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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字签署借条,钱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5-01-26 15:13:46 来源: 龙江政法网 作者:产婉玲

 

  为了赖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写错名字及身份证号码,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典型案件:

  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诚信交易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然而,仍有个别当事人妄图钻法律空子,以“假名字”签署借条来逃避债务责任。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典型案件,为这类行为敲响警钟,以公正裁判捍卫了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诚信秩序。

  张某与于某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2017年,于某因欠付张某货款,为其出具了一张欠条。意想不到的是,欠条上的署名竟是“于小某”,且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也是错误的。此后,张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于某更是“人间蒸发”。直到不久前,张某偶然发现于某正在直播带货,遂试图联系对方,却依然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金贵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但送达传票时却遇到困难。于某多次拒绝签收传票,案件进展一度停滞。王金贵意识到于某试图通过拖延来规避责任,张某也因此心急如焚又倍感无奈。面对这一情况,王金贵指导张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犹如一记“重拳”,成功促使被告于某现身法院。

  王金贵在对于某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后,确认“于小某”即为于某本人。经过严谨的审理,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包括双方过往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以及欠条本身等,最终认定,尽管于某使用了假名字签署借条,但并不影响其与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判决于某偿还全部所欠货款。案件审结后,张某激动地表示:“太感谢法官了!这几年来一直没能解决的事情,到法院这么高效就给解决了,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温度”。

  法官提醒: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虽然于某使用假名字签署借条并故意写错身份证号码,其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张某与于某之间真实的货物买卖及欠款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因签名的虚假而否定债务关系。

[责任编辑:产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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