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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法院这份33万字刑事判决书,深度揭开“套路贷”两大套路

时间:2020-11-02 14:56:08 来源: 法治文化委 作者:李佳芳

  本网讯(李佳芳)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 " 扫黑除恶 " 专项斗争中再出重拳,公开宣判一起重大 " 套路贷 " 涉恶刑事案件,16 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 410 万余元。

  这件重大 " 套路贷 " 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福田法院审理的遍布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案卷材料整整 3 大箱,形成判决书 560 页,33 万余字,堪称福田法院 " 史上最厚 " 的判决书。

  本案的成功审结和公开宣判,严厉震慑了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分子,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组织分工明确 " 套路贷 " 恶势力遍布全国各大城市

  2013 年 2 月,刘某峰、戴某等人合股控制经营某咨询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对外经营放贷业务。

  该公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借据,通过虚构债权数额,肆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管理费等诈骗被害人财物;诱使被害人将房产交由该公司代持,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恶意处置代持房产。

  如果当事人违约,没有偿还欠款,该公司便雇佣专门从事债务催收工作的被告人谢某、潘某等人去催收款项,默许其实施电话恐吓、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2015 年 3 月,该公司因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获罪。之后,刘某峰带着原班人马卷土重来,于 2016 年成立某信息公司、某金融公司、某咨询公司等系列公司。该犯罪集团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各大城市独立注册分公司,开设门店 100 余家。

  披着民间借贷外衣 专盯无法贷款的有房者

  2013 年以来,刘某峰犯罪集团对于有房产但无法在银行正常贷款的被害人,诱使其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峰公司员工名下代持房产,由代持房产员工到银行抵押贷款出资金给借款客户使用。

  代持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出资金后,该集团利用掌握的空白合同,收取高额的房屋过户费、代持费、手续费等多种名目的费用,垒高借款金额致使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处置代持房产或迫使其接受较低的房产交易价格,实施强迫交易及诈骗犯罪行为。

  2014 年 3 月,被害人因急需资金前往涉案公司办理贷款。刘某峰告知被害人,其名下位于福田区的房产已经做过两次消费贷,现在银行无法办理贷款,只能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涉案公司员工周某名下,然后再以该员工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在刘某峰的诱导下,被害人同意上述方案,并签订空白合同。办理贷款期间,涉案公司先垫资出借 140 万元给被害人使用。随后,涉案公司出资 98 万元将上述房产从银行赎回过户到周某名下。2014 年 7 月,周某利用涉案房产到银行成功办理抵押贷款200 万元。

  此时,被害人准备将涉案房产真正出售以偿还欠款,并找到刘某峰、周某等人协助,被其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刘某峰还称出借给被害人的钱款加上各种费用及利息,已经抵得上涉案房产价值,因此该房产不归被害人所有了。

  2014 年 12 月,刘某峰和周某强迫被害人以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将房产出售给周某。周某由代持房产变为实际占有房产。经评估,涉案房产在 2014 年 12 月 1 日的市场价值为 334 万余元,扣除被害人获得的贷款、补偿款及其认可的相关费用,被害人在强迫交易案中损失 53 万余元。

  两大套路 诈骗数额总计高达 800 余万元

  其实,刘某峰犯罪集团 " 信用贷 " 诈骗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用自有资金放贷。该犯罪集团以行规等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一系列协议文件,虚增借贷金额,通过暴力、" 软暴力 " 或者捏造虚假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比如 2014 年 5 月,被害人向涉案公司借了 10 万元,约定月利率为 3%,期限为 1 年,并按要求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2014 年 6 月至 11 月,被害人正常支付利息共计1.8 万元,12 月后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利息。涉案公司员工便找来与其有合作关系、专门从事催收业务的谢某、潘某等人向被害人催收欠款。

  随后,被告人谢某、潘某等人频繁打电话骚扰被害人,到被害人住处围堵,上门恐吓被害人及其家属,还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不让其吃饭睡觉,迫使其归还本金 10 万元,并支付 6 万余元利息,远超按约定正常计算的利息。

  其二,充当中介身份为被害人到银行办理信用贷。该犯罪集团谎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诱导被害人签下代理协议后带被害人到银行办理贷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代扣协议或诱骗被害人将银行卡、U 盾交由其公司管理,待贷款到账后肆意扣除约定以外的高额服务费、管理费、渠道费等费用。

  比如 2014 年 8 月,涉案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杨某在为被害人办理 50 万元银行信用贷款时,向其谎称办理成功后银行会一次性收取 6 万元左右的利息。随后,杨某向被害人收取 3000 元的定金,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内注明扣除 6 万元左右的利息。贷款手续办理成功后,杨某将被害人接收贷款的银行卡及 U 盾拿走交给公司。

  2014 年 8 月,涉案公司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 50 万元的贷款转入公司银行卡内,并截留 1.4 万元的服务费及 6.1 万元的利息,只给被害人转账 42.5 万元。事后,被害人得知银行根本没有一次性扣除其利息,多次找杨某要求归还 6.1 万元的利息费及 3000 元的定金。杨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款。

  作案期间,刘某峰犯罪集团诈骗数额高达 800 余万元,除诈骗以外,该集团还多次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贷款中介服务、民间借贷、房产交易等行业和领域内均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查明事实依法判刑 16 名被告人获刑最高 14 年

  2020 年 8 月 24 日至 27 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通过长达四天的庭审,查明上述犯罪事实。

  2020 年 10 月 10 日,福田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峰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戴某等 8 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五千元不等;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潘某等 5 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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