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文化如何影响法治实施 ——从辽宁贿选案谈起
信任文化具有悠久的思想文化传统,作为一种背景性因素而存在,人们日用而不觉。直到20世纪50年代,信任才受到学界的重视,它反映了两大背景:“一是学者们在学理上越来越想搞清楚它的含义和运行机制是什么;二是社会生活自身的变化开始使信任问题不再被视为理所当然。”根本性的问题则是“缘自人类自身追求的现代化生活”,“不确定性”是现代化生活和法治的常见元素。
一、导言:辽宁贿选案的法治机理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触目惊心。2016年9月13日,为期一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从2013年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到2015年的四川南充贿选案,再到2016年的辽宁贿选案,贿选呈现漫延、升级态势。
张德江委员长在9月13日下午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时就辽宁拉票贿选案反思说:“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暴露出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一些代表候选人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把收受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必须高度警醒、汲取教训、引为镜鉴。”张德江还表示:“要认真反思总结辽宁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果断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
何谓法治实施?诺思认为法治实施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法治实施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如前所论,信任与法治实施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比如:翟学伟认为“一个社会建立了一套发达的约束机制,那么其中所发生的信任关系并不能证明该社会具备信任,只能证明很难发生不信任;其次,我们还需要懂得,一个社会也不一定非得具备信任,它可以有信任,也可以没有信任,因为只要有约束机制存在,社会依赖性就在;社会依赖性在,即使缺少信任,也不至于解体,只不过社会运行的成本会不断增加罢了。”
作为规范社会中个人和集体行为的规则框架,法治实施调整的是对利益的分配,法治实施效力的发挥一方面依赖于民众的认可与服从,这也可以被称之为法治实施信任,也即法治实施的合法性来源;另一方面依赖于强力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以公共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法治实施作为人为构造出来的一套规则框架,它既承载了人们对社会价值的看法,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法治实施从来不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实施的设计与实施都有赖于人的理性认知,而人的理性认知能力是具有有限性的,因此,法治实施也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
二、信任文化的文献综述
社会学家齐美尔在其1900年出版的《货币哲学》中指出:“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持续下来”。20世纪50年代以来,“信任”被视为一种心理现象而首先受到心理学家的重视,信任心理学的开创者是美国的多伊奇(Deutsch),他从解决“冲突”问题入手,通过囚徒困境实验得出信任是对环境刺激的反应,此外,信任是一个人对未来的可信期待,当期待落空后,将给当事者带来严重的负面心理影响。此后,心理学家罗特(J.Rotter)、赖兹曼(L.Wrightsman)、霍斯莫尔(Hosmer)等人借助于心理学测量,循着人际信任理路探究了信任,并得出结论:“信任就是个人人格特质的表现,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社会心理学家Lewis,Weigert等人则把理性、情感视为信任心理学的两个重要维度。
社会学家在信任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信任心理学的“人际关系”视角,提出了“社会关系”、“社会法治实施”等视角,也即从一种更宏观的视域来界定和阐释信任。其代表人物分别为:韦伯(Weber)、卢曼(Luhmann)、巴伯(B.Barber)、爱森斯塔德(S.N.Eisenstadt)、迪尔凯姆、帕森斯(Parsons)、祖克尔(Zucker)、科尔曼(Coleman)、吉登斯(Giddens)、什托姆普卡(Sztompk)、Earle &Cvetkovich等人。卢曼将信任视为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之一,将其视为嵌入社会结构和法治实施的机制之一,并提出了人际信任和法治实施信任的区分。巴伯将信任视为一种“期待”,并以期待为基础区分了三种信任:“(1)对自然及道德秩序的预期而形成的一般性信任;(2)对与自己有人际关系及社会角色往来的人能够称职表现的预期而形成的技能信任;(3)对他人能彻底承担其被托付的责任并不惜牺牲自身利益的预期而形成的义务信任”。吉登斯区分了传统的信任和现代的信任;祖克尔从发生学的角度区分了基于交往经验的信任、基于社会文化特性的信任、基于法治实施的信任;齐美尔、科尔曼、什托姆普卡等人则从功能论的角度阐述了信任。
