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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一起重大刑事申诉案件

时间:2019-12-24 11:02:09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倪建军

  “正在服刑的武某和他的父亲一直不服判决提出申请,希望能邀请社会上的代表担任听证员,听证评议这起重大刑事案件……”

  近日,陕西省检察院召开武某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该院副检察长李志虎担任主持人,应邀的5位听证员中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员,其中3人是省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省内的法律专家。听了检察官王洋的介绍,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的父亲表示认可。

  2010年4月,被告人侯某、武某与被害人赵某在西安一建筑工地“护场子”期间产生矛盾。同年4月28日晚,侯某与赵某、武某同乘出租车来到一小学操场,侯某先与赵某厮打,后叫被告人武某帮忙,武某持随身携带的斧头猛劈赵某的头部,侯某也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向赵某的身上猛砍,见被害人不动后两人逃离现场。2011年3月17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侯某、武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原审被告人侯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对侯某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同年12月19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维持武某无期徒刑的判决。武某仍不服,认为一、二审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委托其父武某某向陕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及代理人可以充分讲述申诉的理由和依据;审查申诉的检察官则要说明一、二审时指控犯罪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现在审查、复核的证据情况;听证员可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李志虎表示。

  “武某对使用凶器斧头是如何供述的?”听证员樊小莉问。

  “武某先于第一被告人侯某归案,归案后就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了使用凶器斧头的作案细节,且在入所前的3次供述和入所后的4次供述内容一致,并与现场勘查笔录及晚一天归案的侯某供述相互印证。”检察官答道。

  “武某从什么时候开始翻供?”听证员崔安庆发问。

  “2010年7月8日,武某开始翻供,称被害人的伤全是侯某一人所为。这一翻供内容与查获的武某传递给侯某的纸条是一致的。”检察官当场出示武某亲手书写的原件影印件:“侯哥:现在是我关键时候,从现在谁问你,你就说我没有动手,一定要记住,一定要帮兄弟扛过这一关,我在这里谢你了。”

  武某某情绪激动地说道:“我儿子说他被刑讯逼供,我在看守所看见他身上有青痕。”

  “你是什么时候去看的武某?”听证员李文超问道。

  “2011年5月1日,他被关了将近一年以后去看的。”

  “被关了一年以后身上的青痕与一年前的讯问笔录有什么关系?”听证员李文超继续问。

  武某某没有回答。

  李文超转身询问检察官武某入所时的身体情况。

  “武某申诉称,2010年4月30日的第二次讯问受到刑讯逼供。经复核证据显示,武某于5月1日早9时被送入看守所羁押,入所时的体检笔录显示正常,身上并无病、伤。当天看守所值班民警与武某谈话,他也没有提及受到刑讯逼供。其之后在看守所的多次供述均与入所前的供述内容一致。”检察官回答道。

  听证会历时三个多小时,申诉人充分表达了申诉意见;复查案件检察官用制作详实的PPT展示了相关证据,并阐明了本案法律适用;5位听证员紧扣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问十分精准专业,所有问题均一一得到回答。

  5位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李文超代表5位听证员发表了综合评议意见:申诉理由不充分,同意审查意见。

  “感谢检察院给我们的这次机会,感谢听证员的评议。”申诉人的代理人听完评议意见后表示。

  陕西省检察院根据该案事实证据审查情况,结合听证会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作出结案审查决定,认为原法院一审和终审的判决书认定武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武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日前,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已送达申诉人武某及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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