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诚信文化 > 诚信先锋

沪市场监管部门54天查办1121件 价格、食品类案件超90%

时间:2022-05-17 10:38:1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许婧
(上海战疫录)沪市场监管部门54天查办1121件价格、食品类案件超90%
    朱某、肖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中新网上海5月16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市场监管局1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23日至5月15日,54天时间内全市累计查办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数1121件,已移送公安部门19件。其中,价格类案件800件,食品安全类案件233件,价格、食品类案件数占比超过总案件数的90%。

 

  本轮疫情防控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全力做好基本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和保供食品安全监管,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食品安全违法等行为。

  3月23日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动态调整全市价格监管重点。对菜场、商超、网络平台、社区团购等领域价格行为,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截至5月15日,累计查办价格类违法案件800件,其中,哄抬价格类案件131件、价格欺诈类案件51件、价外加价类案件32件、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类案件586件。

  同时,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加强对保供生活物资的食品安全查验,加大对保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对居民反映的问题食品调查回应速度。

  数据显示,截至5月15日,累计查办食品安全类违法案件233件。其中,自4月23日,进一步加强政府保供生活物资管理以来,已查处涉保供物资食品案件40件,其中生产经营禁止销售食品案件16件、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件3件、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2件。

  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为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截至5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办社区团购领域的价格、食品违法案件124件。其中,价格类违法案件97件,违法主体以个体经营者、个人团长为主,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大幅抬高蔬菜、短斤缺两,通过篡改拔高团购套餐快餐食品价格谎称不加价来误导居民购买;食品类违法案件27件,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禁止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下一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守好“稳价”阵地,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履行好监管执法的职责,加大价格、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办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保持高压态势,震慑违法分子,助力打赢大上海保卫战。

  当天,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还公布了两起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肖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2022年5月2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相关举报线索,立即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朱某、肖某自2022年4月6日起,以65—68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农民白某处购进小份蔬菜包(每份5千克),以60—65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大份蔬菜包(每份6.5千克),同时肖某自行种植的大份蔬菜包折算成本价为70元/份。之后,朱某、肖某以83元/份的价格销售小份蔬菜包,以115-120元/份的价格销售大份蔬菜包。至案发,朱某、肖某购进蔬菜共计258240元,蔬菜包均已销售完毕,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已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关于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近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川东路的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经查,当事人厨房冰箱内存放有“油面筋”五包,产品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贮存,该冰箱温控显示-9℃,不符合上述产品所标示的贮存条件。

  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完)

【编辑:宋宇晟】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