在我成长的年代,年轻人高中毕业后,几乎没有选择,他只能被送到乡下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我喜欢艺术,一个原因是出自本能的喜好,另一个原因是想通过画画,获得一技之长,来弥补体力的不足,养活自己。可是,就在我习画的过程中,发生了“批黒画运动”。中国水墨画,被指“黒画”,只能传递腐朽落后甚至反动的信息。画画会遭遇灾祸。为了消除家人的担心,我不得不放弃了做艺术家的梦想。

  杜博夫先生年轻时也有艺术梦,后来他转向法律,成为一名法学教授,后来又做了律师,跟我一样,他的专业转向和选择,也有一些不得已之处。所不同的是,杜博夫先生的“转向”是出自身体上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由于中学时一次化学实验的意外,杜博夫先生失去双眼,失去右手,左手只剩下两个残指,再也不能继续从事他曾经热爱的视觉艺术创造。于是,他把热情、智慧投入到了为更多艺术人圆梦的法律服务工作。于是,在法学和艺术学跨学科领域,又诞生了一门新兴学科——艺术法。正是杜博夫先生的书,以及他的励志故事,促使我走上艺术法道路。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很多人,特别是在他们的儿童时期,便开始喜欢艺术? 一个人呱呱落地,他的本能是吸吮奶水。而当他有了自主意识,有能力抓住一只画笔的时候,面对一张白纸,他在那张纸上戳上一下,他会吃惊于最初的那一点一划——那是他第一次艺术实践,那是他第一次向这个世界表达。他一定惊诧于那破天荒的印记,那是他跟这个世界的第一次对话。多么美妙的瞬间! 让我们珍惜这个瞬间吧,那可能就是艺术史的源头,一个伟大的文明的开端。那可能也是驱动着人类发展的一个“决定性瞬间”。

  在艺术史上,人们可以追溯到距今几万年,至今仍然保留在那些古老岩洞中的岩画。那些看似幼稚的印记,跟孩童们最初在白纸上留下的一点一划,对他们的刺激是一样的。艺术就是人要表达自己,证明自己。所以我要说,艺术是人之为人的最好表达。人类之所以有今天,除了他摆脱了兽性,有了同情和对同类的关爱,还离不开他的天分、努力和艺术表达。当远古人类在岩洞壁上凿上痕迹的时候,就开始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在那一瞬间,他表达的就是他自己,他要留下自己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和全部的感情。人类技术进步的过程,从岩洞壁上的痕迹,到古老的文字,以及后来的印刷术、摄影术、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电影、电话、电脑、互联网,以及现在的人工智能,所有的这一切,都可以一直追溯到它们的源头——来自岩洞壁上的痕迹。也正是因为有了那些痕迹,才有了我们的今天。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

  在这个过程中,艺术表达始终在人类的文明进程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然而,如果没有法律的呵护,没有艺术自由,艺术表达就会受到不应有的限制,文明的进程就会受到干扰。因此,艺术需要法律介入,艺术只有在法律的庇护之下,才能有更广阔的创作空间。这就是艺术法得以产生的原因,这就是艺术法逐渐地能够从美国发展到全世界的原因。在这个进程中,杜博夫先生起到了作为艺术法开拓者和奠基人的巨大作用,这也使他因此而变得伟大。他不仅深谙艺术,而且精通法律。他对艺术起源、艺术创作、艺术收藏、艺术市场等相关的艺术与法律实践加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艺术法的概念,创建了艺术法这门新的学科。

  2019年11月,杜博夫先生携夫人来到中国北京,作为嘉宾,参加了由中央美术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主办的“艺术法国际论坛”。这次论坛是在中国大陆举办的第一次艺术法专题学术活动。来自美国、德国和中国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就“艺术法与文化治理”主题进行研讨。在这个论坛上,杜博夫先生热情洋溢地回顾了他从事艺术法律实践的历史,介绍了美国艺术法教育与法律实践活动的最新发展,其中,还讲到了他如何组织美国的艺术法同行,为了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开展工作的生动故事。在论坛活动期间,杜博夫先生向我赠送了他与莫里先生的合著《艺术法:案例与材料》,并邀请我为他这本书的修订本写一篇序。

  在中国,杜博夫先生撰写的艺术法专著拥有广大的读者群。他的《艺术法概要》第二版曾由我组织翻译,于1996年出版。《艺术法概要》第五版再次由我翻译,于2015年出版。这两个版本的印数达到了9000册。虽然我不知道艺术法学术专著在美国的销售数字,但是,仅仅从杜博夫先生在这个选题上有超过10部专著(包括他跟别人的合著)可知,他在艺术法领域一直保持着领先与高产。全世界的艺术与法律共同体都可以从杜博夫先生的书中,汲取营养,获得自由前行的动力。在此,我作为一位读者、译者和学术追随者,真诚地感谢杜博夫先生的贡献。我很荣幸借着这篇序向英语世界的读者推荐他的这本新书,我也希望能有机会把这本新书翻译成中文,方便中文世界的读者阅读。

  作者: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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