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回应公众关切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非老标准的2万余元。
湖南省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并非地方司法的个案突破,而是源于全国统一开展的试点工作。今年9月,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由于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城乡二元鸿沟,各地城乡人口的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等参差不齐,而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尤其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要重点考量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以及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因此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予以了明确,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当时的城乡二元差别实际。
赔偿金额悬殊的“同命不同价”案例引发的广泛争议、舆论的呼吁和法学界的反思,推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此后,虽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又推出了农村居民或其被扶养人的“损害赔偿适用经常居住地城镇标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据此标准审理的案例,但案例数量并不多,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二元赔偿标准的制度和实践基础。赔偿标准不完全统一,既给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纠纷,备受诟病。
在破除城乡差别的语境下,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已经明显落伍,不合时宜,全面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成了亟待实现的具体任务。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最高法随后推出的“试点通知”正是对上述意见的贯彻执行。
从二元赔偿标准,到同一侵权行为同一赔偿标准,到农村居民适用“居住地城镇标准”,到全国范围的统一城乡标准试点,统一赔偿标准的全面建立执行指日可待。
司法部门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审判实践,经历了不断校正纠偏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步,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实现同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最朴素的法治常识。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诠释并捍卫了公民平等权、推进了司法进步、促进了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