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天论”中的人学观
作者:纪洪涛(曲阜师范大学中华礼乐文明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荀子是战国末期集儒学大成的思想家。《荀子》之“天论篇”集中论述了荀子对天的认识。细究文本,“天论篇”之表象在于言天,而其旨归却在论人,荀子在天与人对勘的结构中以天论人,阐述了深刻的人学思想,体现了中华文化的辩证天人观。
“天行有常”是天人关系的逻辑前提
《荀子·天论》开篇即云:“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阐明天按照“常道”运行,不以人的道德意志为转移,祛除了人对天的神性崇拜的迷思,将天视为独立于人的自然之物。荀子身处的时代,政治败乱,“亡国乱君相属,不遂大道而营于巫祝,信禨祥”,人祈天、畏天、怨天、慕天,将治乱吉凶归因于上天。而荀子认为天并非具有人格意志的神,它是按照其自身的常道运行的独立于人的存在,人类“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吉凶祸福皆在于人类自身。如果人“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如若人“倍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受时与治世同,而殃祸与治世异,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荀子以“天行有常”的逻辑前提,推导出“天人之分”的重大命题,指出“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要人正确地认识天与人各自的职分,不可将自己要尽的职分托之于上天,而要遵循“治道”的要求,由人自己主宰治乱吉凶。
荀子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为人类重新厘定了人在宇宙中的位置,以理性驱逐了神秘主义的蒙昧,将人从“拘而多畏”的天人关系下解放出来,为人类正确认识自我,进而挺立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能动性扫清了思想障碍。
“制天命而用之”是天人关系的思想枢要
“天人之分”廓清了神秘主义天人论的迷雾,但荀子并非要让人与天分途而行。相反,荀子认为人与天是紧密联系的,他也是在天人相系的思想视域中论述人的存在的,与同时代思想家不同的是,荀子大胆为天祛魅,割断了天与人的宗教神性联系,建立起天人之间的新的客观实在联系。荀子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列星随旋,日月递炤,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人与自然万物一样,是阴阳运化而成。同时,人又要靠自然来长养,离开自然人不能自我养育。荀子说“财(裁)非其类,以养其类,夫是之谓天养”,人要利用自然万物来养育自己,人必须“备其天养”,不可“弃其天养”,如果违背这种“天养”之道,则谓之“大凶”。在荀子看来,上天养人本身即是“天行有常”这一概念中的应有之义。
天养如何实现?荀子阐述道:“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骋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荀子认为,要实现为天所养,人不可消极等待,必须“制天命而用之”。制,《说文解字》解释为“裁也”。荀子认为虽然“天行有常”,但人却可以裁制天命,按照天的规律去“用天”,骋能而化之,施展人的聪明智慧,让天生成比自然状态更多的物产为人所用。荀子的“用天”思想,特别强调了人面对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在天人之分的关系结构中,人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进取有为的,这正是对“天人之分”观念的深化与圆融。道家也持自然之天的观念,但道家的天人关系中,人对待自然是完全顺从、消极无为的,并且要求人最终回归到自然状态,这就从某种意义上泯灭了人作为宇宙灵长的价值和意义。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一方面是对道家天人观的扬弃,在坚持自然之天的观念的同时,避免了陷入消极无为的泥沼,充分肯定了人自身的价值独立性;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将天人之分误解为天人隔绝、斩断天人联系,从而为其天地人相参的思想开辟了理论路径。
需要加以辨明的是,有人认为荀子“制天命而用之”,就是主张“人定胜天”,会导致人破坏自然,最终遭到大自然的惩罚,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引向冲突与对抗。这显然是曲解了荀子本意。通观《荀子》全文,未见一处有“胜天”的说法,而是多次强调要“循道不忒”“应时而使之”等按照天的规律“用天”的观念,甚至认为圣人是“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养其天情,以全其天功”,这清、正、备、顺、养、全诸字的运用,完全没有一丝逆天、违天、悖天的意思。
“人与天地参”是天人关系的至高境界
明于天人之分,做到“制天命而用之”,这使人从天的宰制下解放出来,依靠自然世界实现人的长养无虞,但人与天的关系如果仅仅停留在养和用的层面,人之为人的高贵性便无法真正实现。荀子以“人与天地参”来表达他思想中天人关系的至高境界。他说:“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治”,即是指“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是人按照天的常道来治理社会,也就是遵循了天之常,尽到了人之分。参,杨倞、王先谦先生注为“参于天地”,参,即是三,并列之意。一方面,荀子认为,人有其治之后,人面对天取得了物质生存的独立性,可与天地并立。另一方面,荀子在“儒效篇”中说,人“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在“不苟篇”中说,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言己之光美,拟于舜、禹,参于天地”。参于天地又是指人积善为学,达到君子的人格境界之后,人面对天地获得了精神人格的独立性。所以,荀子所说的人与天地并立,是指人相对于天获得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独立,二者缺一不可。
在此,须对“参”字的理解稍加深化。遭荀子批判的思孟学派重要典籍《中庸》有言:“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参,犹助也,认为人具有至诚之德,则可以参与辅助天地化育。但从《荀子》文本来看,荀子所谓的“参”,只是“并立”之意,难以解读出“辅助”的意思。这与荀子之“天行有常”的思想相一致,在荀子看来,人有其治是人按照天的规律来摆脱天的宰制,但“天有常道”之规律并不会因人的影响而改易。在此,荀子守牢了其“自然之天”的思想疆界,这也就避免了为“胜天论”开启思想端绪。荀子“人与天地参”中的天人关系,既非人与天的彼此战胜,也不是彼此隔绝,而是人与天的友好型伙伴关系。在这种天人关系中,人没有压倒天,天亦不可奴役人,天与人既彼此联系又相互独立,这是天人关系的最优状态。
需要再次辨明的是,有人批评荀子将天祛魅之后,天失去了神性,但也完全物质化了,抽空了天对人的价值性,人因而也失去了价值根基。对此,我们必须结合《荀子》的文本加以辨析。通观《荀子》全文,除去前文引述的“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人与天地参”中所使用的天的概念之外,天在荀子那里还有以下几种用法:一是将天视为人生命之来源,如“天地者,生之始也”“天地合而万物生”“天地生之,圣人成之”。二是天为人间“高之极”,如“至高谓之天,至下谓之地”“故天者,高之极也;地者,下之极也”。三是天代表一种人不可更改的先验秩序,如“人主仁心设焉,知其役也,礼其尽也,故王者先仁而后礼,天施然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在这些用法中,天都具有一种超验的自然秩序的含义,是先于人、独立于人而又为人力所不逮的,并且完全没有神秘性,也没有道德意志,但对人来说,仍然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因为人的生命来源于天,而且天还是一种自然秩序的代表,所以天对于人而言仍是崇高而不可蔑视的。只是这种价值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源于一种人文价值。认为荀子祛除了天的神性,也就祛除了天对人的价值性的看法,显然是从宗教主义的价值维度去评价非宗教主义的荀子,而在理论视野中遮蔽了荀子主张的人文主义价值。
荀子“天论”中的人学观蕴含着一个内在的、严谨的逻辑结构。“天行有常”是其逻辑前提,将时人从对天的崇拜迷思中解放出来,让人重塑理性回归人间治道;“制天命而用之”继而阐明人只有发挥对天的主观能动性才可实现自我的生存与发展,让人在宇宙中有所依托和凭借;“人与天地参”最终为人确立了价值高度,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友好而不冲突,长养而不相害的并立关系。
荀子的人学观,因时应物,切中时弊,圆融周彻,是先秦时期人学思想的高峰。它为我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了宝贵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