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的信义观
一、汉初信义观的主要渊源
钱穆说:“言两汉学术者,莫不谓其尊孔子,崇儒术。”汉初的信义观也不例外,同样有着先秦孔孟论信义的思想渊源。
(一)“信”与“义”的分源
先秦“信”、“义”各有指称和运用的语境。“信”字最早见于《尚书·金滕》:“信。噫!公命我勿敢言。”信可译为“的确”。《左传》定义“信”是约守命令、统定时间,其文曰:“守命共时之谓信”。《国语》指称“信”是确定身份以便各行其事,即:“定身以行事谓之信。”《墨子》谓“信,言合于意也”,主张“信”是言意的相合无误。此时,“信”多单独使用,且偏重于外在的具体行事。所以,孔子会将“信”纳入他教育学生的“四大科目”(文、行、忠、信)和“五大规范”(恭、宽、信、敏、惠)。“义”字在先秦的含义有二:一为善,如“宣昭义问”;一为正义、合宜,如“义固不杀人”,“义者,宜也”。按照西周的金文记载,“义”是一个会意字,从我,从羊。“我”是兵器,表仪仗;“羊”指祭牲,表祀礼。古代祭祀的时候,除了演习祀礼,还要陈列带着兵器的仪仗队,场面庄重而威武。正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因此,《说文》解释“义”为“己之威仪也”便不足为奇。孟子所谓的四德(仁义礼智),“义”具有独占一隅的重要地位。
(二)“信”“义”的合流
“信”、“义”相提并论,始于《论语》、《孟子》。两书将“义”引入“信”的讨论范畴,成功地概括出先秦信义论的思想内涵。孔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朱熹解释:“信,约信也。义,事之宜也。复,践言也……言约信而合其宜,则言必可践矣。”约信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否则,即使“言必行,行必果”,也会被孔子批评为识量浅狭的小人行径。孔子还强调要信义夹持,谓:“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言下之意,从“义”而始,至“信”而终,本末各尽、内外兼修。孟子的信义论观点与此一脉相承,他明确表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按照朱熹的解释,大人出言行事,主于正义,信果仍在其中;否则,主于信果,则未必合于正义。有了这一前提,通过己身去落实的“信”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正如孟子所说:“有诸己之谓信。”可见,“信”以“义”作为实质内容,“义”以“信”作为形式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如鸟之有双翼,车之有两轮。“信”是道德理想,“义”是行动原则。实质信用不是机械地遵守内心的然诺,而要综合考虑外在更多的实际因缘。循此思路,孔孟的信义思想全面涉及人的社会生活,包括交朋友、役民众、事君父、祷神祇等方方面面。
总之,无论分别而观,还是会通以求,孔孟的信义论集先秦信义思想之大成,是汉初信义观的重要渊源。但是“信”的适用范围在孔子那里仍限于教化的内容和行为的规范,“信”的道德地位在孟子那里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汉初的信义观,便在这一学术背景下悄悄酝酿。
二、汉初信义观的内容
汉代初年,政府崇尚黄老无为,主张神韩法律,很大程度上恢复了社会的生产活动,巩固了统一的平民政权。但是汉初仍然面临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即统一思想、教化民众,推进中央政府的文治思想进程。其时,汉初的学术也有一个“汉承秦制”的传统,正如钱穆所论:“汉兴,学统未尝中断。”汉初的信义观基于此种学术传统,在《新语》、《新书》、《韩诗外传》、《淮南鸿烈》、《春秋繁露》、《新论》和《白虎通义》等著作中又陆续呈现新的面貌。汉初的信义思想应其时代需要,在道德的自律和礼法的保障两个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不仅限于人的言行,还深入到人的性情;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教化工具,不仅落实为具体的礼制精神,还落实为详备的法律原则。以下,我们从信义与言行、信义与性情、信义与礼制和信义与法律四个方面来窥知汉初学者的信义观。
