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校园借贷”乱象引发的诚信危机
“爸妈,儿子对不起你们,我真的撑不下去了,我发现好多努力没有结果,我心痛……爸妈,来世做牛做马报答你们。”
如此绝望的文字,是河南某大学大二学生郑某发给父亲的短信,随后,这个花季少年就带着悔恨匆匆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像这样因为还不起贷款而东躲西藏、荒废学业,甚至于生命被无情吞噬的骇人消息,越来越多地见诸于新闻媒体。最近两年,很多网络贷款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用“低利息”甚至“免利息”为诱饵,进行牟利,而高校学生这样一个消费能力和收入水平不匹配,喜欢尝新,敢于冒险、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恰恰成为某些无良网贷企业最佳的“围猎”对象。
据新华网3月8日消息,有数据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在校大学生3700万人,并且每年有数百万的“新鲜血液”更迭,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存在资金短缺状况。这样一个巨大的“潜在用户”市场,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高校内跑马圈地,在缺乏监管,无序扩张的情况下,一些缺乏诚信的网贷企业将黑手伸向其眼中的“肥肉”,暴力催债、裸照借款,这些由“校园贷”引发的现象引起了全社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17年5月27日,由银监会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在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允许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校园贷款业务。校园贷急速扩张又被紧急叫停的背后,是一个诚信危机的缩影。金钱具有逐利的本能,资本最大化增值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但没有合理的约束机制,疯狂的资本就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最终会摧毁其赖以增值的市场经济本身。无论是个别大学生缺乏诚信自食恶果的批评也好,无良黑企缺乏诚信逼死学生的唾骂也罢,诚实信用的借贷行为和习惯的形成,本身就需要构建合理的制度予以规范。
一、校园贷乱象和法律解读
从目前见诸报端的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来看,一些网贷企业在经营中本身就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据《法制晚报》报道,7月5日一名记者联系了一家名为苹果贷的平台,客服人员明确表示可以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不可以浮动,不能升也不能降。7天调款期限内的利息是贷款总额的20%,用户贷款2500元,只能到账2000元,500元利息提前扣除。如果期限到了无法还款,用户可以申请延长7天,利息还是20%,也就是需要再交500元。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短期贷款平台,但其借款利息却畸高,从其客服描述来看,7天的贷款利息是贷款总额的20%,在利息提前扣除的情况下,其实际贷款利息达到了贷款总额40%,若延长7天还款,其14天实际贷款利息达到了贷款总额的50%,贷款年利率竟然高达1303.57%!
校园贷虽然是这两年在校园内才风靡一时的新事物,但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
1.网贷公司以种种形式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来看,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合法有效;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若借款人主动偿还该部分利息,法律不予干涉;若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予认可。在以上案例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了年利率36%的36倍还多,该约定无效,借款人需承担还款的法律义务仅为借款本金的年利率24%范围内。
2.借款预先扣除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计算利息应当以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为计算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依据上述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计算利息。在众多的违法网贷案例中,网贷公司均预先在扣除了利息或所谓管理费后将剩余本金交付借款大学生,依照法律规定,本金应当以实际到账金额进行计算,在上述案例中,应当认定为2000元为本金,以此作为计算贷款利息的基准。
案例二
小易回忆,今年1月中旬因急需资金,在熟人借贷平台借贷宝上借款2000元,本想着通过省下生活费尽快偿还,但因为逾期产生高额逾期费,只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借贷宝的逾期管理费是从逾期第一天开始计收罚息和逾期管理费,以24%年化利率计收罚息,基础逾期管理费按照截至当日未偿还本金、利息与罚息之和×0.1%/天收取。除了基础逾期管理费外,借贷宝还会在一定时期收取特殊逾期管理费,在逾期第16天,一次性计收特别逾期管理费,收取方法是按照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20%。在逾期第76天,特别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将调整至:截至当日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30%。