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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明从反腐做起

发布时间:2023-05-10 12:51:00 来源: 法治文艺委 作者:江山宜人

  古人反腐,从一开始就与立法相联系。依《尚书·舜典》的说法,夏禹曾颁发“昏墨贼,杀!”的法令,凡昏愦、贪墨与贼害他人之人,一律杀掉!这是说:我国早就把官场人物的贪腐行为列入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了。官场反腐,从进入文明社会的第一天起就开殆了。

  (一)中华反腐的第一立法

  看来,腐败的确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历史顽症,历代奸腐官吏总要搞职务侵占、法外掠夺;一旦得手,就决不放弃,绝无收手之日,还会钻现有法律的空子,或通过私自立法[恶法]来保护和扩充其无限膨胀的私利,其对社会的危害难以估量,故《尚书·商书·伊训》说:先王制订《官刑》,用来警戒在职在位的卿士们:

  “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畎,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这份《官刑》针对的是邦君与贵族的贪占奢靡行为。由此可知,中华先民早已把“腐败”纳入法制之内予以警戒惩处了,早已把反腐提到政权建设的高度、要求严肃依法处置了。反腐成了永恒的主题,而《伊训》开了这个头。

  一个政权能够公开承认并揭示其统治集团上层有腐败阴暗面,是这个政权文明程度的生动表征,也是它具有自信力的表现。倘若这个政权走到了无力处置它已经意识到了的腐败之祸时,那就濒临危境了。无论本文是否真的出自汤王或伊尹之手,其作为古典文献的历史价值是公认的:它吹响了我国文明史上反腐的第一声号角。而且,史载有这样的事实:伊尹本人就曾以老臣的身分,流放了刚露出腐败苗头的新君太甲,让他闭门思过;待他有了改过的实际表现后,这才还政于他。这是我国历史上成功防腐/反腐的第一佳话,而被警醒的恰恰是殷商1号人物。

  (二)《周礼》定下防腐反腐的“六廉”条例
     
     《周礼·天官·小宰之职》曰:“以听官府之六计,(1)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计,即六稽也,亦即这里所定的“六廉”。廉:廉访、廉察、廉按之“廉”,即指政府的深入查证。六廉:从六个方面查实是否做到了:(1)亲善待民;(2)办事敏捷有效;(3)敬守本职,慎狱恤刑;(4)清正为官,一身正气;(5)循法守纪,执法不苟;(6)辨识是非,头脑清醒。[计:稽查,核计,审计之义。弊:本义是指弊端,通假为遮蔽,作法学术语用时,其义为论断、判决。]

  这六廉,是很科学的考核方法:它不仅是一般地看政绩,看表现,搞定性分析;而是全面考察,做认真察访,让数据说话,靠定量分析,经调研审计,然后才作出全面结论,做为君主对政府官员升迁、留任或黜罚的依据。

  不过,到底如何量化这六项表现,以便审计呢?下文“宰夫之职” 做了说明:(宰夫)“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文中,乘其财用之出入:核计其财政收支;乘:计算。财:指钱谷之类。用:指金玉布帛之类。物:指六畜、野兽及器具之类。诛:责罚。岁会、月要、日成:按财政年度每年会计一次,按要目每月核查一次;按规则每日检查一次。有奖有惩,不搞片面性。

  事实上,有周一代的腐败是很严重的。《尚书·毕命》篇中,西周第三任国王周康王(公元前1020年―公元前996年在位)说:“我闻曰:世禄之家,鲜克由礼;以荡陵德,实悖天道。敝化奢丽,万世同流。”“世禄之家,鲜克由礼”,三千年过去了,这个判断也不算过时。国家秩序的最大破坏者不在平民,而在世禄之家,千古如此。西周建国于前1046年,至康王即位还不到30年,此时的“世禄之家”,多半是追随周文武打天下的军功勋贵.他们已经“鲜克由礼”了,可见问题之严重。但康王能明晰地认识到病灶之所在,正好证明“成康之治”得来不虚。商周从不讳言“世禄之家”的丑行恶迹,并将惩贪拒腐列入政府严办之职责;并没有所谓“刑不上大夫”一说,毋宁说反腐矛头就是指向“鲜克由礼”的世禄之家的。

