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守信践诺是社会诚信重要基石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解释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表示,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相关报道见A3版)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此前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范围,还包括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这意味着,今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述司法解释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明确纳入行政协议范畴,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要求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工作,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近年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成为广泛采用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运作模式,一些地方政府草率签约、随意违约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的违约行为,破坏了投资人对政府部门的信心,同时也增加了地方财政风险。司法解释加强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新官不理旧账”这一恶劣的官僚主义作风,也是司法解释重点治理的目标。一些民营企业家反映,一些地方招商引资时企业被奉为座上宾,但在项目投产后,地方政府承诺的条件不兑现情况比较普遍。“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助长干部错误的政绩观,失信于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次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司法解释将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将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中央有关要求的落实,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营商环境,也有助于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解释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