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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榷酒”政策

时间:2020-09-23 10:06:09 来源: 个人图书馆 作者:高山仙人掌

  榷酒,又称榷酤、榷酒酤、酒榷等。在古代,它是官府对酒类实行专卖以取其利的一种制度。

  榷酒政策始于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汉书·武帝纪》有“初榷酒酤”的记载。《汉书》注引应劭曰:“县官(国家)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可见,这是一种官卖制度。不过这项制度并未实行多久,到昭帝始元六年(前81),便在文人贤良的反对声中废止了。虽然官卖废止,令民卖酒,但“令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也就是一升酒要抽四文钱的税,这便是“酒税”的开始。酒税实质上是对酒榷的进一步发展与补充,后世也将“榷”引申并转义为抽税。自从有了官卖并进一步实行酒税后,不但不能寓禁于税,酒税反而成了破坏酒禁的主要原因,要禁就收不了税,要收税就没法禁酒。税酒时,人人都有从事酒业的机会。尽管如此,榷酤之制,武帝以后,或兴或废,延及久远。东汉曾实行酒税制并辅以酒禁,三国时,孙吴曾短期推行榷酤制。

  东晋六朝既不禁酒,也不禁私酿,因为贵族、文士饮酒之风盛行一时,禁不胜禁。但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557)制榷酤,陈文帝天嘉二年(561)立榷酤之科,更是对酒税立法的完善。

  唐朝是既抽税,又有地方性的官卖制度。唐朝的酒税相当可观,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军务开支巨大,更加重了税收。据《文献通考·征榷考》记载:唐代宗广德二年(764),规定“随月抽税”;唐德宗贞元二年(786)规定了卖酒的税率,卖酒人每卖一斗“榷百五十钱”。以唐文宗太和八年(834)一年计,全国的酒税钱即达156万余缗,数目已相当可观。

  五代晋与汉均实行榷曲,以获其利。

  北宋榷酤之制,包括榷曲、官卖与民酿而课税三项,各地侧重不一,榷酤立法严苛,课税繁重,超过历代:南宋榷酤之法更甚于北宋。宋代是唯一自始至终推行榷酒制度的封建王朝。

  辽朝和金朝也实行榷酒政策,其制度多仿造宋朝旧制。

  有元一代,榷酤之制,时兴时废,未曾专一,与此相应,酒禁也时宽时严。

  明清两代实行征税制。清前期,酒税有市税、关税、原料税等项,白酒为戒禁对象。清后期,课税日重,名目繁多,尤其京畿之外的其他地区,酒税更重。除正常的税收之外,清政府往往还以“救灾”为名,向酒户加收额外的税款。这在《清朝续文献通考》“榷酤”中有详细记载。

  在历史上,榷酒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垄断型、半垄断型和特许型。所谓垄断型,即由官府单方面负责造曲、酿酒、运输、销售等全过程,收入也全归官府。所谓半垄断型,即官府只承担酒业的生产、专卖,其余环节由民间负责。所谓特许型,即特许部分商人和酒户按官府的条件去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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