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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官诚信思想考论

时间:2019-11-07 10:14:09 来源: 《中国诚信文化》 作者:李仕杨

  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诚不仅是基本的、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道德修养所应有的基本态度,也是至高的道德境界。《论语》有云:“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这说明只有统治者讲信誉、守诚信,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爱戴,所以古人又云:“王者体信,而万国以安;诸侯秉信,而境内以和;君子履信,而厥身以立。”这也说明了取信于臣民乃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根本。自秦以来,在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就有一支特殊的官员队伍——监察官,皇帝授予监察官权力,监察官为皇帝耳目监察天下官员,并获得皇帝的信任,他们肩负着“彰善痒恶”、“激浊扬清”、“纠幼官邪”、“肃整朝纲”、“绳愈纠谬”、“匡辅人君”、“封驳净谏”以及“荐举贤良”、“矫平冤狱”等重任,实际上是一种“治官之官”,但监察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监察任务的监察官员,这种职责对监察官的自身素质、品行等自然要求较高,因此,历代有作为的君主都会把诚信品质作为选拔和任用监察官的必备条件。所以在中国传统官德体系中,诚被视为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根本,是道德修养的关键,是一切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信被看作是做人的根本,是事业成功的保证,是社会秩序赖以建立、维持的根本,是有效治理国家、维护统治的保证。诚信所要求的是高度的自觉,是不带功利性的,是一种高度的务实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态度。

       一、巧妙构筑监察官诚信思想高墙

  自监察制度建立以来,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选任都非常严格,特别是对监察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表现得非常具体、明确,这种严格超过了普通官员,伴随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和走向成熟,监察人事制度也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监察官诚信任职制度,实际上该制度也是皇帝用来管控、监督监察官员的一种手段,体现出的是一种臣对君的效忠、君对臣的信任关系。

  制定较高的任职条件,保证监察官勤勉忠诚于自己的事业。古代君王对监察官的任用非常重视,也非常慎重,不断在完善和强化用人标准,其目的就是要选拔到忠诚于监察事业的监察官,因此有学者提出巧妙的制度设计是加强对监察官管理的第一步。历代王朝对监察官的任职都设置了较高的条件,监察官必须具备品行端正、刚正不阿、直言敢谏、尽忠职守、廉洁奉公等过硬的政治品质和政治修养,从官期间还不能有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等劣迹,只有这样在百官之中才能起到表率作用;必须具备思辨敏锐、学识渊博、明晓律令等较高的文化素养,古代监察官的监察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工作量大任务重,涉及面也非常广,因此,对监察官员的文化素质要求也就很高;必须要具备丰富的基层社会为政经验,特别强调“作县有声者”才能充任地方监察官,只有具备了在地方基层部门任职的经验,才能体察民情、通晓业务,了解为政之要和官场运作规律,一旦身居台谏,才能有针对性地施行监察和讽谏;另外监察官还要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因此在年龄上也会有一些限制。所以在古代官僚体系中,必须具备以上品质者才能有资格担任监察官,才能得到皇帝的信任,才能手持天子圣令忠于职守,故有“文死谏,武死战”之千古佳话流传于后世。

  皇帝独揽任免权,给予优厚政治待遇,保证监察官忠诚于自己的君王。古代监察官受命于皇权,地位显赫,上朝时有较高的排位,外出时有专门的导从“清道”,在禁中只有三官得告,监察官告于朝堂,其威仪明显高于亲王和枢密使等高级别的官员,京师吏民都畏避。虽然古代监察官的选任方式前后有不同变化,但主要的方式还是由皇帝本人来亲自任免,比如在宋代,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宋代地方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比较多,行业分得比较细,致使中央对地方的监察难以做到全覆盖,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除了中央、地方常设的监察机构外,皇帝不得不派出亲信察访使和廉访使进驻各地实施监察。由于古代监察官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其政治待遇也优厚于普通官员,正常情况下监察官的升迁都比较快,监察官履职满两年即可升迁为六曹郎中,再后来监察官的任职经历已经成为入侍从、卿监、郎官等高级别官位的重要条件,如宋代两任提点刑狱就可以升迁为转运使,王安石变法时期还提出对于年迈体衰的监察官实行国家供养政策。从历史中我们也能看到宋代监察官多为将帅之才,宋仁宗曾说到:“将帅之选多出”监察官政治上可靠,政绩突出,日益成为国家的中坚力量。古代监察官充当着皇帝的耳目,并且独立行使职权,自成体系,监察范围较大,因此其人事任免权基本上由皇帝负责,并给予优厚的政治待遇、名誉和地位,其目的就是要保证监察官始终效忠于皇帝,能为皇帝分忧,不负皇恩,协助皇帝管理天下官吏。

