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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酒制:古代对酒征收的专税

发布时间:2020-08-06 10:43:02 来源: 搜狐网 作者:仙台国学天地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只征收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实行了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即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即禁止百姓酿酒和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厉的法律来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唐代提出了特许下的税酒制。禁酒的结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政府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及庞大的官僚机构,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所载,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前的税酒政策。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而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具体作法是: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期,政府对卖酒者还设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其它形式的酒政

  一是隔酿法: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二是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据《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行,引起酒价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面临破产。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其酒政:“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据《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土地越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自由经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如此一来,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

  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进行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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