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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征信机构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2021-01-12 14:57:07 来源: 厦门日报 作者:熊宪斌

  据中新网报道 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办法》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办法》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责任编辑:熊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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