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独董:会不会把你们问哭?
一问:如何做到“独”和“懂”?
专家:既要专业能力强,又要有独立身份和人格
近年来,独董一词频频出现在媒体的聚光灯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聘请的独董拥有与企业内部其他员工完全不同的属性。首先,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其次,独董既要为受聘的上市公司服务,又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上市公司和股东实现“双赢”;最后,独董不仅要对上市公司,还要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知远投资董事长柳正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独董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要做好一个优秀称职的独董,至少需要将三方面的工作做到位。
一是身份独立,独董的背景要绝对独立于大股东。设立独董的目的,不仅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更要代表众多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专业能力。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独董,不仅要做到“独”,更要做到“懂”。要做到“懂”,独董必须具有足以胜任其职位的专业能力,这样才能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提出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并提示潜在风险,规避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损失。要做到这些,需要独董不仅要具备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方面的知识。
三是人格独立,上市公司独董一定要有一个好的人品,明辨是非。从各类独董违法事件可以看出,独董因人品问题给上市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也不在少数。
柳正华表示,从过往经验看,A股市场中能够完全尽到诚信与勤勉义务的独董比例很低。一方面,多数上市公司聘请独董,只是为了满足规则的需要而专门设立的虚职,独董扮演的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另一方面,多数上市公司独董,要么迎合董事长或大股东的意见,要么选择明哲保身,在关键问题上不发表意见。真正能为中小股东发声、敢于提示经营风险、愿意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的独董比较少。
二问:多高薪酬能发挥作用?
专家:提高薪酬,构建“金牌”和“黑名单”机制
“如果想要独董能够真正独立履职、在董事会中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仗义执言,就需要改革目前僵化的薪酬制度,实现他们的法律风险和收益匹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股东大会确定一个针对所有独董的共同报酬标准,并且报酬一旦确定,很少有调整,平均水平在10万元以下的薪酬机制,对于独董很难有激励作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他辞去了自己在一家上市公司的独董职位,因为“这家公司存在某些风险因素,不愿意因为任职该公司独董获得几万元的酬劳,而承担声誉受损的危险”。
在欧美发达国家,独董大多由其他公司的CEO或高管等担任,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和独董市场,企业会根据独董表现等来决定聘任与否,履职较好的独董担任其他企业高级经理人的概率也较高。我国独董的主要来源主要是高校学者、行业专家,因为在独董相关规定中,强制要求要聘请会计专业人士,导致独董来源及背景相对单一,难以形成良好的激励和竞争机制,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很难聘请到足够数量的独董。
独董有别于挂名顾问和名誉职位,与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和权力,也承担义务和责任。独董可以更多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利。胡继晔说:“在很多人印象中,独董就是个花瓶。这是有原因的,一方面,独董对上市公司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收入与风险不匹配,独董不愿过多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实际上,最初美国的独董报酬也不高,但随着独董群体不断壮大,独董报酬也水涨船高,人均年薪大多在6万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一些公司为了增加吸引力,还为独董推出了股权、期权及额外退休金计划。胡继晔表示,与之相比,国内独董的薪酬微薄,独董自身的社会声誉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的履职行为,在发现受聘公司出现问题后,独董不是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质疑,反而会一走了之。
独董制度,主要是为了在董事会中增加代表中小股东意见的声音,但独董享受的薪酬却是公司提供的,这样还能保持独立性吗?胡继晔表示,高薪对提高独董素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果有人身兼多家公司独董,将很难对这些公司都有深入了解,高薪并不影响独董独立性,反而会使他们的法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使之更能勇于承担独董责任。
胡继晔建议,一方面,应提高独董整体薪酬水平,使其认真履行独董职责;另一方面,应成立独董协会或行业工会,通过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履职规范,形成“金牌独董”“独董黑名单”之类的声誉机制,构建独董行为准则和指南,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客观评价提供条件,也给上市公司选聘独董提供参考依据。
三问:如何避免当“花瓶”?