  (三)秦人以法反腐

  商鞅认为:明君治国,不依赖官吏的贤德与否、才智若何,而应依靠法纪的严明,使民不能掩罪,官不敢贪腐,吏不能妄为,让夫妻、交友不能相容隐。其手段就是用“能言之马”去监督“马夫”——他说:“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他说:让马伕们相监,不可,因为他们“事同而利合”;“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马伕)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商鞅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提出了政府反腐的策略与组织人事安排之“术”:反腐不靠官之众、吏之多,不靠多设衙门,因为官吏们利害一致, 根本不会互相监督,正如马夫监督不了马夫,因为他们“事同体一”;而“能言之马”定能监督住"马夫”,因为两者利害不同。后世君王,常用卑贱者去监督位高权重者,即取智于商鞅。然而,历代当政是不可能真正信赖"能言之马"的,无论其反腐调门多么高亢;而新“马夫”只能比旧“马夫”更加“马夫”, 这是商鞅早就说过的。

  秦人有《为吏之道》一文,以格言形式讲明了国家官员吏役的执法守法之道和区分官吏良否的政治与道德标准。秦始皇把拒腐反腐的道德要求归一于法纪要求。以下是原文摘抄:

  “临财见利,不取苟富:临难见死,不取苟免;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毋喜[谄媚]富,毋恶[憎恶]贫。正行修身,过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无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谨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见民倨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命不偻[接受任务后,不立即躬行],五曰安家室,忘官府。”

  这段文字明白如话,注入我们时代的理解,也不失其警示作用。

  《秦律》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公物,则以盗窃论罪。若行贿受贿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以苛严的法令反腐,反在腐败的起点上,不失为有力措施,然而他搞“为治惟法”,其效果如何,历史早就作了结论。

  (四)汉代设计的反腐制度

  汉初为了防腐,制定了“考功课吏法”,并创立了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本地为官,有姻戚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系统为官,不得相互监临;同时实行职务连坐,州刺史、郡守对贪渎官员有纠举揭发之责,否则连坐。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4年),将全国分为十三部(13州,即13个监察区),置部刺史分头负责。十三部刺史有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 。历史上,汉的《六条问事》为唐代《巡察六条》、元朝《宪台格例》、清朝单行监察法规《钦定御史台规》等作出了示范。“六条问事”的具体内容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

  五条,二千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 。

  这六条,把田宅逾制,侵渔百姓,不恤疑案,风厉杀人;蔽贤宠顽,阿附豪强,通行货赂等列入打击整肃对象,确实戳到了官僚队伍的痈疽。

  除此六条之外,汉代州刺史还具有监察各路诸侯王、全面考察其活动的职责。具体内容有:巡行郡国,以六条监察郡守、相国、诸侯。一旦发现他们有六条所列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弹劾,并报请上级监察机构处理;其后,东汉光武帝刘秀又采取了加强中央集权的诸多措施,整顿监察机构,加强了御史台、司隶校尉和州刺史等三套监察机关。汉的统治前后延续400年之久,不是偶然的。

  (五)唐代的政绩巡察

  唐代稳定并健全了决策、审议、执行、监督一体化的政权组织形式,御史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其中察院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邦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职务十分重要。所谓“分察”,是指在京稽察尚书省六部、百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所谓“巡按”,就是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委派十道巡察使和十道按察使,轮流稽察各区的政治经济动态,每二年轮换一次,所察范围有六,号称“六察”:

  其一,察官吏恶善;

  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不均;

  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

  其四,察奸猾盗贼,不事生产,为私蠹者;

  其五,察德行孝弟,茂材异数,藏器晦迹,应时用者;

  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唐代御史为监察人员,无所不纠,无所不察,连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也在被监察之列,他们在具体监察业务中是各自独立的。

  (六)宋代的经济审计

  周秦两汉一直以“抑商”为基本国策,到了唐代安史之乱之后,“商”的力量日见增强,私营工场手工业迅速发展,大地主、大商人与大官僚结为一体,已是普遍现象,抑商国策随之终止,于是贪腐问题也就越来越触目惊心。

