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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诚信建设不可忽视诚信的二重性

时间:2019-10-30 15:40:00 来源: 《中国诚信文化》 作者:吴伊心

  荀子曾说:“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荀子·不苟篇》)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关涉到一个人的品德操守,也是政治事务的根本。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下,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中政务诚信又起着引领社会风气,示范诚信精神的作用。本文基于政务诚信在社会中起到的基础作用,从反思诚信内涵的哲学基础开始,将诚信不仅仅视作一种道德品质和文化传承,更是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进而结合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现状,探讨作为美德的诚信和规范的诚信在政务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之意。

       一、诚信在我国政务建设中的现状及原因

  当前我国政务建设面临着“诚信”道德问题的矛盾现状。一方面我们从来没有忽视过传统德性中的“诚信”原则,从《小学生守则》到党和政府的重要报告文件,诚实守信原则都被写入其中,成为政务建设和社会各界思想行动的指南。国家主席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6月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就强调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细阐发了政务诚信的基本理念、要求、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要求将政务诚信作为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也体现出党和政府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视,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创新的重要胜利。但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发展现状来看,道德和法治建设仍不完善,在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中,出现了许多因不诚信造成的社会纠纷和矛盾,甚至对社会道德风气造成了严重危害。作为诚信主体的重中之重,政府的诚信被人民普遍看作是社会诚信的根本和标志,引导着公共领域和私人交往的诚信精神;然而一些背信弃义、弄虚作假和破坏契约等损害政府公信力的重大事件,使一些地方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诚信危机,一些公共政策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公信力挑战。

  我们一方面承认诚信原则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又缺乏对诚信原则的坚持,以至于诚信竟成了一件华丽的装饰物。这一问题背后的根本性原因值得深思。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期,政府对国民经济建设起着全局性的规划、调控和监督职能,政治活动由此延伸进经济领域。一方面,在一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为了使经济发展摆脱束缚,大胆创新改革,制定者选择性地回避和剔除掉了作为伦理道德的“诚信”问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制度,“诚信”问题就自然而然化解在经济发展的成果当中。但是,忽视政务工作的“诚信”维度,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必将损害政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诚信的内涵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发生了重大的转向,从伦理道德单一属性成为兼具道德和经济交往规范的混合属性,这一转向可以看作是“诚信”的异化发展。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引导下,人们的意识和实践活动在不知不觉中忽视了“诚信”的固有道德含义,而越来越关注“信用”及其带来的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此外,“诚信”一词,不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传承还是西方契约精神所赋予它的含义,都作为一种普遍的共识被认可和接受下来。这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水平提高的表现,另一方面反应出了人们对“诚信”的内涵缺少反思和深刻的理论运用。

        二、“诚信”在中西文化中的哲学意蕴

  “诚信”是传统儒家文化的道德范畴,此二字在最开始分别有其意义所指。朱子云:“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至本然也。”意思是符合天道真理的真实无妄。《中庸》上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信”则被孔子看作是美德,《论语·述而》上说“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诚信”的伦理思想成为中国价值体系中的核心,贯穿于我们的文化血液之中。“诚信”如今作为整体被我们所理解,但在文化发端之时,这两个字的内涵是有所差异和区别的。前者强调的人对客观对象的态度,内诚于心,对事物的存在不欺、不妄;后者则侧重于在交往过程中互相信守承诺,是双向或多项的要求。当然,“诚”、“信”并不具有绝对区别的意义,两者互为表里,含义互文,在《说文》中有“诚,信也”和“信,诚也”的互相解释。

  “诚”、“信”二字在我国历代的思想中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从道德主体内在来看,诚信是君子处事安身的基本道德观念,“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浩然正气的君子就要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自己诚实,是儒家强调道德主体要通过心诚来达到心正。既而,在道德主体交往过程中,特别是古代儒家思想治国的影响下,缺少如法律一样外在的行为准则,诚信原则扮演着交往准绳的功能,即所谓“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这样诚信就突破了作为一个君子所拥有的内在的伦理属性,在君子间的交往中获得了实践价值,成为了可以通过行为和选择表现出来的一个道德尺度。 在国家治理方面,诚信是儒家所提倡的“王道”治国中的重要方略,如“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因此,诚信既是个人的道德品质要求,也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政治原则。但从政治上来看,古代的诚信伦理强调的是个人内在自我约束,在社会交往和治国方略的方面缺少外在的制度性约束。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诚信观仍然有鲜活的生命力和丰富的价值,但也要认识到作为一种伦理道德的诚信在标准化、制度化下的社会是远远不够的。

