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建设大观
时间:2019-10-28 15:51:06
来源: 《中国诚信文化》
作者:何慕之
美国:信用制度是一双“隐形的眼睛”
在美国,诚实守信并非因为美国人天性单纯善良,而是因为有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守信受到褒奖,失信则被严惩。信用制度已成为一双“隐形的眼睛”,时刻监督着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
以退货为例,如果你被发现恶意退货或者诈骗退货,那么轻则被商家列入黑名单,影响以后购物消费,重则被写进个人信用记录,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一旦个人信用记录出现污点,将很难洗刷干净,给今后生活带来巨大不便:小到办手机号、开银行账户,大到找工作、上保险、贷款买房买车,都会被审查信用记录。
良好的信用记录需要长期累积,而在美国累积个人信用记录主要靠信用卡。美国鼓励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不仅安全方便,还可以享受诸多实惠。例如,开卡时如果头几个月消费满一定额度,信用卡公司会返几百美元或是积分奖励,积分可用来兑换机票或者酒店住宿。不过,申请信用卡并不容易,需要良好的信用记录。
美国的合法居民都拥有一个九位数的社会安全号,类似于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但不同的是,社会安全号资料里记录的不仅仅是性别、年龄,还有个人信用记录,包括水电费缴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所有记录。相关机构把社会安全号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便可查询到个人的所有信用记录。
负责收集、整合、处理个人信用记录的,不是美国政府部门,而是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报告机构。这些机构有偿向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反过来,银行、用人单位等授信机构也会主动向这些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信用报告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的评估通常以分数来表示,一般是从300分到850分,分数越高,信用程度越高,700分以上才能称得上信用良好。信用分数高的,贷款时还能享受较低利率。
同时,消费者也并不完全被动接受信用报告机构的评估。当个人信用记录被某些机构调查后,信用报告公司会免费把调查内容寄给被调查人。如果当事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准确、不真实的记录,可以马上通知信用报告公司查实。消费者也可购买个人信用报告,以随时掌握自己的信用分数,防止别人盗用,破坏信用记录。
另一方面,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为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从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建立起一个涵盖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和披露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框架,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操作,保护消费者利益。例如,《信用卡发行法》规定,消费者对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最多承担50美元。
美国经济和社会的繁荣稳定离不开其完善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一双“隐形的眼睛”,时刻督促人们诚实守信。
德国:诚信建设以完善体系为依托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是德国构建社会诚信的主要依靠。
德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相关的规定却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之中,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个人隐私、规范催账程序、信用监督。
在规范信用信息公开方面,德国《商法典》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证形式进行商业登记注册,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包括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内容。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
德国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法院审核批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将破产企业列入破产目录并予以公布。德国法律还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出明确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地方法院将登记债务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债务人在3年内将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德国法律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例如,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对本人信用资料的收集、保存情况;数据处理人员有保密义务,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信用数据;禁止在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以及超过法定记录期限的内容。
在规范催账程序方面,德国《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的滞纳金。如客户在连续3次收到催账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信用监督方面,德国《信贷法》规定,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各类金融机构须每月向其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各类统计报表。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建立“信贷登记中心”这一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
