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诗酒文化 > 酒政

喝酒签署“生死状”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1-05-14 09:31:34 来源: 今晚报 作者:李丁丁

  近日,某地一则《聚会声明》刷屏朋友圈。该《声明》约定:“今天在座各位人员喝酒时发生意外,与兄弟们没有任何关系,纯属自己自不量力。喝伤、喝死与在座所有人没有任何关系,写此声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属纠缠不清,所有人签字画押生效。”下方是一排排红手印,很有一股签署“生死文书”的既视感,还有一股“风萧萧兮易水寒”的悲壮感。

  能够想到要签署免责声明,说明大家法律意识还挺强的,这个层面上讲,不是什么坏事。只不过,自我承诺责任自负不涉他人,虽是真实意思表达,貌似合情合理合法,实质上却没有法律效力。为啥这种签字画押的民事契约,当事人说了不算呢?因为《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原则,也就是说,立法者像个家长一样,为了保护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不让你随随便便,就承诺放弃自己的一些重要权利。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更何况,倘若什么事情都能通过签订“生死状”来解决,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将根本无从谈起。

  法律如此规定,貌似不够尊重契约自由,实则为了保护受害者权益,以体现真正的公平。有些事情根本不是约定的事,而是法定的事,双方签字画押也无法规避责任。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同饮者之间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就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会因为签了所谓“生死状”而免责。

  聚餐饮酒,图的应该是一个乐,而不是非要喝倒几个。真有人喝倒了,喝进医院了,甚至喝出人命了,非但无乐可言,反而成了悲剧,每一个同饮者哪怕不用担责,也要接受良心的谴责。喝酒不劝酒,尽到提醒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这些都是基本的同伴义务。真有那种喝酒不要命的,最好的办法不是跟他签“生死状”,而是再也不与他同桌饮酒。

  同饮人真要防范酒桌风险,要约束自身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健康的餐桌文化——自己不贪杯,也不劝别人多喝,只要感情有,喝啥都是酒,只要感情好,不必喝多少。 止凡(摘自《北京青年报》)

  作者:[责任编辑:李丁丁]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