对于信任的研究,除了以上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外,还涉及到了政治学、哲学、文化学等学科。
综观来看,现代信任研究发源于西方,并呈现出流派众多、异彩纷呈的现象,而且在不同的时期,其理论预设、理论重心、理论创见也各有不同,比如:①在概念方面,由早期心理学的单向性人际信任到社会学双向性特殊信任与一般信任;社会信任与系统信任及其人际信任和法治实施信任;再到经济学的计算信任、法治实施信任和个人信任。②在研究层次方面,研究重点从心理学微观个体的心理认知及行为,转变为社会学及经济学的宏观社会关系。③在信任的来源和基础方面,从个人特质到社会环境(法治实施文化等非经济因素)再到理性计算的认识轨迹。④在人性的假设方面,存在着经济学的“理性” 和其他社会科学的 “非理性”之争。其理论创见也呈现出鲜明的西方特色,翟学伟将西方信任归结为五个不同的方向:“(1)对他人善良所抱有的信念或一种健康的心理特质;(2)对他人特点的反应;(3)对他人行为的期待;(4)一种有待证实的冒险行为;(5)对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某种期待”。它们背后的价值体系就是个人主义。崔巍认为西方信任理论研究主要存在四种取向: ①将信任理解为对情境的反应, 是由情境刺激决定的个体心理和行为。②将信任理解为个人人格特质的表现, 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③信任是人际关系的产物, 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算计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人际态度。④将信任理解为社会法治实施和文化规范的产物, 是建立在法理或伦理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
三、信任文化如何影响法治实施
(一)信任“不完全性”理论上制约法治实施
把信任视同为一种类型的契约,本文目的不在于探究信任的契约形态,而是为了阐述信任文化与法治实施一样也具有“不完全性”。信任的完全性体现在以下理论假设上:其一、信任主体的理性假设,信任达成被视为经过计算后的理性选择,或将信任视为文化、习俗、法治实施塑造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这里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其二、信任关系一经达成所具有的稳固性,信任研究往往将一次信任关系视为具有持久性的存在,而实际上,信任关系体现出持续的变动性,它不是一次性的、更不是一经达成便固化不变的。其三、信任与不信任的二分法,信任研究往往将信任与不信任视为二元对立状态,而实际上从不信任到信任之间是一个光谱系,存在着多个中间样态。信任的不完全性是对介于不信任和信任的光谱中间地带的描述,它体现出信任的以下特征:其一、信任达成的多次性,信任的达成其实质是人际关系的博弈过程,正如不完全契约所引发人们思考的,契约的达成是多次博弈的过程,因此,信任的达成也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呈现出多次性、复杂性。其二、信任主体的有限理性,基于人们认知的有限性,才提出了信任的必要性,信任是对不可预知未来的一种补救或保障措施。其三、信任的外部环境性,文化学、社会学强调外部环境(传统文化、既有法治实施、习俗、惯例,等)对信任形成的重要意义,但环境与信任的关系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环境影响信任的形成,信任也会成为环境生成的外在条件;另一方面,环境与信任又体现出某些不相对性,比如:民主法治实施往往被视为信任生成的重要外部条件,但信任与民主又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某些非民主法治实施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某些民主法治实施则长期存在着低信任度状况。此外,东西方信任生发的历史文化传统、内在机制完全不同,因此,提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信任理论是困难的,有时是无法完成的。
综合来看,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具有内在的心理因素,同时又体现出相应的外部性,从预防不确定性、预期保障方面来看,它与合同、契约具有相同的功效,但信任毕竟不是契约,信任很多时候又扮演着契约的先在条件功能,因此,从契约的不完全性去推导信任的不完全性不代表着信任是契约的一种或契约是信任的一种。当前对信任的研究,已经突破早期局限于某一学科的特征,而发展出交叉学科研究,此外,信任研究的具体化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中国信任状况考察等。信任理论所呈现出来的理想性、完备性,其价值在于理论预设与模型建构,将信任从理论回归到现实社会,必须从完全性回归到不完全性,只有从信任的不完全性出发才能把信任研究落到实处。
(二)信任的“危机性”现实上制约法治实施