此外,德国联邦内政部负责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从信用信息来源来看,德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两大部分组成,公私征信系统共同作用,形成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这些信息除供银行与金融机构使用外,工商登记簿、破产记录和债务人名单均对外公布,并可查询。
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从事企业与个人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资产保理等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建有企业与消费者信用数据库并提供相关信用服务。
瑞士:诚实守信已形成社会共识
瑞士虽然是小国,但在全社会形成了诚实守信的传统,佐以监督、追究与制裁机制,确保瑞士社会践行诚信,而诚信也让瑞士社会每个成员获得更多的好处和发展空间。
1912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善意为之。”所谓善意,在瑞士人看来,要以诚实、有信用为基础。100多年来,民法典几经修改,但本规定未改动一字。在诚信建设的漫长过程中,这一规定发挥重要作用。
在瑞士,诚实守信已形成社会共识。同时,为维护诚信社会,有一套预防与监督机制。个人在求职、租房、创业、贷款时,需要提交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无违约及相关法律诉讼证明;申请信用卡,银行会要求申请者提供以往缴纳广播电视税、电话费的单据;海关人员对旅客随机抽查,查看是否违反海关规定从邻国超量购入肉类和酒精饮料。
瑞士人认为诚信关乎长远利益。例如,公交车查票员仅是随机抽查乘客购票情况,但乘客多自觉买票。他们的理念是,购票乘车是对公交系统正常运营的支持与保证。公交运营若受到逃票影响,到头来受损的是全体乘客的利益。
如果挑战诚信,瑞士不乏追究与制裁机制,并适用所有社会成员。
乘坐火车或公交车,无票或买短途票乘长途车,会收到高额罚单;若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乱停车阻碍他人出行,这些“小恶”累计到一定程度,会被邻居视为“没有信守保持良好居住秩序的约定”,有可能被房东扫地出门,再想租到房的话,困难重重;对收入达到缴税水平、却未诚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地方政府有权向社会公布他们的姓名。由此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可能遭企业辞退,贷不到款,甚至亲朋也对其冷眼相看。
患者在瑞士可先就医后付款,医院一个月后将账单寄到患者留下的地址,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患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款,或使用假身份信息,将面临司法部门的传唤;如果外国人这样做,即使以后补上欠款和高额罚金,再想踏入瑞士及其他欧洲国家大门,也会难上加难。
在瑞士,人们将公众人物置于舆论显微镜下,对他们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都持零容忍态度。2011年下半年,时任瑞士央行行长希尔德布兰德的妻子因涉嫌利用内部消息换汇获利,经媒体曝光,希尔德布兰德只得以辞职谢罪。
在瑞士,讲诚信,就能获得良好的社会认可和发展空间。企业将守诚信视为与创新能力、市场营销力同样重要的竞争力。瑞士机电设备、钟表、医药、巧克力和奶酪是全球消费者推崇信赖的产品,“瑞士制造”甚至成了高品质产品的标签,诚信功不可没。
瑞士人讲诚信,并非思想境界与道德操守一定高于他人,而是在市场经济经过充分发育后全社会形成的共识。他们明白,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若能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就能减少监管与干预,提高运行效率,节约运行成本,这将惠及社会每个成员。
诚信还是双向车道,并非只约束个人与企业,人民也同样要求政府讲诚信。政府将自己置于监督下,尽力履行对人民的诺言,为他们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形成了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的局面。瑞士社会的总体平稳和谐,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平稳而坚实。
法国和意大利:构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指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为了保护抵押贷款人的利益,法国和意大利都具有不动产抵押品信息的公共登记系统,并且公布破产信息以提醒当前贷款人以及潜在的新的贷款人。
法国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有对企业(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和对个人(指有负面的信息)两个不同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其企业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于1984年开始运行,它面向包括租赁公司、融资代理公司在内的法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不报告关于公司集团的数据。不同的是,法国企业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要把从信用机构收到的信息与从合法的布告栏、法院、新闻界获得的关于企业及其管理者的信用进行汇总。在1990年,该公司信用登记系统在案的企业1300万家,管理人员70万人。法兰西银行还拥有个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它是一个全国性的个人贷款不良行为 档案。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每月报告分期购买贷款、租赁、私人贷款、贷款额度和透支方面的不良记录。
意大利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62年。从一定程度上讲,意大利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欧洲该类服务系统中最完善和最精确的。目前这个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拥有近700万条记录,每年发布1200万份报告。该国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反馈信息:第一类,每月向各家的信用机构提供每个被报告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的总头寸信息,划分成正常贷款和不良借款,不管贷款在何时提供,所有尚未偿还贷款都包括在报告内。通常,这种信息是比较完整的。第二类,将潜在借款人数据包括在内。交费后,每家银行都可以获得它过去从未提供过贷款的贷款申请人信息。考虑到数据库的保密性,银行索要信息只能出于许可之目的,即提供贷款和信用风险评估。在此情况下,报告的也仅为此前12个月的贷款提供情况。故此,银行可以获得的关于新借款人的信息要不完整得多。各家银行的每项查询都被记录在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档案里。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