  诚信在西方文化语境中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诚信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中是一种重要的“德性”,是实现“正义”的必要元素。古希腊文明的宇宙观围绕着自然、神和人的关系展开,认为人获得自然和神的部分永恒存在的方式就是以自己的行动实现德性,人的本性也即是自然和神的本性的呈现与完善。诚信就是正义,就是美德,是伦理的善,是幸福的一个重要的维度。柏拉图的理想国始终肯定诚信的价值,视之为公民维护城邦存续的保证。在基督——希伯来传统中,诚信由自身的伦理德性转化成外在的目的论的启示精神,存在于教徒对上帝的信仰当中,诚信既是上帝与人之间的契约,也是信仰者彰显上帝荣耀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转变对后来启蒙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精神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斯韦伯就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总结到,新教改革后,“这类源自宗教观念的现象到了近代悉数被席卷进去的那种特色独具的‘世俗化过程’”,为了增添上帝荣耀,信仰者之间的“邻人爱”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体现为宗教共同体或团体中的信用制度并应用到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中,使诚信成为了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基石。

  资本主义现代化的信用制度和近代的契约论思想也紧密相连。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人类的理性力量从宗教的桎梏中得到了解放,自然科学领域在新的经验性思维范式的作用下获得了突破性发展。理性精神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胜利,使得人类凭借理性从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逐渐转向了人类社会历史领域规律的研究。人类试图以理性的精神来思维和规范以往看来无序的,充满偶然性的人类社会。霍布斯、卢梭、洛克等哲学家在国家学说方面做出了经验主义解释并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也逐渐应用到了政治实践上,契约精神的强调和发挥为现代的国家政治稳固奠定了基础。契约精神同当代的诚信思想,尤其是政治领域诚信有着直接地联系。霍布斯将社会普遍订立契约的模型做出了系统阐述:为了结束充满利益冲突,以暴力手段来达到保护自身安全和占有财产的目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做出了放弃部分权利缔结约定的决定。社会契约论成为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蓝本,由此人民关于国家订立的契约是所有契约中最高级的,具有绝对权利。而政治诚信在社会诚信原则中的主导和标志地位在此时被确立出来。在此基础上“政务诚信可定义为政府在践约过程中坚持诚实信用、维护民众权益,它是维持民众和政府间政治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因素。”

       三、诚信的二重性——伦理属性和规范属性

  现代诚信的内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人认为这是社会从“诚信”道德到“信用”制度的转变,指责这种改变是现代诚信过于强调人们行动的外在法则,忽视诚信美德内涵的结果。首先,如果置身于社会契约论背景之下,现代诚信内涵的变化不仅是“诚信”向“信用”的内容变化,更是诚信主体的变化。现代诚信的主体已经从中国古代君子、古希腊公民和基督徒所代表的个体延伸到抽象化、集体化的组织团体和政府,简单说,诚信的主体从有机主体的人扩充到了工具的、机械的人。其次,诚信规则的形成,使得内涵于人的行动、判断、意志中的诚信转变成了诚信的理性规则。以生产关系作为纽带,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国家,国家政府内部等多重角度的关系按照一定的规范行事,所坚持的诚信原则就获得了规范的属性。

  无论是从中国古代传统的诚信观念,还是发端于古希腊的欧洲诚信观,诚信始终既是个体道德实践的美德也是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的原则。直到近代理性的启蒙,诚信在社会规范上,尤其是政治领域成为了通过法律制度维护的规范原则。这样,我们就看到了诚信从东西方文化中发展出来的二重性,即是美德的诚信,也是规范的诚信。

       四、诚信二重性对政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在古今文化交互,东西文明交流的影响下,需要诚信原则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政治制度的状况是否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评价尺度就在于是否能获得人民的支持。如果政府不能够诚信行政,那么公信力就面临着巨大损害,甚至陷入“塔西佗陷阱”。

  从美德的诚信和规范的诚信出发,政务诚信建设也就包含了两个目标:首先,政府履行管理、服务、监督等政治职能时,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内诚于心”的诚信美德培养。具体来说是政府和工作人员作为诚信的积极主体必须怀有良善的动机和崇高的政治理念,对待人民群众应当是纯粹、无私的,饱有诚实度和责任心。从外在表现来看,具体政务应该做到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工作者应怀着责任感和义务感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讲实话,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从诚信的规范属性来看,就是依托于法律的效力建立一个有限的、受约束的政府,就是要依法行政。政务诚信规范属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就是社会主义信用制度的建设,将规范诚信建设同社会文化、教育、法律结合起来,从自身做起坚守信用,引导社会成员的诚信价值取向,惩罚失信行为。

  诚信的二重性是诚信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历史境遇中发展的结果。只有美德而没有制度保障的诚信会导致政治的无序和混乱,无法适应现代国家政治建设;只有制度强制而没有美德的诚信会使先辈留下的珍宝没有遗言,失去灵魂。政务诚信作为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执政者有责任肩负起政务诚信培养的重任。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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