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超卖”为由拒绝发货 消费者索赔获法院支持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 陈小芬)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消费者刘某在网购平台参加闪购活动时购买两件相机套装,却被商家以“超卖”为由拒绝发货,刘某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遂将该商家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2万元。
2020年6月1日,刘某通过某知名网购平台APP参加“品牌闪购”活动,在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专营店下订单购买了两套专业单反相机套装,并按照“品牌闪购”活动价支付了27198元货款。刘某下单后,商家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某发货。此后,商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因此,刘某要求商家向其提供相机,并提出可在商品有货时再发货,但是遭到商家拒绝。刘某遂将该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返还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8元,并赔偿相应的差额损失。
被告辩称,商品无货是真实存在,刘某所述的差额损失只是经过平台比对页面显示的差额,刘某并未实际购买,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因此拒绝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支付完货款后,已与商家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自愿通过该网购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其行为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商家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向商家付款后,商家并未向刘某交付商品,商家的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故刘某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271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商家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时,并未按照要求报备其参加活动的商品库存数量,也未向消费者披露其参与“品牌闪购”活动的具体商品数量,因此难以排除商家存在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从而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因此,结合此后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刘某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被告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刘某的损失为2万元。因此法院支持刘某诉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侯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