小易没有想到,一笔2000元的借款行为,会让她在半年之内欠下80多万元的负债,而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高额管理费就其法律本质而言是违约金的一种形式,其数额超过造成损失30%的,违约人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网贷平台借贷宝规定了详细的管理费计算标准,但借款人逾期还款给网贷平台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网贷平台举证证明,若其不能证明因借款人逾期而给第三方实际赔偿高额违约金或其他损失,则借款人逾期造成的损失就是资金占用成本,只能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最高上浮30%,2000元的本金,半年时间本利和违约金总和即达到80万元,显然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高出损失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案例三
《法制日报》记者暗访一款名叫“学贷宝”的校园贷借款APP,在其咨询“学贷宝”工作人员是否会恶意催贷时,工作人员只是回复,该校园贷平台与专业催款公司有合作,由该公司负责催款事宜。
看到这个案例不禁让人想起了2016年4月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于欢案,虽然于欢案不是因校园贷引起的恶性刑事案件,但同样是因为当事人不堪催债公司对人的侮辱而导致一死多伤的后果。而校园贷催债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要求女大学生打“裸条”,在无法还贷时随意将裸照在网络及借款人亲朋好友圈内散布;有的针对借款人手机通讯录内的亲朋好友展开电信轰炸,恐吓短信、污言秽语让借款人的亲朋好友苦不堪言;有的则采取非法监禁手段要求熟人交钱放人。种种极端催债手段践踏人性最严,毫无诚信可言,甚至已经逾越法律的红线。但校园贷针对的大学生群体往往社会经验不足,再加上法律知识匮乏,遇到此类严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往往采取忍辱负重,甚至结束自己生命来消极应对,对身心造成严重损害。
二、构建诚信校园借贷生态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不仅仅是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基本道德素养,也是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校园贷虽然乱象丛生,遭到行政管理部门紧急叫停,但其实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出发点也是解决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应当说校园贷在能够有效规范的情况下,是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问题在于校园贷市场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促使借贷双方能够秉承诚实信用的规则进行活动,避免人性贪婪的放大效应。
从经营校园贷企业来讲,首先应当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在校园贷被叫停前,经营该领域的企业十分混乱。《公司法》修订后,由于普通企业验资程序取消等种种便利措施,成立公司的标准进一步降低,导致经营该领域的企业很多不具备贷款企业基本的风险防控和借款人来源审查等等要求,这也是一些校园贷公司一方面坏账率极高、另一方面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催债的原因。今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12月8日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加强对小额贷公司的监管。另外,还应当考虑制定法律效力级别更高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准入条件,为校园贷市场良性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其次,应当明确规定借款数额及其他费用上限。目前银监会等三部委下发的通知允许银行进入校园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但由于银行自身特点所限,其资金成本较高,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大范围提供小额贷款也有其自身难处,这一市场仅仅靠“银行系”运营很难达到效果,前几年昙花一现的“校园信用卡”就是一个很好例证。其实校园借贷在严格监管制度的约束下完全可以允许民营资本介入,但必须针对大学生特点,严格消费性贷款数额及其他收取费用上限,用“低额度贷款+低利息费用”防止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对校园贷企业来说,防止其无限制追求利润导致的贷款“高利贷”倾向;对借款学生来说,防止因巨额利息和管理费导致逃避债务甚至其他恶性事件的发生。
另外,还要尝试在校园贷企业间、企业和学校间建立同步数据库,防止大学生通过不同平台贷款导致累计巨额贷款的现象以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现象。学校应定期对新贷款学生及超过正常借贷数额的学生予以告知和追踪,避免信用风险。
从大学生角度来讲,学校应当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和理财、法律意识。一方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暴力催债手段,进行法律防范相关知识的讲解,让大学生在遇到此类困难时注意保存证据并寻求正确的法律援助,而不是轻易地结束学业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来消极应对;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理财观,在自己支付能力范围内理性消费,适度借贷,按时偿还,做一个有诚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