  到了宋代,经济文化空前发达, 拿金融领域来说,就出现了关子、会子、交子等多种举世皆无、宋朝独创的有价证券,加上宋代造纸业、印刷业空前发达,有价证券的法律管理一时也跟不上,故金融犯罪出现前所未有的诡谲欺诈,数量惊人巨大。宋代江西一个贫困小县的县丞,用私印钞票做工程投资拿回报来洗钱的手法,获利之巨竟超过了唐代贪腐宰相!因而政府经济管理的任务也就同步加重了, 促使中央组织机构与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财计监察制度得以强化,其机构设置与管理措施更趋于严密。审计一词就出现在宋代。

  宋政府“制度反腐”的力度是空前的,由御史监察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官吏考核部门、行政司法部门联手,共同实施检核审计:其对象是各级官府与官吏,审计内容为三大项:

  1.财政财务审计,意在保证财政收支的真实、合理、合法;

  2.经济绩效审计,意在核实任内户口、垦田、赋役、盐茶矿冶之税收是否有合理、合法的增减馀缺;

  3.财经法纪审计,意在稽核盗窃国家资财、贪财受贿卖法、仓库出入不法、帐册不清,工程浮估虚支等等,国家据以进行弹劾惩处。

  另外,对官员个人则有在任与离职的专项审计。

  宋代审计技术上也有新的发展,比如审计中常用的查帐法,具体化为“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指标,这就堵塞了大量财经漏洞。

  (七)明末越反越腐的教训

  明末社会“护法”力量的耗减与贪腐发生机制的变异值得注意。

  明代(1368~1644年)中后期,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盐业、茶业、矿冶业、造船业、棉纺业、丝织业、陶瓷业、印刷业、外贸业空前发达,能吸纳成百上千个劳动力的大型工场比比皆是,大量失业农民走进城镇,开始向产业工人蜕变;到明中后期,开放了海禁,与刚刚兴起的西欧葡萄牙、西班牙达成贸易,构筑了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的“海上丝绸之路”。中国产的生丝、丝织品、瓷器遍及南洋、南亚、中亚、西欧、北欧,在欧陆形成“中国潮”。国家年年出超,入华白银占全球白银产量的1/3~1/2。《白银资本》的作者美国人Frank认为:“整个世界经济秩序当时名副其实地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国家经济形势确实是好。

  在这种形势下,既得利益集团在新的社会生产力所提供的源源不绝的无尽财富面前,急剧膨胀的物欲随着少数人财富的高额聚敛而呈几何级数的攀升,加剧了社会的不平衡,带来社会成员间的激烈冲突。明统治集团肆无忌惮地吮吸民财。在其带动下,地方大员、幕僚政客、师爷家丁、奸商牙侩、江湖艺人、闲散军卒、社会流民、僧尼丐帮,又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灰色地带,进而绞结成黑恶势力。他们常用“告状”手段,大肆进行捏控、虚控、枉控、反控、扳控、诈控、越控,公然借用司法/执法者之手,于变乱中实现其非法诉求,向社会与法纪挑衅,诈取惊人的经济利益。此时,犯罪手段诡异化,犯罪方式更加谲怪化:比如对于到手的脏款脏物,除历来的独吞黑吃与分赃之外,还发明了“扳赃”、“摊脏”、“洒赃”等手法:“扳赃”是扳扯与案子根本无关之权势人物,利用其某个污点,迫使其分担风险,承担案责,进而当上保护伞;“摊脏”是把脏款摊给团伙内外成员,使之分担“案值”,让主犯的定罪量刑之依据得以降低甚而“归零”;“洒赃”是把赃款脏物洒向社会,甚至以“公益”面目出现,借以“洗净”其赃,漂白自己……蹊跷的是:此时的社会,却在“吸纳”、“消化”甚而“欢迎”这种“摊”与“洒”,社会自己在为“反社会”势力的结聚和肆虐铺设着温床,提供着资本,还以为人家在办“公益”!

