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龚廷泰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我党在长期探索中形成的,被实践证明符合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重要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七大要素”有机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这“七大治理要素”,包含“四大治理主体要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三大依托要素”——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其中,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两大要素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它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社会治理理念的科学化、治理结构的合理化、治理方式的精细化、治理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治理能力的高效化。
强化“管理和服务”相辅相成的运行机制。“管理和服务”始终是社会治理的两大基本任务。因此,健全和优化社会治理的管理与机制,是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创新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紧密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强化以服务为导向的“管理和服务”相辅相成的运行机制。要完善政府服务体系,完善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的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服务,寓服务于管理的全过程之中,提高社会治理实效和水平,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服务的获得感、认同感和满意度。
基层治理不仅强调坚持法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而且还必须注重发挥德治、自治、民间习俗、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多种规范和规则体系的共治功能。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于区域性、地方性、基层性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积极发挥非制度性的社会规范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不可替代的作用。
强化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功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多元的治理主体协同发力才能实现,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党建引领作用,强化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服务民众的主体职责,健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化渠道,强化公民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者角色,真正实现各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通过强化党委的领导能力、政府的执行能力、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公众的参与能力,从而凝聚成社会多元治理的协同动力系统,构建人人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价值依归。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不仅仅是保障国家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安定有序和公民权利实现的安全屏障。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涉及两大领域的内容:一是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强化人权保障。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本来就是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一体化功能”,两者不可分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重视依法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同举,有利于助推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
推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之间良性互动,是新时代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这种新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重构“政社民”之间的新型关系,其价值依归是达致社会的和谐善治,其动力机制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政社民”互动模式,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变革,也是一种社会新秩序的重构,它是自治活力、法治秩序和德治精神的三重融合,也是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各主体融汇互动的基本路径。只有坚持和完善这一新模式,才能形成各治理要素、治理主体、治理力量的聚合效应,才能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责编:李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