专家:建立独董诚信库,将“南郭先生”清出队伍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品格,是人的立身之本。对独董而言,也不例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对此,业界普遍认为,诚信是独董履职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履职过程中,独董不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独董利用任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之际,了解到内幕信息后,进行内幕交易。最终,这些独董必然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上市公司独董多属于业界知名人士,肩负受聘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投票等重要工作,分布在高校、法务、战略、财务等重要领域,专业能力普遍非常强。但从制度上看,由于不是受聘企业的全职人员,因此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
“如何从监管角度引导独董的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确实是个难题。”陈雳说,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从业务评价跟踪角度,可以更好地对独董进行跨领域的比较和评价,促使相关人员更加勤勉尽责。
“独董诚信制度建设,首先要从工作量上严加把关,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成为事后甩锅的理由。” 中证焦桐共享金融研究院负责人左剑明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如果在制度上没有严格落实,导致公司的一些问题一直拖到最后才被监管部门发现,这至少说明独董在履职上是有所缺失的。
左剑明认为,建立诚信库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严肃纪律,让大家有敬畏之心;另一方面,有利于独董群体优胜劣汰,把“南郭先生”主动清除出队伍。
“对于不能或不认真履职,未勤勉尽责,不诚信的独董,上市公司要及时解除关系。”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表示,建立独董诚信库非常有必要,可以让上市公司在聘请独董过程中,直接查询哪些人有过不诚信行为,以便做出谨慎选择。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行政处罚方面,独董被罚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若独董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勤勉履职的要求,则不能免责。在民事赔偿方面,独董因履职过错,可能面临来自中小投资者的赔偿请求。
“随着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独董的监督作用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独董所负的法律义务今后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龚道渊说,设立独董诚信库非常有必要,能督促独董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熟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董事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
四问:哪些“红线”不能碰?
专家:一旦签字,投资者就有权索赔
近年来,独董触及监管“红线”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独董而言,哪些“红线”绝对不能碰?如何规避监管“红线”?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上市公司独董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案例,以及被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例,有较大幅度增长。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独董违法违规的最主要类型就是不能做到勤勉尽责。” 杨兆全分析认为,“特别是对上市公司含有虚假成分的财务报告,独董在没有做到尽职了解的情况下,就签字同意。在被追究责任时,独董辩解的理由往往是‘自己对财务或法律问题不专业’或‘没有充分渠道、了解不到全面信息’,因此对一些虚假报告难以发现问题。”
杨兆全进一步分析称,独董不能做到勤勉尽责,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没有充分渠道了解上市公司运营状况,对重要事项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二是在相关知识领域不够专业,对财务的真实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很难做出正确判断;三是精力投入不够,造成工作敷衍;四是上市公司给予独董的审查时间特别少,造成其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全面审查,容易出现失误。
不过,杨兆全强调,一旦独董在虚假陈述报告上签字,事发后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投资者就有权对独董以及其他董事要求索赔。
另外,《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一些上市公司聘用独董,只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便于市场融资。
如果独董发生丑闻事件,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呢?杨兆全分析认为,独董个人的丑闻或失误,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直接影响。
五问:制度如何完善?
专家:完善选举制度和薪酬制度
不可否认,独董制度从无到有,在约束公司治理、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的独董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独董制度主要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实施的一项制度,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关键是体现独立审查的精神,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决策行为建言献策。”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刘向东建议,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独董制度,塑造独董职业精神,避免独董成为上市公司的“花瓶”。为此,在规范独董职业证照的基础上,还要完善独董制度的评审机制。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提供三个建议:一是改变独董选拔制度。目前独董都是由上市公司选拔,由交易所批准备案。但独董有其独立性,所以在选拔机制上可以相对独立,交易所或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独董库,随机产生。二是改革薪酬制度。目前独董薪酬水平由上市公司决定,将来可以建立一个由上市公司缴费形成的独董基金,由该基金向独董支付工资。如果独董的选拔和薪酬都独立的话,就可以真正发挥独董的作用了。三是完善责任制度,加大独董责任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也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要完善独董提名制度,避免由大股东一家包办,让中小股东也能提名独董。二是完善独董薪酬制度,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报酬。报酬过高,容易导致独董担不敢得罪大股东,失去独立性;报酬过低,独董就不愿花费更多精力。三是赋予独董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很多独董对公司运营状况不了解,也缺乏了解的渠道,导致在表决时很被动,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更不敢提出反对意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强调,首先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董职位的设置源于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比较笼统;《公司法》也没有对独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其次,《指导意见》仅规定了独董的职权,对其过错、责任没有相应规定,不符合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在独董选任上,不仅应规定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更应看重其品德信誉等方面的表现,一个品德有重大缺失和瑕疵的人不太可能作出独立、客观的专业建议,容易受到利益等方面诱惑和影响。第四,对独董有兼职数量的限制,但对所兼职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竞争关系并无禁止,应该有相应的任职回避和限制制度。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表示,不仅独董现在的选举程序需要改革,独董的能力也令人担心。独董要对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监管,需要他们对公司治理等方面有所见解,但目前大部分独董都由高校专家担任,更多的只是作为一个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