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诗酒文化 > 品鉴

从正规商行买到假酒 消费者获10倍赔偿金

时间:2021-03-15 10:45:25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刘满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钟紫薇)花1.32万元从商行买了5瓶茅台酒,却发现是假货,诉请假一赔十能否获支持?在二手交易网络平台上买二手空调,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卖家还拒绝退货,买家该怎么办?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两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告诉消费者在被侵权时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买了5瓶酒均为冒牌货

  2020年5月7日,韩先生在东坑镇某酒类商行购买了5瓶茅台酒,单价为2640元,合计13200元。韩先生购买后请专业人士判断真伪,被告知这5瓶酒是假茅台酒。第二天,他将该酒类商行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商行及商行的经营者张某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商行经营者表示,他向韩先生销售的茅台酒是向私人收购的,由他根据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自行鉴别。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韩先生申请,东莞第三法院对案涉茅台酒的真伪进行调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到庭鉴定,案涉5瓶茅台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东莞第三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商行未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进货,而且向私人收购时也仅通过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进行辨认,明显违反法律关于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商行及其经营者向韩先生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13.2万元。

  案例二:

  货不对板申请退款被拒

  2020年8月7日,韦先生在二手交易网络平台上看到王某出售二手空调,并称其为“大品牌变频空调,全套,冷热风1.5P,搬家现特价,新的”。韦先生便支付了1200元买下该空调。

  当晚收货后,韦先生仔细查对了空调室内机和室外机的相关参数,发现平台商品标题描述与实物参数不符,随即联系卖家王某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协商未果后,韦先生向王某和二手交易网络平台申请售后服务和客服介入,但其诉求均被拒绝,且货款已经打给王某。

  韦先生认为,王某在二手交易网络平台出售的货物的商品标题描述与实物参数严重不符,构成了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退货退款责任及支付3倍赔偿金。

  东莞第三法院收案后,经韦先生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同意对案涉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并承担退货的运费。

  法官说法

  消费者遇产品质量问题可寻求专业机构技术支持

  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判断经营者承担赔偿的问题上,有的是3倍赔偿,有的是10倍赔偿,看似相同的纠纷,索赔结果为何不同呢?

  东莞第三法院法官李淑花表示,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两部法律。具体而言,“消法”适用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当食品有关的问题发生纠纷时优先使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还可寻求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并与商家协商处理,必要时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可按照“消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刘满元[责任编辑:张魏桔]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