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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菜成“网上买贷”不是福利是侵权

时间:2021-01-13 09:44:22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英锋

  消费者在网上买菜或点外卖,却在未申请、未认证也未绑定银行卡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买”来了“贷款”,买来了相关费用,甚至差一点因此背上信用污点,这不仅让人感到意外,更让人感到忧虑。

  按照美团投诉客服经理的说法,给消费者开通300元月结账单(美团月付小额授信),是对优质客户的默认服务。从“默认服务”一词可以判断出,消费者在美团平台消费后,被贷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被贷款貌似还是一种“优待”。但其实,这压根不是什么福利待遇,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由于贷款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征信权益,因此,贷款是一种严格的契约行为,必须包含借贷双方的要约和承诺流程,即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美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默认服务”的方式给消费者开通“美团月付”“美团生活费买单”等贷款程序,把消费者悄悄地导入借贷关系中,或者在未充分告知、提示的前提下,对贷款入口进行简单设置、隐蔽设置,利用“账单立减”“免费领红包”等优惠信息,吸引消费者在不注意的情况下点入贷款模式,让消费者背上贷款义务。贷款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不是免费午餐,贷款要还,且会产生利息、罚息等费用,如果消费者一直蒙在鼓里,或不以为然,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在很多生活或消费场景中受限。

  美团等平台的批量网贷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平台未显著提示消费者与贷款有关的事项和风险,甚至在订立合同时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把贷款偷偷地塞给消费者,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强制交易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征信权益。

  网上买菜成“网上买贷”不是个别问题,而是暴露出一些网络平台过度推销贷款、诱导贷款的难看吃相。对此,市场监管、银保监、商务部等部门以及消保组织有必要介入干预,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收集企业的违法侵权线索,梳理共性和个性问题,通过约谈、立案查处、推行网贷格式合同范本、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倒逼平台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守住底线,规范贷款行为,警示消费者擦亮眼睛,增强维权意识。而消费者在消费下单时也应该多留个心眼,谨慎查看有关按钮或内容,避免误操作、误贷款。

  作者:■英锋[责任编辑: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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