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建立在血缘共同体基础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其内涵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中国社会,家族亲属关系或准亲属关系所构成的网络是一种封闭性的网络;第二,由这种封闭性网络所建立的特殊信任是无法普遍化的”。韦伯所论阐述了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区别,但韦伯对中国信任文化的界定是否确当则是存在争议的,如果韦伯所论确为中国实际,那么中国信任文化便面临着推倒重建,也即由特殊信任转变为普遍信任的挑战,如果韦伯所论不够确当,那么中国信任文化具体为何则又有待进一步澄清。陈伟平认为中国网络式信任的维持依赖于两个因素:差序格局结构和拟亲化过程。而翟学伟则认为“中国人的信任特点不在于是特殊信任还是普遍信任,而在于是借助于网络化的方式制约,还是法治实施化的方式制约。”周怡认为传统中国是“家本位—关系信任”。高玉林、杨洲认为“中国社会信任呈现为桩式和圈式结构,西方社会信任表现为网式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信任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信任状况正遭遇着“信任危机”。王刚指出转型国家法治实施供给的非规范性造成这些国家正式规则合法性程度降低, 从而导致“信任危机”在社会各领域普遍存在。张维迎认为中国的低信任度源于人们缺乏重复交往和参与重复博弈的机会,以及实施必要的双边和多边惩罚的制。周怡认为中国社会信任危机的实质是普遍主义取向的“社会本位一法治实施信任”模式的缺失。等。周怡详述了中国传统至现代的信任结构变迁:
传统 | 建国后(毛泽东时代) | 改革开放至今今 | |
经经济体 | 简单物质生活时代 | 再分配经济时代 | 市场经济时代 |
信任模式 | 家本位一关系信任 | 国本位一机构信任 | 社会本位一制度信任模式的缺失 |
市场秩序 | 礼俗的差序格局秩序 | 再支配权力的统治秩序 | (初期)扩展了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 |
(深化期)将由关系秩序向法制市场经济秩序过渡 |
我国传统信任结构一直是家本位的关系式信任,“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出现的‘扩展了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说到底是传统‘家本位一关系信任’与‘国本位一再分配权力关系’的延续及其叠加效应,是法治实施信任空缺所导播的市场秩序的替代品;”“深埋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特殊主义取向的家本位一关系信任模式、国本位一机构依附信任模式,作为一种本土的文化结构力量抵制和挤压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富有普遍主义价值取向的社会本位一法治实施信任模式”。
四、结论
中国信任研究一方面在大量吸收、借鉴西方信任理论、信任模型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新的理论创见和模型设计。另一方面,中国信任研究逐渐由理论引介与阐释发展为紧扣中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实际,通过调查、走访、问卷等行为方式研究中国社会信任现状,从而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信任文化影响法治实施方面研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理论创新能力不强,当前中国信任理论、模型研究依然是以承袭西方信任理论为主,而西方信任学术话语是否契合中国实际则是有待商榷的。第二、中国信任文化传统有待进一步的发掘,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也孕育出中国人独特的思维方式、行事风格、人际关系,其间就包孕着东方式的独特信任观,而这有待进一步的发掘。第三、解释现实问题能力不够强,当前的信任研究仍然过多地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信任现实有待进一步的确认与提出有针对性的长期、短期对策。
中国传统信任呈现出“以亲属信任为特征的关系信任”特征,“第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依赖关系是社会交往的逻辑起点,且对于中国人来说强关系往往是不可选择的,人们会天然地依赖于这种关系网络来扩大自身的利益。因此,在这一内生结构和利益需求的驱动下,中国人并不必然需要社团和结社”。“第二,在这一关系网络的运作中,内在的规范是更为重要的,而社会规范则成为了一个次要因素”。信任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是一种无具体形式的契约形态,信任使双方当事人对未来的状况具有了可预测性,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但信任的种类众多,不同的信任所起到的社会效果各有不同,也即在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的背景下,信任在增加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着偏颇性,比如:地方团体主义内部的高信任度可能以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维护本地利益,但是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和法治实施。
(本文作者臧豪杰系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政治学方向博士后,中央党校法学博士;任国征系北京市青年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