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诚信文化 > 标准规范

“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彰显司法理性

时间:2020-01-03 10:52:0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董晓伟、仝宗莉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相关报道见A3版)

  近年来,屡屡曝出在校大学生深陷“校园贷”,令正常的生活、学习难以为继之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尽管教育、银监等部门三令五申,依法对校园贷进行整治,甚至禁止任何网贷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校园贷受到一定遏制,但并未彻底远离校园和学生。

  据媒体去年8月做的一份调查,随着国家整治活动的推进,不少校园贷纷纷穿上了各种“马甲”,从最初单纯的校园贷,变身为美容贷、714高炮等现金贷,随后又继续演变“套路贷”。在媒体测试的平台中,仍从事校园贷的占比超过42%,其中一家平台向学生发放高利贷年化利率竟高达199.38%!

  不良校园贷变得更加隐蔽,却万变不离其宗,不失其高利贷、套路贷的本色,校园贷还很容易伴生虚假宣传、诈骗,侵犯隐私权、人身权等违法行为。一些大学生深陷校园贷不能自拔,进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遭遇失信危机,甚至被诉诸司法程序,给大学生及其家人、所在学校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然而,因校园贷失信的大学生与人们见惯的“老赖”,在本质和行为上往往有明显差异。老赖多有独立经济能力,且相当一部分老赖有偿债能力,但却故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故意躲债、逃债、赖债,对抗执行,伤害债权人权益。大学生一般都没有收入来源,靠父母等监护人供养,一些大学生受到他人误导或中了网贷机构的套路后才陷入校园贷,且在校园贷关系中,因网贷机构多有违规侵权行为,大学生很容易成为受害者。

  有些学生之所以发生校园贷还款违约,是因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没有独立财产可供还债或执行,并非恶意逃避债务。大学生因校园贷失信往往属于被动失信,主观恶意较轻,对社会诚信的损害也远比不上一般意义上的失信行为,最高法在执行工作中将校园贷失信生与传统“老赖”区别开来,给予校园贷失信生更宽松的失信惩戒、制约,符合校园贷关系的特征,符合精准打击、分级制约失信行为的要求,也符合社会诚信建设的原则和方向。

  全日制在校生还处在学习阶段,一旦被贴上失信标签或者被限制消费,其日常学习与生活都会受到明显影响,在心理上也会蒙上一层阴影,很容易产生自卑心态,失去正常的学习节奏,甚至可能走上自暴自弃的道路。法院执行系统依法“豁免”校园贷学生失信责任,释放了司法善意,彰显了司法理性,有助于以司法诚信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当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校园贷失信生,执行系统只是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地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如果校园贷失信生有恶意毁约、恶意逃债等行为,失信情节严重,且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那么,法院依然有将失信学生拉入“老赖”黑名单并限制消费的可能。另外,如果校园贷的基本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即便法院执行系统“网开一面”,但失信学生的债务责任依然存在。所以,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切不可因最高法《通知》的上述规定而产生侥幸心理,切不可放松对不良校园贷的警惕。

  无论如何,大学生都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培养理性消费、文明消费观念,摒弃虚荣攀比心态,彻底远离不良校园贷。教育、银监、公安等部门也应加大对不良校园贷的打击力度,即便校园贷穿上了“马甲”,也要将其精准识别并严格拒于校园之外,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