  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排除干扰,保证监察官忠于职事。由于中国历来都是重血缘、重亲情、重关系的社会,以乡土情谊为基础的地缘关系和以血缘姻亲为纽带的亲属关系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然而这些关系对为官、行政的清廉、无私、公正产生了诸多干扰。为此,历代封建王朝都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设立与实施,用以规范官员的自身行为,就监察官而言,回避制度的内容除了涉及人事吏治外,还涉及到考试制度与人才选拔、培养制度等,规定非常具体,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察官人事管理制度。过去为了保证监察官能够行之有效监察地方官员,制定了避亲、避籍、避事制度。避亲指中央或地方机关监察官要回避亲属关系,不能在自己亲属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单位内担任重要职务;避籍不能在自己的生源地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如宋代“诸经略、安抚、监司属官与本路诸司官系亲嫌者,並回避”。避事指监察官在执行公务时,应回避涉及到本人或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务。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排除亲故等关系干扰国家政务正常运行的病垢,有了全方位的避亲嫌网络,监察官少了许多顾虑和阻碍,能够忠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

  (四)建构多元立体化互察机制,防止自身腐败,保证监察官忠于同僚

  古代监察官在监察同行和州郡长官的同时,也要接受中央的监察,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对地方的监察也是皇帝调控中央与地方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央的监察主要表现为皇帝的直接监察、御史台和谏院监察,使者监察是皇帝派出亲信察访使和廉访使进驻各地实施监察,按照制度规定被监察对象也有权利对监察官进行监督,上级在任内有违法行为,部内下级有权按举揭发,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如宋代,“应诸道州府军监,如转运使、副所置之处,无事端坐,委知州以下密具闻奏。”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也是古代监察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监察与巡视监察相结合,不仅扩大了监察的范围和监察的灵活性,古代互察法规定监察官之间互相监察。古代监察官的互察机制使得各级官僚都处于监察机构的严密的监督之下,有效地维护了中央集权,消除了地方离心力,积极发挥监察官纠举弹劾同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同僚负责,也是对皇帝负责,因此,监察官互察机制对整饬吏治防范腐败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筑牢扎紧监察官不忠不信的思想防线

  历代王朝不仅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工作,也非常重视其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循名责实考核,严防在各个考核环节中出现纰漏,建立起完备的考核监控措施,严防考核失实失真。

  建立监察官业绩考核责任机制,不断完善考评信用体系。在考核标准上,各朝各代有所不同,但考核标准都涵盖了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方面面。如宋代监察官的考核标准起初是沿袭了唐代的“考功四善之法以稽其行实”,并依据考核的结果决定着监察官的升降和留任地方的远与近,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由简单向复杂转变,先后制定了七项和十五项标准,这些考核标准基本上涵盖了监察官的所有职能,也非常具体细致,从宋宁宗以后,宋代基本上就采用三等标准和月课之制来考核监察官。古代对监察官的考核时间一般是一年一考,三年任满后由主考官将监察官的考级文案上报朝廷,作为选拔黜陟的重要依据,其间也有半年一考的。考核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批书印纸,后来为了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措施,设置籍稽考,此后又采取在御史台设司置薄的方法来加强对监察官的考核。古代对监察官的业绩考核工作极为严格,在考核中若有不实事求是者将追究考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将其治罪。考核结束后,对监察官的考评结果要进行互察,并进行相互监督、检验,无误后才能将考核结果及时登记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规定考核结果要现场公布,对考核结果有疑议的监察官,允许其提出意见。不断完善的监察官考评信用体系,有效防止考官之间营私舞弊、以假乱真、冒名顶替等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循名责实考核给监察官未来的升迁提供了有力的证明,监察官将誓死效忠皇帝。

  (二)重视对监察官失职失信的惩处

  诚实信用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优秀传统,古人将追求诚视作人类的一种修养,认为诚实是沟通天人之间的一个媒介。孟子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在古代监察人事制度中,对监察官的管理是全方位的,无论是任前的选拔,还是行政过程中的监督、考绩都是预防性的措施,其目的都是要求监察官忠诚于皇帝,甘当皇帝的耳目,虽然监察官拥有相对独大的监察权,但这并不意味监察官就有无限的权力和自由,对于失职失信者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失察罪,监察官在自己监督范围内,对监察对象的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纠举,就犯有失察罪。根据情况和情节的轻重,依法一般是降职黜,分别予以降职、降级,甚至是贬退。诬告罪,监察官利用手中权力或挟私陷害诬告他人即可构成诬告罪,唐宋代法律规定,监察官如纠弹不实,按诬告论。“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贡举非其人罪,古代监察官身兼数职,兼有举荐官员的责任,但是监察官在推荐官员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填写中肯的推荐意见,如果监察官举荐的官吏,品行不端,不务正业,就构成了贡举非其人罪。贪赃罪,监察官在行政过程中行使纠举弹劾权,因事受财者,罪加一等,虽不违法但也要将其除名,普通官员有悔过自首情节的还可以免罪,但监察官一次都不可以触犯。同时以其他借贷、买卖等关系获取利益的监察官,将视具体情况罪加二等,甚至三等。历代王朝对官员的贪赃罪处理都是非常严厉的,对监察官的惩处比普通官员更为严厉。出使辄干他事罪,监察官奉命出行巡视或考察,必须要在法律授权的限度内开展监察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权力界限去干预地方的行政事务或其他事物,否则就构成出使辄干他事罪。除此之外,对监察官还定有泄露狱事、考无所据等罪行。总之在古代上述罪行都是监察官不忠于职守、不忠诚于皇帝的具体表现,监察官触犯以上罪行都将接受法律的惩处。由此看来皇帝也非常重视信,在法律里也特别讲求信,通过这些我们看出,诚信一直为中国古代立法、司法中所强调,重视诚实和讲究信用,这也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法律传统。

