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关键少数” 证监会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解决投资者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证监会近日宣布,为落实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管理办法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同时,管理办法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连接企业与投资者的重要纽带,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无疑是对企业自身价值的充分认可,这会让投资者信心愈发得以增强;但反之,一些在信息披露上漏报、瞒报或者带有主观故意的虚假记载,会让投资者陷入巨大的投资风险之中,这对于公司的诚信经营同样会在投资者心里大打折扣,并且还将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据证监会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至7月26日,在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有3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信披违规。
此外,证监会近日还宣布,证监会会同工信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今年8月24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主要有五个层次:一是证券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二是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三是各类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四是各类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层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解释性公告三个层次构成;五是自律规范层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林玄墨)
(责编:李都也(实习生)、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