信义与言行
汉初学者强调信义与言行的外在一致性。汉初的学者集中讨论了诚信和道义结合原理。与先秦孔孟一样,他们也不提倡那种“言而必信,期而必当”的直信。正如《淮南子·泛论训》所言:“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尾生与妇人期而死之。直而证父,信而溺死,虽有直信,孰能贵之?”“言必行,行必果”仍然不是讲求信义的根本要求。
贾谊明确将“信”“义”上升为道德的行动纲领。他说:“天地有六合之事,人有仁、义、礼、智、信之行。”这是对孔子“仁、义、礼之义”与孟子“仁、义、礼、智之端”的进一步补充说明。“信”“义”上升为人的基本德行之一,“行”字突出了它们的道德实践性。“信”的德位明显提高,并以平等身份与仁、义、礼、智完成了理论会师。《韩诗外传》说“言语齐则信听”,强调了言语的整齐对于导民生信的重要性。然而,“言语齐整”的标准是什么呢?《淮南子》认为言语的标准是信义,而信义的标准是人的美言美行。其言曰:“言以信义为准绳也。”(《泰族训》)“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道应训》)美言美行不仅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爱戴,还能得到他人的信赖和支持。正如诗经所言:“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人先信而后求能。”“躬”、“亲”、“先信”这些字眼,足以说明“为信由己”的道理。为信由己,信德是个人主导其外在言语和行为一致的完满结果。
信义与性情
信义是人的一种道德本性。汉初的信义观已经初步内涉人的性情,如同诗一样,在心为志,出口为辞,还有利情治性的功效。贾谊认为信义属于人性本自固有的美德。他说:“德有六美,何谓六美?有道,有仁,有义,有忠,有信,有密,此六者德之美也。道者德之本也,仁者德之出也,义者德之理也,忠者德之厚也,信者德之固也,密者德之高也……信固而不易,此德之常也,故曰信者德之固也。”贾谊认为“义”是道德的内在原理,“信”是道德的良善固执,不啻强调信义乃人性本自固有的美德。《韩诗外传》提出四种信义观标准,其中信义的最高标准,是受命之士的内在气度,几乎言行无涉。其文曰:“受命之士,正衣冠而立,俨然,人望而信之;其次、闻其言而信之;其次、见其行而信之;既见其行,而众皆不信,斯下矣。诗曰:“慎与言矣,谓尔不信。”受命之士,无须言行,望一眼就能赢得他人的信赖;次一等的,要听到他的言话才能相信他;再次一等的,要看见他的行为才能相信他;已经见了他的行为,众人还是不会相信他,这是最下等的情况。
诚信也是人的一种道德本性。《淮南子》曰:“同言而民信,信在言前也;同令而民化,诚在令外也。”与民同心,能使民众给予信赖;与民同令,能使民众接受教化。所以,诚信是可以通过内求获得的道德品质。因为诚信与否,自己最清楚:“使人信己者易,而蒙衣自信者难。”自信之所以难为,是因为它涉及个人的身心内外,身外须言行一致,心内当真诚由衷忠。当“信形于内,感动应于外”的时候,才能感通他人的性情。因此《淮南子》所谓“知券契而信衰”和“贞信漫澜,人失其情性”的道理就不难理解了。
信义与礼制
汉初学者迅速将“信”的地位升作治世的教化法宝,有“政莫大于信,治莫大于仁”的说法。信义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被崇奉得越高,它作为一种教化工具就落实得越具体。
首先,汉初的信义观包含着为善去恶、尊礼守序的具体内容。贾谊极力提倡信道应包含为善去恶、尊礼守序的内容。他说:“君子居乱世,则合道德,采微善,绝纤恶,修父子之礼,以及君臣之序,乃天地之信道,圣人之所不失也。乃天地之信道,圣人之所不失也。”当政者若要发挥实信义的教化作用,就应该践行信义中为善去恶、尊礼守序的内在要求。贾谊还基于政治教化的目的将“信”拔高到与“仁”齐平的位置。他说:“故黄帝职道义,经天地,纪人伦,序万物,以信与仁为天下先。”(《新书·大政上》)“信”与“仁”贯穿当政者一切行为的始终。并且“信”似乎更重于“仁,因为只有赢得百姓的信任,仁政才有落地生根的政治环境。
