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文艺 > 原创

尊重原创应该尽早成为影视行业共识

时间:2021-07-23 09:45:32 来源: 中国文化报 作者:夕 君

  近年来,以解说、评论影视剧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在网络上热度很高,这类短视频中经常出现相关影视剧的片段,且绝大多数未获得使用授权。于是,版权争议接连不断,甚至曾出现数百名影视演员集体发声声讨短视频的状况。

  笔者认为,所谓侵权即侵犯著作权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顶帽子很重、不能轻易扣,需要谨慎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说、评价影视剧的短视频既不讲述故事又不塑造人物,也不抒发感情,而是主要表达态度和观点,因此在类型上并不属于与原作相同范畴的艺术作品,而应该视作广义上的文艺评论。作者无论以何种方式开展文艺评论,都不可避免地要引用或转述“原文”,只要使用量在合理范围内并加以说明,就不应该轻易认定其侵权。否则,几乎所有学术活动都伴随侵权,观众欣赏作品后发表看法,也大概率有侵权之嫌,且越是立足原作、表达有理有据就越倾向于侵权,这打击面实在过于宽广,也颇不合情理。

  这里的关键应该是出台行业规定、制定细则,限制、规范此类短视频对相关影视剧材料的直接使用,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与学位论文要“查重”,将重复率控制在合理范围是一样的道理。能够发挥文艺评论功能的短视频,为原作主创和观众提供专业的分析解读、善意的批评建议,使用得当的话,对上游的创作生产是有积极意义的。倘若某些作品的主创、版权方因为对自身品质缺乏信心而过于积极、不加分辨地呼吁打击短视频,那不如把时间和精力花在创作上,柳暗花明又一村,也许反而会认为,短视频是对自家作品的免费宣传。

  当然,凡事皆有两面。不少短视频创作者正是以“我们扩大了作品的知名度,相当于免费宣传”为由,认为自己对原作的使用不仅合乎情理,甚至还有点助人为乐的意思。这个思路站不住脚。所谓扩大了作品知名度,可能是一种臆想,实际效果不好评估,况且,假设笔者在网络上对某短视频作者进行侮辱谩骂,客观上也很可能达到扩大其知名度的效果,那么侮辱谩骂行为可以允许吗?被骂者会因此感恩戴德吗?不仅不会,还很可能导致对簿公堂。稍微换位思考一下,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就不会说出口。

  笔者以为,短视频作者的创作生产活动并非“学雷锋”,其首要目的应该是获取自身利益,即便点击量高、顺手扩大了相关作品的知名度,也只是附带效果,并且动机不是侵权的理由。因而,一旦对原作素材使用过多,超出了文艺评论正当“引用”的必要限度,那的确有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是那些几乎没有输出个人观点,一味剪辑、拼接的短视频,它们基本不具备文艺评论属性,而是利用他人素材的再创作,侵权嫌疑巨大。侵别人的权、赚自己的钱,这很不道德,对此粉饰狡辩,更加不道德。

  目前,以影视剧为代表的长视频与短视频多有争执,除了短期内涉嫌侵权,恐怕还有视频领域长期发展方向、生态建构等方面的战略考量,后者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考察才有可能论定。就现阶段来说,影视剧及其衍生短视频的理想关系应该是共生共荣,达至理想关系需要进一步确立规范细则、深化法律意识、凝聚行业共识——尽早达成尊重原创的行业共识至关重要。

  影视属于创意产业,创意是源头活水,守护从业者的创意激情不仅要在精神上、话语上表达尊重,而且必须在机制上、利益上给予充分保障。倘若从事某行业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利益却可被他人轻易攫取,那么无论人才还是资源、资本,都将逐渐远离这个行业,后果不言自明。无论长短视频的创作者、各工种从业者还是广大观众,一定都不希望看到影视行业走向这个方向。在这一点上,行业内外的利益诉求高度一致,那么,对原创表示尊重就不应该太困难。(夕 君)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