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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矛盾促和谐稳定

时间:2020-04-08 15:06:16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李许坚

  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能否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考验着治理能力。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安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研时,对群众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运行模式给予肯定。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要在实践中充分借鉴,不断探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矛盾存在于事物发展整个过程中,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这是客观规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变得更加多元复杂。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各种矛盾处理不好,会导致问题激化,严重的会影响发展进程。调处化解是有序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充分认识处理化解基层矛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预防调处社会矛盾水平。

  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坚持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上世纪60年代初,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矛盾不上交,形成著名的“枫桥经验”。基层产生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浙江诸暨“枫桥经验”的成功,印证了用基层民主的办法解决基层矛盾的有效性。随着社会发展,“枫桥经验”不断丰富、完善,要学习研究“枫桥经验”,因地制宜探索实践各地自己的好办法、好经验,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不断提高通过民主方法解决基层矛盾的能力,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各项工作的主动权。

  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理情相结合。化解基层矛盾,不仅要有理有据,更要有情有义。只追求法与理上的公平正义,不一定能让群众满意,还要疏导群众情绪,做好思想工作。法、理、情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情以理为基础,理是法的重要渊源。“政之所要,在乎民心”。做好群众工作需要更大的耐心,常怀忧民、爱民、惠民之心,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结果合法、合理、合情,让老百姓真正满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松懈。如今,矛盾纠纷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问题,要加强风险研判,强化源头治理,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组织和鼓励更多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矛盾调解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少跑腿、少费力。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好基层群众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发挥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把下访做深做实做细,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部门下功夫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让群众认可满意,以扎实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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