在美国,诚实守信并非因为美国人天性单纯善良,而是因为有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守信受到褒奖,失信则被严惩。信用制度已成为一双“隐形的眼睛”,时刻监督着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
以退货为例,如果你被发现恶意退货或者诈骗退货,那么轻则被商家列入黑名单,影响以后购物消费,重则被写进个人信用记录,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一旦个人信用记录出现污点,将很难洗刷干净,给今后生活带来巨大不便:小到办手机号、开银行账户,大到找工作、上保险、贷款买房买车,都会被审查信用记录。
良好的信用记录需要长期累积,而在美国累积个人信用记录主要靠信用卡。美国鼓励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不仅安全方便,还可以享受诸多实惠。例如,开卡时如果头几个月消费满一定额度,信用卡公司会返几百美元或是积分奖励,积分可用来兑换机票或者酒店住宿。不过,申请信用卡并不容易,需要良好的信用记录。
美国的合法居民都拥有一个九位数的社会安全号,类似于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但不同的是,社会安全号资料里记录的不仅仅是性别、年龄,还有个人信用记录,包括水电费缴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所有记录。相关机构把社会安全号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便可查询到个人的所有信用记录。
负责收集、整合、处理个人信用记录的,不是美国政府部门,而是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报告机构。这些机构有偿向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反过来,银行、用人单位等授信机构也会主动向这些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信用报告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的评估通常以分数来表示,一般是从300分到850分,分数越高,信用程度越高,700分以上才能称得上信用良好。信用分数高的,贷款时还能享受较低利率。
同时,消费者也并不完全被动接受信用报告机构的评估。当个人信用记录被某些机构调查后,信用报告公司会免费把调查内容寄给被调查人。如果当事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准确、不真实的记录,可以马上通知信用报告公司查实。消费者也可购买个人信用报告,以随时掌握自己的信用分数,防止别人盗用,破坏信用记录。
另一方面,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为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从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建立起一个涵盖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和披露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框架,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操作,保护消费者利益。例如,《信用卡发行法》规定,消费者对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最多承担50美元。
美国经济和社会的繁荣稳定离不开其完善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一双“隐形的眼睛”,时刻督促人们诚实守信。
德国:诚信建设以完善体系为依托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是德国构建社会诚信的主要依靠。
德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相关的规定却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之中,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个人隐私、规范催账程序、信用监督。
在规范信用信息公开方面,德国《商法典》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证形式进行商业登记注册,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包括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内容。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
德国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法院审核批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将破产企业列入破产目录并予以公布。德国法律还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出明确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地方法院将登记债务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债务人在3年内将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德国法律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例如,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对本人信用资料的收集、保存情况;数据处理人员有保密义务,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信用数据;禁止在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以及超过法定记录期限的内容。
在规范催账程序方面,德国《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的滞纳金。如客户在连续3次收到催账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信用监督方面,德国《信贷法》规定,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各类金融机构须每月向其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各类统计报表。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建立“信贷登记中心”这一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
此外,德国联邦内政部负责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从信用信息来源来看,德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两大部分组成,公私征信系统共同作用,形成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这些信息除供银行与金融机构使用外,工商登记簿、破产记录和债务人名单均对外公布,并可查询。
