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信用监督研讨会暨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第二批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单位授牌仪式在京举行
时间:2019-10-16 11:10:28
来源: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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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信用监督研讨会暨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第二批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单位授牌仪式在京举行。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秘书长王大飞主持本次活动,会长英伟做主题发言,副秘书长李清林、信用与法研究院副院长林鹏举与会。本次活动邀请了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石新中主任、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谭永智总经理两位专家发言并参与讨论。参与本次会议的还有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四川灜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律师共二十余人。
在主题发言中,英伟会长介绍了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的发展历程和业务职能,提出了一些典型失信现象治理中的痛点和难点,阐述了信用与法律在推动社会公信建设的重要性。英伟会长指出,从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再到目前大力推动的信用立法可以看出,信用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我国在向信用社会迈进的步伐不断加快。研究社会组织和个人如何响应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成为了崭新课题,而社会信用监督无疑是主要方向之一。
石新中主任认为,我国正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正经历从工业化到后工业化的转型,在此期间,保障诚实守信的两种机制都遇到了挑战。为此,我国正在构建信用体系的四大机制,即“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然而,需要看到的是,目前我国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公示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人民银行的信贷信息(不完全公开)以及部分互联网平台信息,除此之外,还有数量庞大的社会经济失信信息并未被认定和采集。对此,应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认定机制,比如让相关社会组织、律师、离退休公检法人员等专业组织和人员加入到失信认定的行列,让更多的失信行为得到认定和采集,进而更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推动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石新中主任对公促会积极创新通过“信用监督”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失信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的空白,而且有利于宣传诚信、化解纠纷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石新中主任认为,将公促会的信用监督和政府部门的市场管理相协同将更能强化市场监管。
在讨论环节,大多数律师谈到了在承接物业领域案件(主要为欠缴物业费案件)方面存在的金额小、数量大、诉讼周期长、耗费司法资源等问题,部分律师谈到了案件执行难问题和经济形势紧张情况下的恶意拖欠债务等问题。参会人员就通过信用监督推动这些失信问题解决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措施进行了激烈而富有成果的讨论。对于采集相关信息是否侵犯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石新中教授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生活空间不愿意被人打扰以及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一个人的行为在侵犯了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其个人信息就不应该被当作个人隐私去对待”。该观点获得了与会人员的广泛赞同。
最后,英伟会长向8家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单位授予了牌匾,祝贺这些合作单位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监督队伍中来,成为社会诚信的宣传者,失信行为的监督者,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
在主题发言中,英伟会长介绍了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的发展历程和业务职能,提出了一些典型失信现象治理中的痛点和难点,阐述了信用与法律在推动社会公信建设的重要性。英伟会长指出,从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再到目前大力推动的信用立法可以看出,信用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我国在向信用社会迈进的步伐不断加快。研究社会组织和个人如何响应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成为了崭新课题,而社会信用监督无疑是主要方向之一。
石新中主任认为,我国正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正经历从工业化到后工业化的转型,在此期间,保障诚实守信的两种机制都遇到了挑战。为此,我国正在构建信用体系的四大机制,即“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然而,需要看到的是,目前我国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公示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人民银行的信贷信息(不完全公开)以及部分互联网平台信息,除此之外,还有数量庞大的社会经济失信信息并未被认定和采集。对此,应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认定机制,比如让相关社会组织、律师、离退休公检法人员等专业组织和人员加入到失信认定的行列,让更多的失信行为得到认定和采集,进而更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推动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石新中主任对公促会积极创新通过“信用监督”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失信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的空白,而且有利于宣传诚信、化解纠纷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石新中主任认为,将公促会的信用监督和政府部门的市场管理相协同将更能强化市场监管。
在讨论环节,大多数律师谈到了在承接物业领域案件(主要为欠缴物业费案件)方面存在的金额小、数量大、诉讼周期长、耗费司法资源等问题,部分律师谈到了案件执行难问题和经济形势紧张情况下的恶意拖欠债务等问题。参会人员就通过信用监督推动这些失信问题解决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措施进行了激烈而富有成果的讨论。对于采集相关信息是否侵犯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石新中教授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生活空间不愿意被人打扰以及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一个人的行为在侵犯了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其个人信息就不应该被当作个人隐私去对待”。该观点获得了与会人员的广泛赞同。
最后,英伟会长向8家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单位授予了牌匾,祝贺这些合作单位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监督队伍中来,成为社会诚信的宣传者,失信行为的监督者,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