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启动国家赔偿不失法治底色
12月19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指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应旗帜鲜明地讲救济,坚持“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并以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全国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法院所承担的国家赔偿,通俗而言,就是对法院错关错判的人,依法赔偿其相应损失。可以说,积极启动国家赔偿措施,既凸显出审判机关知错即改的精神,也丝毫不失法治底色。
所谓审判,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律,依照证据,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判明是非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审判活动关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自由性命,是裁决胜负、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慎重对待,明察秋毫,让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检验。
但稍有法理常识者都知道,审判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的算术题,而是依照一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还原事实进而作出判断的活动。这就面临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异。所谓客观事实,主要指事物和纠纷的本来面目,所谓法律事实,则指通过收集证据所还原出的事实。法律事实可能非常接近于客观事实,也可能与客观事实差之千里。
而裁判就是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判断。这决定了裁判会有出错的时候。因为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搜集证据、分析证据的技术也会随时更新,譬如,DNA分析必然比单纯的血型分析更精确。加之特定时期的法律政策、办案理念、执法文明度有所不同。用如今的标准衡量,之前的铁案可能谬误百出。现实中,确实有“真凶归来”“被害人归来”后而发现的冤假错案。
面对可能的冤假错案,是正确面对积极纠错还是视而不见,既反映出司法机关的文明执法理念程度,又折射出社会进步程度。能够看到,随着文明司法程度的提高,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愈加重视,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纠正一起赔偿一起。尤其是,之前的纠错程序多靠“真凶归来”而启动,如今则迈出了“疑罪从无”的重要一步,凡是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犯罪的,均作出对嫌疑人有利的处理。
国家赔偿的积极适用,折射出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错误、认识错误并加以纠正,且能积极赔偿因错案所带来的损失的态度。这是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的应有表现,更是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尤其是,积极的国家赔偿,依法的责任倒查,更能倒逼司法机关重视案件质量,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公众感受到更具体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