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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综合治理 加强信用监管 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

发布时间:2019-09-30 15:04:16 来源: 中国信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关心支持下, “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 实现。
   
       2019 年 7 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 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 策部署,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 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2019〕1 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执 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工作作出重大 部署。该《意见》的发布,再次体现了 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和充分肯定,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 执行工作指明了前行方向,对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意见》包括 5 个部分,阐述了解 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就推进执行联 动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提出了 具体意见,并要求在《意见》实施过程中 全面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保障。《意见》 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 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 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 的目标任务。

       巩固成果 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执行信息化向智能化升级。提 升查控系统智能化水平。人民法院的执 行工作模式,要紧随信息化浪潮,不断 拓宽网络查控范围,提升系统自动化程 度,加强不同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囊 括被执行人一切财产形式的网络查控系 统,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对反馈数据作深 度发掘,为执行法官进行决策提供智力 支持。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 统。健全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 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和 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 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多个执 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1+2+N” 执行信息化系统,为法官日常工作提供 更加便捷、高效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支持。

      积极推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配合做好与“互联网 + 监管”系统对接。 目前,国家正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互 联网 + 监管”系统,强化对各个领域的 监督,并通过归集各类相关数据,以提 前发现并预防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人 民法院要积极进行平台对接和数据互通, 推动将失信信息嵌入各单位“互联网 + 监管”系统中,实现信息自动比对、自 动监督、自动拦截。同时,不断完善信 用惩戒制度,研究信用分级,探索信用 修复,推动完善科学的信用监督惩戒体 系。以信用画像构建智慧执行模式。在 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模式要 勇于创新,积极推动破除部门间的信息 壁垒,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融合,联合公安、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进 行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建立信用模型, 刻画当事人信用特征,更加直观地为法官 执行案件提供智能支持,以便精准采取执 行措施,增强执行工作能力,推进社会治 理体系完善。

       不断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推动建立由 党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 共管的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充分 发挥执行工作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 考核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作 用。推动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现基层社会治 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良性互动。不断探 索执行团队化办案新模式。要紧扣司法体 制改革要求,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以执 行权科学运行为前提,以权责明晰的组织 为基础,继续探索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团 队化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 “大脑”作用,高效服务于执行管理、支 撑执行团队、服务执行决策,提升执行工 作效能。

       突出重点 聚力精准施策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 标实现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重新定位、 再出发,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 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专项执行行动, 努力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骨头案”, 确保“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发挥 好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职能作 用,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多 措并举加大产权保护力度,继续保持执行 工作高位运行。

       强化善意执行理念。

       善意执行是传 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 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依法执行的同时, 对执行工作的新期许和提出的更高要求。 在执行工作中,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 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 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杜绝明显 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 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 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 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 的不“死封”;债务人申请变卖查封财产, 且变卖价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 法院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并 控制变卖价款;尊重当事人意见合理确 定财产处置价,当事人认为起拍价过低 的,告知其可以参与竞买;拍卖成交前,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及时停止 拍卖;拍卖成交后,债务人申请以成交 价“赎回”拍卖标的物,并取得买受人 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要坚持信 用惩戒措施威慑惩戒和激励改正的双重 功能,进一步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 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对执行效果影响 较小,且已经主动纠正的债务人,探索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请 撤销其失信信息。要以精细化执行实现 共赢,个案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 因案施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对企业的 再生造血功能,要尽可能采取对债务人 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适当考虑被执行 人的生存发展。要秉持善意执行理念, 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纠 纷发生。最高法院将专门制定善意执行 方面的文件,尽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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