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层面深化制度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从哲学层面深化制度理论研究,需要从历史观、系统观、价值观、实践观等方面,把制度发展看作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将制度看作包含多个要素和层次的系统,用制度价值理念引领制度建设,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刻精准地理解制度、阐释制度,坚定制度自信,推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制度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制度建设实践的深入,呼唤和推动着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化。深化制度理论研究,需要增强哲学自觉,从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对制度之所以为制度、制度何以要发展、制度如何不断完善发展等问题作出回答,从而为制度建设提供哲学支撑。
制度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把经济社会发展看作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制度发展同样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在历史传承、文化赓续、社会进步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自觉。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制度选择并不是主观的想当然,而是基于既定历史条件的必然要求。我们反对在制度借鉴上囫囵吞枣、邯郸学步,强调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制度上的“飞来峰”,讲的也是这个道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一个国家处于什么样的经济社会状态,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形态。换句话讲,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制度也应发展到什么程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其“三步走”的时间表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相一致。当然,强调经济社会状态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并不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对制度的演化与发展毫无影响。人们在认识、把握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价值诉求、理想目标、立场观点方法等体现在制度安排与运行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汲取我国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把制度建设建立在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与运用之上,建立在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清醒认识之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鲜活实践之上。这样的制度,彰显历史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统一,体现出制度演化与制度设计的相得益彰。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不仅要适应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要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这要求制度建设既不能超越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味追求高级制度模式与制度形态;又不能固步自封,一味迁就现有生产力系统中落后的部分,阻滞先进制度的发展步伐。
制度是包含多个要素和层次的系统
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历程表明,不能把制度机械地理解为条文和规则的集成与组合。从内容和形态上看,制度是一个系统,制度的内涵是一个系统,外延同样是一个系统。把制度视为系统,研究制度结构,有助于避免把制度仅仅作为一些规则的组合进而导致对制度认识的偏差,也有助于避免由于这种偏差而在制度解释方面出现缺陷。
从内涵上说,制度是包括规则、对象、理念、载体等要素的系统。其中,规则是制度的具体内容,即通常意义上的制度。对象是指制度所覆盖的范围和所指向的目标,如政治制度的对象是政治领域的各种关系,经济制度的对象是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等等。理念是制度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不同理念引导下的制度会体现出不同性质。载体是制度的形式,有什么样的载体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形式。以法律为载体,制度就表现为法律;以规章为载体,制度就表现为规章。从理论上讲,完整的制度系统是具有自我实现能力的,至少是具有自我实现可能性的。反之,如果制度指向对象不明确、没有制度价值引领,缺失制度实现的手段与途径,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制度外延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军事制度、政党制度等,是社会大系统的制度体现。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统中是有各自定位的,也是分层次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各领域具体制度,构成现实社会中制度的基本形态。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不同层次、不同定位的制度,其功能和运行机理不同。根本制度是指那些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内容和根本性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规定性的制度,是立国的根本。基本制度是指那些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框定国家基本形态、规范国家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制度。重要制度是指那些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派生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的主体性制度。一个社会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对根本制度以下的制度体制进行创新,以利于更好实现根本制度。
制度具有特定的价值指向
制度价值是制度的灵魂,体现制度追求。制度非中性的特点,决定了任何制度都有其优势策略与偏好群体,同一制度作用于不同群体、不同行为模式、不同社会阶段会产生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结果。习近平同志指出,“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在这样短的历史时期内创造出我国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样的奇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好,为什么具有诸多显著优势,能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让最大多数人掌握这一制度、运用这一制度,更好保障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振奋全民族的精气神,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激发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让我国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化作民族复兴的正能量,让中华民族更好地传承发展5000多年的悠久文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所回应的是如何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这个共同期待,所体现的是如何让制度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更加有效推动生产力发展这个一般性规律。这不仅对中国社会有意义、有价值,而且可以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马克思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制度建设同样如此。制度在理论上行得通固然重要,在实践中行得通更为关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制度生长于我国社会发展实践,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被我国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证明是有效管用的制度。
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建立起好制度,还要考虑如何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培育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高制度执行力等方面下功夫。
制度哲学把意识因素引入制度,并将其作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制度运行及其发展规律的清醒认知。没有相应的制度意识及社会氛围,没有人们的接受、认同、遵循,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出现“制度空转”的现象。相反,如果人们对制度深刻认同,对制度价值形成广泛共识,执行制度就既不会“过”也不会“不及”。
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要正确处理制度、人、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制度及其功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在实践中,不能超越制度为自己谋求制度之外的“超额”利益,不能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实践的“最后一公里”。继续将“中国之制”转化为“中国之治”,不仅要把好制度坚持好、巩固好,还要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把好制度运用好、执行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这是当代中国制度建设的重大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