  黑恶势力,何代无之?问题在于:当时症袭来时,国家体制机制内的抵抗因素、护法清污能力反而在退缩,在弃守,在异化;明末社会的“护法”意识、护法能力在全面耗减,不同层面上的众多社会正面因素在松解化、消极化、负罪化甚而黑恶化,这是新出现的社会危险走向。

  (1)司法机关的多头管理与不作为,执法力量交叉争权,反向操作,违纪操作,甚至毁法操作。有人借案谋利,肥了自己,也为黑恶势力提供了相当的活动舞台与众多机遇。恶人只需几张状纸,多方投递,自己无需应诉,通过政府权力,总能把对方拖烂、累坏、击垮,而轻松地获取暴利;

  (2)基层行政力量与黑恶势力相钩连、相交集,社会遏制力崩解,更为刑事作案者的“目标无序化”提供了可能;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随机选定攻击目标,无人能受到有效保护。因为防不胜防,你根本不知道何时何地因何故而受到伤害,于是社会陷入惊恐之中,又百倍放大了黑势力的攻击效应;

  (3)历来作为基层社会之中坚的“有组织力量”——宗族势力、血缘纽带——在“市民化”条件下松解了,“守望相助”、“贫富相恤”的意识淡化了;相反,绅士们往往因产权问题、性生活问题上的沦落、败坏,在伦理上“负罪化”,失去了主持社会正义的组织力与号召力,无力制约宗族内部反社会势力的滋生与作恶;于是历代社会基层自治的根基发生动摇,全社会的稳定也就无望了;

  (4)历来作为社会良知、社会正义、社会和善之承载者的知识分子与宗教徒灰色化,他们混迹于经济大潮之中,晕头转向,却以社会精英自居,用文化博大利,其人格形象的矮化,价值取向的分化,舆论指向的模糊,是非判断的混乱,道德底线的弃守,都在自决防波堤。有的人更着意模糊是与非、善与恶、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新生犯罪手段辩护,给违法行为提供舆论宽容,甚至智力支持;

  (5)于是乎一个个家族赌棍,会社游棍,江湖异棍,宗教淫棍,市井刁棍,银庄奸棍、皂隶恶棍,公堂讼棍,法司权棍……便争相出世,无不给社会、给平民带来无边的灾难。艰困中度日的老百姓失去承受力、防范力,正义力量得不到凝聚,为黑恶势力的狼冲豕突准备了广阔空间;社会临事惊惶,更百倍地放大了破坏性效应;加上黑势力的扇惑,灰色势力的策应,亚文化的助势张风,很容易激成恶性事变。

  明前期特别是朱元璋时期,也曾采取一系列严酷措施来反腐,**但终于未能逃过灭亡之灾。这一沉痛教训,是后人不能不牢记于心的。

  (八)清人一面大力反腐,一面大搞“合法腐败”

  清代雍正年间,让巡察御使带领着一帮资历浅而急等为官的“候补官员”组成巡察团队,到各地去伺察审计,一发现贪官,随即奏报,就地免职,同时在随队的候补者中任命一员替补。这样,审察者与被审察者利益对立,岂但不会串通作弊,且绝不容情,审察也就加倍认真,谁还敢官官相护呢?这就保证了官场一时的相对清廉.大贪官落了马,遭了“报应”.老百姓出了恶气,也欢欣鼓舞。同时,雍正把大笔大笔的赃款“收缴国库”了,又拿出不少的银子来奖励办案有功的能吏与部门,这也加快加大了反腐进度与成效。不过,这个办法并不能持久:因为他们办案得力,一能升官,二能发财,利益看得到,一伸手就摸得着,用这批“饿汉”去反奢华,饿汉真能长期“饥饿自守”么?

  可是,雍正根本不懂得反腐应该“依靠群众”的道理,他没有考虑过如何把基层贪官直接从民众身上盘剥来的赃款返还民众,让百姓亲身分享反腐利益,让直接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反而用“重奖有功”的办法给社会留下了一个“新老官场重新分赃”的印象;因而无法获取*民众长期有效的实际拥护。 雍正遏止了清前期官场的庸腐,充实了国库,却因不能“与民分利”,反而得了个暴君的名声,连他本人如何登基也成了舆论的话柄。

  读史使人聪明,也许是真的。【2019.04.16】


编辑: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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