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高速交警迅速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本网讯 (李佳芳 通讯员 刘诗涛)
配合国家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但偏偏有人“剑走偏锋”,下面这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采取正面对抗、不听劝阻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经过
2021年1月15日12时许,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接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五支队雅康大队在G4218雅叶高速公路95Km处泸定收费站检查时,一辆川TK55XX号小型轿车强行冲关离开现场,请求出警处置。
经调查发现,2021年1月15日9时50分许,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五支队雅康大队在检查一辆车牌号川TK55XX号小型轿车时,发现驾驶员季某某涉嫌非法从事客运活动,遂现场对其进一步展开调查。
在交通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季某某趁交通执法人员在对其他人员进行调查时,便自行启动车辆准备离开现场。现场交通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要求季某某停止行为,并下车接受调查。季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继续驾车准备离开。现场三名交通执法人员见状便将其前行路线阻断,再次要求其停止行为并下车接受检查。季某某不予理会交通执法人员的劝阻,强行向后方倒车。现场交通执法人员随后将其后退路线继续阻断,并进一步要求其停止行为并下车接受检查。季某某对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再三劝阻均不予以理会,仍然在不顾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驾车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将季某某依法传唤至大队泸定警务区警务室接受调查,季某某对其实施的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结果
经查,季某某在接受交通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甚至在相关现场交通执法工作人员对其多次劝阻、制止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强行离开现场。不仅危及了现场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重扰乱了交通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正常行为,更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其驾驶机动车不听劝阻强行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严处。2021年1月19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季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其送至雅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高速公安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执法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维护的是国家法律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积极配合工作,而不是采取过激的行为阻碍执法,这种行为不但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更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藐视。公民如对执法存有疑问,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