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文艺 > 评论

家事审判的裁判方法与艺术

时间:2019-12-09 11:13:1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希国 王玉敏

 作者:陈希国 王玉敏

  家事审判是一门法理情相交融的裁判艺术,既植根于博大深远的法学理论,也浸染着人间烟火气,既要实现个案正义,也要满足亿万家庭团圆和睦的社会期许。为了千家万户的幸福和谐,家事法官应当继续探索和实践。

  家事审判同时承载着当事人的微观诉求和社会公众的宏观期待,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研究家事案件的裁判方法和艺术,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家事审判是一门法理情相交融的裁判艺术,既植根于博大深远的法学理论,也浸染着人间烟火气,既要实现个案正义,也要满足亿万家庭团圆和睦的社会期许。

  坚持法律底线思维。依法审判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合法性和公信力是权力运行效果的衡量依据与评判准则。家事审判改革举措主要集中在诉讼程序方面,在实体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实体法的规定,也不能弱化实体法的地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严格依法裁判,明确分清是非曲直,真正发挥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二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定裁判依据范围,确保适用法律正确;三是要防止温情元素的过度适用以及对法律依据的冲击和替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文中指出:在司法审判中,情理只能在法律之下发挥补充作用,作为裁判依据之外的说理素材,用以增强裁判的人情和温度,而不可突破法律自成一套。

  发挥价值引领功能。当前,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新型问题层出不穷。家事案件与基础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所以家事审判领域面对的新问题更多、更复杂,社会关注度也更高。江苏无锡体外胚胎权属争议案、各地出现的精神赡养案、各种忠诚协议案件,都曾在一定时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在新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司法适用原则,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真正含义,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情理观念相结合,使判决结果既有法理基础,又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为相关裁判规则的建立和立法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实践样本。

  拓宽家事裁判视野。当前法律规定的设计理念是将父母定位为权利主体,将未成年子女定位为权利客体。与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相比,裁判理念明显滞后。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立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公约的第3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00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开篇明确提出了“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因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实现这一改革目标,需要做到审判视野的延伸和审判理念的转变:在主体范围上,要实现从关注当事人诉辩主张到关注利害关系人司法需求的延伸,比如在特定情形下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在权利范畴上,要实现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延伸;在功能定位上,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切入点,保证裁判结果不仅“看起来很美”,还要“用起来很实”“想起来很暖”。

  探寻正确裁判思路。法学研究是法律规则发展和演变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伦理和价值共识密切相关,解决法律规则与情感判断偏离问题的有效依托。比如对祖父母带孙费用的追偿问题,可以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进行检验和论证。这类案件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时进行出资案件具有一定相似性,而对于此类出资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已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此种出资属于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民事主体因出资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未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权利并不消灭;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利,鼓励引导年轻人依靠自身能力努力奋斗,是应当倡导的社会公德,也是应当确立的裁判规则。

  合理分流审理方式。家事案件案情多样,繁简不一,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程度强弱也有较大差距。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之一是要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审判效率也是其中应有之义。第一,要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现状,对于危机婚姻,要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和治理作用,积极进行情感修复和疏导;对于死亡婚姻,特别是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时,要及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不同情形下,“一别两宽”与“破镜重圆”具有同等意义。第二,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和《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裁判文书样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积极对接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特殊程序,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和根本化解。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丰富知识储备,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要做到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切实赢得信任、理解和认同。要积极进行案后跟踪、回访和帮扶,及时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工作生活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法断曲直,理通肺腑,情暖心肠,家事审判是一项情理法结合的综合性工作,为了千家万户的幸福和谐,家事法官应当继续探索和实践。(陈希国 王玉敏)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