       三、古代监察官诚信思想今鉴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经过艰辛的探索和实践,培养出一批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监督检查、维护党纪、政纪、法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治理腐败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效,反腐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开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意味着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将明显提高,总结古代监察官诚信思想建设经验,其合理性因素可为当前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升提供借鉴。纪检监察干部不仅是党的纪律捍卫者和作风建设监督者,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实践者、捍卫者和宣传者。

  (一)坚持高标准,强要求,严管理,纪监干部要做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古代监察官的选拔条件较高,选拔程序颇为严格,被任用的监察官不仅要有较高政治素养、道德素养、文化素养和身体素养,还要有丰富的基层社会从政经验和良好的政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监察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各种利益交结在一起,社会诚信成了稀缺资源,而整个社会的诚信要从政府做起,从公权力做起,而在公权力当中,纪检监察干部具有很大的优势,因为这个职业形象比较好、队伍的素质比较高,要监督别人取信于民,自己就要做一个诚信者,自然社会对他们的期望也会比较高。在今后的招考中还要坚持多渠道、宽领域挖掘人才,通过严格招考制度,严把入口关和质量关,把真正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中来 ,同时也要畅通纪检监察机关的“出口”关,拓宽用人渠道,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纪监干部是党的监督干部,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是其开展工作的方向标,纪监干部的政治思想品德素质能否过关,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的形象,因此,要有准确理解监察目标的能力和有效执行监察工作的水平,要坚持不断学习、不断充电,以更高的综合素养适应新时代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因此要坚持贯彻诚信思想,坚持选人要谨、用人要稳、管理要严、发展要专的基本原则,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对党忠诚、对人民对社会讲诚信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坚持严格的回避制度,纪监干部要做社会诚信建设的实践者。古代监察官任职的回避制度对于完善今天的公务员准入制度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就纪检监察干部任职来说要坚持做到避亲、避籍和避事三原则,要有明确的任职回避目标,要有明确具体的回避范围,同时还要加强对回避制度执行的监督,才能保证法令的贯彻落实。另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的监督者,必须对招考回避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执纪,对于违规违纪者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形成全面、系统、有效的监督,要对组织对社会负责,给考生提供一个诚信应考、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三)坚持防与治并举,纪监干部要做社会诚信建设的捍卫者。古代监察官不管是严格的选任、严格的管理和严格的考核,还是严密的互察,都是属于防范性的措施,为了保证监察官对皇帝忠心、对监察工作尽职尽责,历代王朝也制定了处罚的措施,如前面谈到的失察罪、诬告罪、贪赃罪等规范监察官的行为,对监察官的管理采取防治并举,防治结合措施。当下对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也应当有严格科学的制度作为支撑,在体制上理顺关系,明确其地位和定位,健立健全完备、科学、具有灵活操作性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党规党纪,实施严明的纪律约束,做好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腐败的预防工作,同时对于那些触犯党纪党规、国法的公职人员,要敢于执纪问责,无论职位高低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做到零容忍、无禁区。因此,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既要打消“怕得罪人、怕带来祸患”等消极念头和顾虑,又要防止其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甚至变节等情况的出现,要从源头和土壤上保证纪检干部的履职的正当性、合法性,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树立起公信力。

  (四)坚持开展廉政诚信教育,纪监干部要做社会诚信建设的宣传者。对监察官廉政诚信教育的必要性,古代早有精辟的论述,如使“失信不立”、“信则人任焉”、“人不信实,诸事不成”、“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民无信不立”、“祸莫大于失信”等一类千古不易的格言深入人心,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共同的内心信念,基于这些共识,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监察官的廉政诚信等官德教育。腐败行为的产生其根源之一在于官员思想道德的腐败与堕落,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一直被视为我党的优良传统与政治优势,一直常抓不懈,在表彰廉吏的同时,还积极倡导廉政文化建设,即使如此,在当前市场化、物质化的发展形势下,仍不断产生相当数量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坏了党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这说明现有的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诚信官德教育仍存在许多问题,很有必要借鉴对监察官廉政诚信教育的成熟经验,寻求更为有效的育人方式,为此纪检监察干部可为社会诚信教育宣传贡献力量和智慧。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中共玉溪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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