其次,汉初的信义观认识到了幼儿诚信教育的重要性。《韩诗外传》记载:“孟子少时,东家杀豚,孟子问其母曰:‘东家杀豚,何为?’母曰:‘欲啖汝。’其母自悔而言曰:‘吾怀妊是子,席不止,不坐;割不正,不食;胎教之也。今适有知而欺之,是教之不信也。’乃买东家豚肉以食之,明不欺也。”孟母十分注重家教,尤其是对孟子的诚信教育。从孟母的个人行为来看,所论属于信义与言行的范畴,而从教化层面来看,孟母的行为若是成为社会的诚信榜样,就可以教育广大的民众恪守诚信。
再者,汉初的信义观开始关注商贾活动的行为规范。陆贾说:“匹夫行仁,商贾行信。”他认为个人应当操守仁义,商贾应当操守信用的主张。汉初迎来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局势,商贾买卖的活动逐渐兴盛,如果没有诚信的规范,势必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人心的道德沦丧。
再次,汉初的信义观论及外交使者的资格条件问题。其言曰:“故使者必矜文辞,喻诚信,明气志,解结申屈,然后可使也。”使者必备的条件,首先就是须慎重对待自己的文辞,其次还要向别人传达自己的真诚和信用。
最后,汉初的信义观侧重于规范当政者的政治行为。贾谊根据教化的实际需要,阐述了信义所规范的群体各不同。他说:“下爱其民,非以忠信,则无以谕爱也。故忠信行于民,礼节谕于士,道义入于上,则治国之道也。虽治天下者,由此而已。”(《新书·修政语下》)忠信是对民众的要求,道义是对当政者的规范。当政者施行爱民政策,就能够得到民众的拥戴和信任,就会促成和平安定的社会局面。“故欲求士必至,民必附,惟恭与敬,忠与信,古今毋易矣。”当政者想要尊贤至士、谕信于民,他们必须具备接受信义的道德规范。《淮南鸿烈》记载了晋文公赏功和西门豹治邺季的故事,和盘托出了明智的当政者为何一定主动接受信义道德熏陶的原因。
信义与法律
就法律而言,信义所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和国家。信义与法律的结合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发挥信义的积极功用,一是惩罚信义的失道行为。汉初信义的法律化,主要体现在赏罚领域。贾谊在《新书》中主张“疑功从予”的赏功原则,就是要体现立法者“信”的道德理想。《淮南子·兵略训》曰:“所谓人事者,庆赏信而刑罚必。”同样强调庆赏和刑罚要有明确规定并坚决执行。但是,法律却要严厉惩处民众的失信行为。《韩诗外传》曰:“不仁之至忽其亲,不忠之至倍其君,不信之至欺其友。此三者、圣王之所杀而不赦也。”欺友的失信行为,其严重性仅次于无视至亲、悖逆君王,即使贤明的君王,也不会赦免原谅。但学者们也意识到“信者易欺”的道理,提倡在关乎国家命运的军事活动中要学会应变和权衡。
结 论
汉初的学者结合诚信和道义,以先秦孔孟的信义论为理论渊源,在内容和规模上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系统、精致的信义思想。汉初的信义观既论及个人的道德标准,也论及社会的礼法制度。在道德方面,信义的道德力量贯通个人外在的言行和内在的性情;在礼法方面,信义的教化功能作用于社会的各阶层和各领域。汉初的信义观,奠定了后世信义论发展的基本趋势。董仲舒将“信”“义”列入“五常”,属于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他上书汉武帝时曾说:“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东汉《白虎通义》又将“信”纳入“五性”,并与“六情”、“五行”、“五藏”、“五方”、“五色”、“五经”等结合,使得信义思想成为贴切人心的思维基础。宋明时期的信义思想也是循着汉初信义观发展的方向开辟而出的新境界。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中国哲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