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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禁止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时间:2020-10-16 14:43:20 来源: 中新经纬 作者:孙博洋、乔业琼

  原标题:国家网信办:拟禁止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5日电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消息,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征求意见稿》共包括总则、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监督管理四章二十三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内容审核、信息巡查、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维护平台信息内容与公众账号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公众账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

注册后超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公众账号可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针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征求意见稿》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以下十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二)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置醒目、便捷举报入口,公布申诉、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健全举报信息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有效处理生产运营者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中新经纬APP)

(责编:孙博洋、乔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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