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从事企业与个人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资产保理等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建有企业与消费者信用数据库并提供相关信用服务。
瑞士:诚实守信已形成社会共识
瑞士虽然是小国,但在全社会形成了诚实守信的传统,佐以监督、追究与制裁机制,确保瑞士社会践行诚信,而诚信也让瑞士社会每个成员获得更多的好处和发展空间。
1912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善意为之。”所谓善意,在瑞士人看来,要以诚实、有信用为基础。100多年来,民法典几经修改,但本规定未改动一字。在诚信建设的漫长过程中,这一规定发挥重要作用。
在瑞士,诚实守信已形成社会共识。同时,为维护诚信社会,有一套预防与监督机制。个人在求职、租房、创业、贷款时,需要提交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无违约及相关法律诉讼证明;申请信用卡,银行会要求申请者提供以往缴纳广播电视税、电话费的单据;海关人员对旅客随机抽查,查看是否违反海关规定从邻国超量购入肉类和酒精饮料。
瑞士人认为诚信关乎长远利益。例如,公交车查票员仅是随机抽查乘客购票情况,但乘客多自觉买票。他们的理念是,购票乘车是对公交系统正常运营的支持与保证。公交运营若受到逃票影响,到头来受损的是全体乘客的利益。
如果挑战诚信,瑞士不乏追究与制裁机制,并适用所有社会成员。
乘坐火车或公交车,无票或买短途票乘长途车,会收到高额罚单;若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乱停车阻碍他人出行,这些“小恶”累计到一定程度,会被邻居视为“没有信守保持良好居住秩序的约定”,有可能被房东扫地出门,再想租到房的话,困难重重;对收入达到缴税水平、却未诚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地方政府有权向社会公布他们的姓名。由此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可能遭企业辞退,贷不到款,甚至亲朋也对其冷眼相看。
患者在瑞士可先就医后付款,医院一个月后将账单寄到患者留下的地址,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患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款,或使用假身份信息,将面临司法部门的传唤;如果外国人这样做,即使以后补上欠款和高额罚金,再想踏入瑞士及其他欧洲国家大门,也会难上加难。
在瑞士,人们将公众人物置于舆论显微镜下,对他们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都持零容忍态度。2011年下半年,时任瑞士央行行长希尔德布兰德的妻子因涉嫌利用内部消息换汇获利,经媒体曝光,希尔德布兰德只得以辞职谢罪。
在瑞士,讲诚信,就能获得良好的社会认可和发展空间。企业将守诚信视为与创新能力、市场营销力同样重要的竞争力。瑞士机电设备、钟表、医药、巧克力和奶酪是全球消费者推崇信赖的产品,“瑞士制造”甚至成了高品质产品的标签,诚信功不可没。
瑞士人讲诚信,并非思想境界与道德操守一定高于他人,而是在市场经济经过充分发育后全社会形成的共识。他们明白,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若能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就能减少监管与干预,提高运行效率,节约运行成本,这将惠及社会每个成员。
诚信还是双向车道,并非只约束个人与企业,人民也同样要求政府讲诚信。政府将自己置于监督下,尽力履行对人民的诺言,为他们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形成了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的局面。瑞士社会的总体平稳和谐,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平稳而坚实。
法国和意大利:构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指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为了保护抵押贷款人的利益,法国和意大利都具有不动产抵押品信息的公共登记系统,并且公布破产信息以提醒当前贷款人以及潜在的新的贷款人。
法国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有对企业(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和对个人(指有负面的信息)两个不同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其企业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于1984年开始运行,它面向包括租赁公司、融资代理公司在内的法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不报告关于公司集团的数据。不同的是,法国企业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要把从信用机构收到的信息与从合法的布告栏、法院、新闻界获得的关于企业及其管理者的信用进行汇总。在1990年,该公司信用登记系统在案的企业1300万家,管理人员70万人。法兰西银行还拥有个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它是一个全国性的个人贷款不良行为 档案。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每月报告分期购买贷款、租赁、私人贷款、贷款额度和透支方面的不良记录。
意大利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62年。从一定程度上讲,意大利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欧洲该类服务系统中最完善和最精确的。目前这个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拥有近700万条记录,每年发布1200万份报告。该国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反馈信息:第一类,每月向各家的信用机构提供每个被报告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的总头寸信息,划分成正常贷款和不良借款,不管贷款在何时提供,所有尚未偿还贷款都包括在报告内。通常,这种信息是比较完整的。第二类,将潜在借款人数据包括在内。交费后,每家银行都可以获得它过去从未提供过贷款的贷款申请人信息。考虑到数据库的保密性,银行索要信息只能出于许可之目的,即提供贷款和信用风险评估。在此情况下,报告的也仅为此前12个月的贷款提供情况。故此,银行可以获得的关于新借款人的信息要不完整得多。各家银行的每项查询都被记录在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档案里。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