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诚信文化 > 标准规范

趁火打劫法不容 哄抬物价必严惩

时间:2020-03-17 13:58:41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朱紫阳、孝金波

  原标题:趁火打劫法不容,哄抬物价必严惩

  原本1元1只的口罩,居然卖到每只12元;原本2元一瓶的84消毒液,居然卖到每瓶38元……疫情防控期间,这种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为公众所痛恨,为法律所不容,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公布了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和第四批典型案例都涉及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此类犯罪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哪些难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和检察官。

哄抬防疫物品价格?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某大药房连锁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外销售。随后,津南公安分局对张某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于1月28日对张某等4人刑事拘留。

  “获悉该案后,我们决定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先后4次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涉案公司下属药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证据,并对各药店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案件承办检察官、津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杜海峰告诉记者,2月24日,津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讯系统讯问了4名犯罪嫌疑人,并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为何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杜海峰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哄抬物价”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经营者出现“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现有证据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涉案公司销售的防疫防护用品,进销差价率远远超过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同种商品的进销差价率。”杜海峰告诉记者,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仅6天时间,该案的非法经营额已经高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对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严厉惩治,形成有力震慑。”杜海峰说,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室负责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答记者问时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具有较平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又制造或加剧社会恐慌,同时还推高了防护成本,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哄抬物价犯罪,既要精准把握政策,又要准确适用法律

  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的不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一直是检察机关的惩治重点。由于供需关系导致的价格浮动和哄抬物价行为有交织,此类案件的司法适用和政策把握比较难,因此,在案件办理中,需要既精准把握政策,又准确适用法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告诉记者,在办理涉疫案件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有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平时销售价格50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提高至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对谭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我们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案承办检察官、廉江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肖影霞告诉记者,2月6日,廉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谭某。

  “根据‘两高两部’2020年2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肖影霞告诉记者。

  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2月19日,廉江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审理此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

  “在疫情防控初期和攻坚阶段,办理这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在疫情防控形势趋缓向好后,就要突出打击少数恶劣行为,对情节较轻的企业、商家,可结合认罪认罚依法从宽适用,依法妥善处理,以更好地保障复产复工、恢复经济建设。”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告诉记者,办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刑事政策的把握应当与疫情防控进展、复工复产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动态协调。

深入阐释法律适用问题,有效指导司法办案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持续向社会释放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号,又能以案例指导形式,对法律适用问题作更加深入、具体的阐释,以有效指导司法办案。”郑新俭告诉记者,办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难度较大,发布典型案例,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可以给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答记者问时,也深入阐释了办理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时应当把握的三个要点:一是注意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二是注意把握“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围;三是注意把握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

  苗生明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发布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这两个涉及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例非常典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责任是合法、恰当、及时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告诉记者,在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双战役的重要关头,最高检及时发布这两个典型案例,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指导性,凸显了依法防疫和依法管控的重要性,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这五批典型案例和以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意义不同。以往的指导性案例多是为了解决办案中的重大法律难题困惑,比如正当防卫,而这次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上难度都不大,关键是突出了办案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及时指导一线办案人员,震慑不法分子。”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步文表示,从案例中能够看出,部分经营者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很薄弱,法律意识、社会公德等公民素质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责编:朱紫阳、孝金波)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