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的活力之源:知识产权诚信环境
近年来,国家主管机构颁发了数目众多的大众创新创业指导意见。当前,创业范式正进行着飞速的革新:资本市场更加开放,创业群体更加广泛,创业要素集聚更加便捷,创业周期缩短,创业风险降低,创业成功率也大为提高。创业、创新精神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的转型期,无论是传统产业的升级,还是新兴的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创新精神的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是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更是推动形成良好的创业创新文化的有效途径。而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对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说,知识产权发展是创新创业的最大动力。如何在全社会创造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释放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是创新创业文化建设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从当前的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实践看,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营造知识产权诚信环境是唯一答案。
一、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创业主体的激励作用需要诚信环境
创新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不仅面临失败的风险,而且需要巨大的财力和智力投入。创新成果的无形特性使其具有无法排斥他人“免费搭便车”的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任由他人随意、无偿利用创新成果,会损害创新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打击其继续创新的积极性,也会抑制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动。知识创新主体要求实现自己智力创造或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创新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他们不能接受创新成果随意被使用却得不到回报。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确认创新成果的产权,赋予创新者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保障创新者的投入可以通过其创新成果的应用、实施或者产业化得到回报,这为创新者收回成本并盈利提供了可能。而要将这种可能变成实际,仅靠制度规定是无法实现的,更需要诚信环境的存在给予创新者信心、给予权利人有效的回报预期。只有人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商业活动中不侵权、不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侵权失信行为得到惩罚、付出代价,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创业主体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二、诚信环境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成果的保护作用
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远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将其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对创新成果的创造者而言,无论是创新成果的构思、技术方案设计、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和产品化,以及创新成果的市场化,都需要知识产权法律规制提供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意味着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后,禁止假冒产品与之竞争,意味着可以通过执法机制威慑、制止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也意味着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之后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此一来,创新创业的成果才能得到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才有可能建立,促进后续创新。只有全社会建立起诚信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作用才能落到实处。
三、知识产权诚信环境确保全社会创新创业机会的持续产生
知识产权制度除了对创新者的激励,也包含对创新者的限制,即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这种适当限制,得以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而这正是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创业的关键因素。
尤其是在人类进入信息网络社会以后,个人单打独斗式的创新越来越少见也越来越难以取得成功,创新的成果往往需要建立在对前人技术经验的总结和突破上。创新创业的蓬勃开展,离不开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知识产权的限制,使得社会拥有强大的公共领域,对于后来的创新创业者而言,从不被私人占有的、以前的创造物中获取营养,有利于创新产品的生成,从而确保全社会可以拥有持续的创新创业机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讲诚信,滥用权利,将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采用知识产权方式予以独占,则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创新。
四、健全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需要诚信环境
就科技创新活动而言,新科技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其根本目的。科技创新的“关键一跳”,是将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其考量的指标即是专利技术的有效应用率和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近年来,正是意识到市场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作用,知识产权运营成为国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
以专利运营为例,通过专利运营,企业能够在“专利丛林”中穿行,实现专利技术的知识转移,便于专利技术的寻求者获得需要的技术。专利运营改变了传统发明创造产业化的流程,在项目还是实验室构想时就考虑其专利生存和商业前景,直到为技术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使得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具有产业前景,而不是纯粹停留在实验室的理论状态。专利运营也有利于实现技术存量增加:专利运营解决了发明人由于缺乏市场经验和产业化能力导致专利无法实施,发明成果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的问题;也为发明人和发明成果零散、无法集中起来解决大问题的困难局面提供了解决之道。专利运营可以将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加以集中经营管理,有利于技术提升开发复杂产品。企业能够通过专利运营有效地利用内部和外部的技术创意,降低创新的时间和研发成本。企业通过专利运营手段,开拓了专利资源的外部获取渠道,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企业专利储备。这对于成立时间短、专利积累量少的高科技创新企业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竞争意义。
无论知识产权运营对于创新创业者解决技术困难、实现技术发明的经济价值多么重要,其首要的需求是建立起整套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这其中除了知识产权创造本身,还需要有技术交易合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相应辅助机制。整套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良好运作,需要以交易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身行为,否则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增加,将最终导致交易落空。
五、知识产权诚信环境的营造
知识产权诚信环境的营造,除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需要一系列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得以落实。具体来说,需要做到:
(一)加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如果知识产权文化没有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创新创业者的创意很容易被模仿,则创新创业所依赖的知识产权根基将无所依存。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显示,我国社会公众总体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指数为42.1,绝对值中等偏低,并且地区差异明显。而且,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阶层的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差异很大,知识产权对于创新的意义仍未被公众充分认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现状仍不容乐观。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是我国固有文化背景中产生的制度。也由于我国社会公众的创新意识不强,大多数人认为创新是少数群体、少数企业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只有全社会具有健康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才会形成尊重创新、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良好风气,创新创业者的创意也才有可能为其带来与创新投入成比例的收益,诚信环境也才具备了建设根基。
(二)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开,保障知识产权信息获取自由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具有广泛传播性。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官方组织提供及时、准确、完整和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在这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处于条块分割的分散状态,没有有效集成和共享。无论是创新主体、服务机构还是社会公众、研究人员,都需要从各种分散的信息来源中进行数据收集、筛选等工作,耗时耗力还不能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无法确保数据利用的有效性。由于没有充分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还会使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存在有相关技术信息检索不完整、知识产权预警防范不全面等风险。同时,知识产权的交易也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散的障碍造成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导致创新主体创新中知识产权、产出率低下,引发知识产权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损害交易安全。对此,我国需要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建设一个通畅的知识产权信息交换及交易平台,使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快速得到转化和交流。既让权利人能够准确的把握市场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也使需方得到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各种知识产权的利用活动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进行,双方诚实不欺。
(三)细化知识产权教育,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
知识产权教育对于创新创业所需的知识产权诚信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从长远来看,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是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根本途径,这属于伦理道德的高度。鉴于现有加强知识产权教育的各种建议多数仍停留在基础意识阶段,并不能满足创新创业所需的知识产权意识高度,我们认为需要细化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既要进行对包括企业、科研人员等在内的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入门教育,也要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高阶提升培训,同时还要注重对在校小学生、中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这种教育除了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必要的是将创新创业所需要的创意保护方式、途径等基本知识教给创业者和潜在的创新者,减少创新创业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误区,便于其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创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水平优劣,直接影响社会对知识产权认识的高低,也会对“双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各方面产生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前存在的恶性竞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急需制定规范予以限制。可以考虑设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考核标准,引导其向企业创新活动投入力量,设定惩戒规则,减少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短视获利行为。加强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服务机构的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实现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本文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