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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

时间:2020-01-07 13:55:35 来源: 中国酒志网 作者:阿武美酒

  我国白酒是以高梁、大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根据我国白酒生产的工艺和所用酿酒粮食及工器具特点,为了保证白酒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在白酒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酿酒粮食及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

  一、酿酒粮食的食品安全

  (一)酿酒粮食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酿酒粮食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的规定。

  1.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相关定义

  (1)残留物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以及杂质等。

  (2)最大残留限量在食品或农产品内部或表面法定允许的农药最大浓度,以每千克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mg/kg)。

  (3)再残留限量一些残留持久性农药虽已禁用,但还长期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再次在食品中形成残留。为控制这类农药残留物对食品的污染而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

  以每千克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mg/kg)。

  2.国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列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名称

  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07种,对所有食品包括粮食、水果、蔬菜及加工食品等都有具体指标,详见GB 2763-2012。

  (二)酿酒粮食中的真菌毒素限量

  酿酒粮食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1-2011)的规定。

  1.真菌毒素的定义

  所谓真菌毒素,就是真菌在生长繁殖的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有毒代谢产物。

  2.酿酒粮食中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注:表中未涉及的粮食种类,其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1-2011的规定。

  (三)酿酒粮食中的污染物限量

  酿酒粮食中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的规定。

  1.污染物的定义

  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的物质。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酿酒粮食中污染物限量指标

  注:表中未涉及的粮食种类,其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2012的规定。

  二、贮酒及包装安全

  (一)不锈钢制品

  在白酒生产中所用的以不锈钢为主体材料制作的贮酒容器、输送管道及其他生产经营工器具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 9684-2011)的规定。

  1.原料要求

  (1)主体材料 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主体部分应选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不锈钢材料制造;餐具和食品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等的主体部分也可采用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

  (2)非主体材料 食具容器和机械设备中接触食品的非主体部分可以采用其他金属、玻璃、橡胶、塑料等材料制成,但所采用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要求。

  2.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

  感官要求 接触食品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锈迹,焊接部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

  注:(1)浸泡条件均为200mL/dm2,煮沸30min,在室温放置24h。

  (2)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不检测铬指标。

  (3)添加剂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

  (二)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在白酒生产中所用的以黏土为主体材料制作的陶坛、酒瓶等贮酒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13121-1991)的规定。

  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13121-1991)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 规定了陶瓷食具容器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黏土为主,加入长石、石英调节其工艺性能并挂上彩釉后经高温烧成的粗陶、精陶和瓷的各种食具、容器。

  2.技术要求

  (1)感官指标 内壁表面光洁、彩釉均匀,花饰无脱落现象。

  (2)理化指标

  3.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GB 5009.62进行。

  (三)包装玻璃容器中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在白酒生产中用于盛装白酒的包装玻璃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 19778-2005)的规定。此标准规定了各种用于盛装食品、药品、酒、饮料、饮用水等直接进入人体的物料的各种包装玻璃容器铅、砷、镉和锑溶出量的允许限量。

  1.包装玻璃容器相关定义

  (1)包装玻璃容器 用于盛装食品、药品、酒类、饮料、饮用水等直接进入人体的物料的玻璃容器和微晶玻璃容器。

  (2)扁平容器 从容器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小于25mm的玻璃容器。

  (3)小容器 容积小于600mL的容器。

  (4)大容器 容积介于600mL和3L之间的容器。

  (5)贮存罐 容积大于3L的容器。

  2.允许限量

  3.检验方法

  样品按GB/T 4548要求清洗,内装4%(体积分数)乙酸,在(22±2)℃的条件下浸泡24h。浸出液按下列方法进行检验:

  铅和镉按GB/T 13485-1992第一篇进行检验;

  砷按GB/T 5009.11-2003第一篇进行测试;

  锑按GB/T 5009.63-2003测试。

  (四)玻璃白酒瓶国家标准

  白酒生产中使用的玻璃白酒瓶应符合国家标准《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4694-2009)的规定。本标准规定了白酒玻璃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适用于盛装白酒的晶质料玻璃酒瓶、高白料玻璃酒瓶、普料玻璃酒瓶和乳浊料玻璃酒瓶,其他料种的玻璃酒瓶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晶质料玻璃瓶用总铁含量(以三氧化二铁计)不超过0.040%的具有高折射率、高透射比(光透射比不低于91.0%)的无色硅酸盐玻璃制成的酒瓶。

  (2)高白料玻璃瓶用总铁含量(以三氧化二铁计)不超过0.060%的无色硅酸盐制成的酒瓶。

  (3)普料玻璃瓶 用普白料、青白料等硅酸盐玻璃制成的用于盛装各类白酒的酒瓶。

  (4)乳浊料玻璃瓶 用白色的乳浊玻璃制成的用于盛装各类白酒的酒瓶。

  2.产品分类和理化性能

  产品分类:按产品玻璃种类酒瓶进行分类,可分为晶质料玻璃酒瓶、高白料玻璃酒瓶、普料玻璃酒瓶和乳浊料玻璃酒瓶四类。

  3.规格尺寸

  4.瓶口尺寸

  冠形瓶口尺寸应符合QB/T 3729的规定,螺纹瓶口应符合GB/T 17449的规定,其他瓶口由供需双方商议确定。

  5.公称主体直径公差TD

  公称主体直径公差TD按下式计算:

  TD=±(0.5+0.012D)

  式中TD——公称主体直径公差,mm

  D——公称主体直径,mm

  6.公称瓶高公差TH

  公称瓶高公差TH按下式计算:

  TH=±(0.6+0.004H)

  式中 TH——公称瓶高公差,mm

  H——玻璃瓶公称高度,mm

  7.垂直轴偏差Tv

  垂直轴偏差Tv按下式计算:

  H>120mm:Tv=0.3+0.01H

  H≤120mm: Tv =1.5mm

  式中H——玻璃瓶公称高度,mm

  8.厚度

  注:对特殊型瓶,厚度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瓶身圆度

  注:非圆形(特殊造型)的不按此计算。

  10.瓶口不平行度

  11.外观质量

  (五)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在白酒生产中所用的以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为主要原料,配以特定助剂制成的贮酒容器、输送管道等工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GB 4806.1-1994) 的规定。

  1.助剂

  食品用橡胶制品使用的助剂应符合GB 9685的要求。

  2.感官指标

  (1)成品外观 色泽正常,无异嗅,无异物;

  (2)浸泡液 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

  3.理化指标

  (六)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以聚乙烯树脂为原料的食具、包装容器及食品工业用器具,其卫生标准必须符合GB9687-1988的规定。

  感官指标

  色泽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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