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债无忧年会暨诚信文化研讨会专辑之三 —— 愿“债无忧”成为常态
法律上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日常人们说的债,主要是他人欠自己的金钱或者财物。“欠债不还”,或者“欠债难还”是当前经济活动中时常发生的现象,与社会诚信缺失有直接关系。
一、诚信缺失成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诚信,主要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之和可以称为社会诚信。社会诚信缺失大量地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誉、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商业欺诈、网络诈骗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诚信缺失的原因可能从社会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很多方面进行分析。概括来说,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1、追求利益,唯利是图、竞争无度的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是诚信缺失的经济因素。
2、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物欲横流的价值观念的扭曲是诚信缺失的精神因素。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不责众的执法环境的变相宽宥是诚信缺失的法律因素。
三、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规范,而且是法律规范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而且是做人的起码道德规范。孔子说过:“言必信,行必果”,还说,“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信用是立身之本,为人之首。中国古语“无信不立”,“信”是做人的起码行为规范。“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无信,何以为言。”中华民族是礼义之邦,其中“礼”包括“信”。(《国语·周语上》)“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人无信不立。古代经商,讲“童叟无欺”,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讲经商要讲诚信。以诚信为本,社会才会和谐。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很难立足社会。对人是这样,对国有企业是这样,对民营企业也是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主体只有以诚信为本,经济活动才能正常运行,经济才能有序健康发展。企业无信则衰。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很难立足市场。不讲信用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短视的,鼠目寸光,井底之蛙,虽然有可能得逞于一时,但决不会长远,到头来,不仅会身败名裂,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受到经济上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十几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所有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四、努力打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道德惩戒机制
建设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一靠道德自律,二靠法制保障。我国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原则在多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这还不够,还必须制定信用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档案,要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国家要从诚信建设的实际出发,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把信用制度建设上升到是发展先进生产力、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诚实信用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打击和处理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律惩罚的只能是违法犯罪,对于情节轻微或者不道德的损人利己的行为,法律上一下子很难追究责任,或者追究起来成本很高,需要运用道德舆论信用评价等手段来惩治。在经济方面,目前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3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5年12月24日),发改委、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这些文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梳理整合形成90项具体惩戒措施,惩戒范围包括30多个重点领域,有的地方,企业在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转让、纳税百强评比、经济类劳模审查、企业合作风险评价等方面起到惩戒作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功能已经显现。
不仅公民个人和企业要讲诚信,政府也要讲诚信,政府要严格执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在古代,“君无戏言”,是人民对统治者操守的要求之一。历史上,聪明的统治者都很明白取信于民对于维护统治、推行政令的重要性。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帮助秦孝公改革,怕老百姓不信任他,担心新法令会“有法不依”,就在都城南门竖了一根木头,下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就赏十两金子。大家都不相信,认为这根木头谁都能拿得动,怎么会给十两赏金?没有人去搬木头。商鞅就把赏金提高到五十两。最后有一个跑出来把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立刻赏给他五十两金子。这件事传开了,大家都知道商鞅说话算话,于是新法令一下子就得到了执行。(《史记·商君列传》: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徙木十金))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组织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的,必然是对人民讲信用的政府。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更要取信于民。行政许可法有一条“信赖原则”,就是讲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不能随意取消。要加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最大的失信于民,特别是有些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矛盾冲突,公民法人无所适从,必须抓紧清理修改,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要在管理机制和体制上下功夫,与时俱进,把职能转变到宏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五、严格执法,运用多种手段解决欠债不还的问题
目前现实中的欠债可以分为恶意欠债和非恶意欠债。恶意欠债是指主观上故意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已有,或者供自己使用,其中有相当多的是与违法犯罪有关。非恶意欠债多是指在正常的借贷关系或者经营活动中,由于某种原因难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条件偿还他人的债务。对于恶意欠债,特别是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智库,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依法惩治,清除经济活动中的毒瘤,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恶意欠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来解决,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解+调解+销债商城等创新模式来解决,使债权人不因欠债而忧虑,使债务人不因还不起债而忧愁,从而使得天下“债无忧”。
(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室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