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slai.org

您的位置:首页 > 诚信文化 > 标准规范

三替公司成功化解“山寨”危机

时间:2019-12-18 10:13:44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对三替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下称方圆服务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方圆服务部立刻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三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李奕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替案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判决表明,假冒他人驰名商标,靠搭名牌顺风车,靠走“山寨”之路、恶意傍大牌的投机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替”商标遭遇假冒

  三替公司诉称,其创立于1995年,先后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一级搬家企业、全国家庭服务行业知名品牌单位、中国驰名商标等。三替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获得第1079734号“三替”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9类搬运服务、家具运输等服务上。同时,三替公司在第35类、37类、42类等多类别均注册有“三替”商标。

  三替公司认为,方圆服务部未经三替公司授权,至少从2013年起,擅自使用与三替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三替”标识,作为对外宣传、使用的商标,且假冒了多个三替公司网站,公然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在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其侵权目的明确,主观恶性极大,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权行为给三替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据此,三替公司将方圆服务部诉至杭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方圆服务部立即停止侵犯三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闭用于侵权行为的涉案网址,停止使用、注销涉案域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三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5万元。

  方圆服务部辩称,网站是其委托下沙五角星科技公司制作,2018年5月被稽查大队罚款1万元,罚款后已经关闭了,不知网站因何原因又开通了。方圆服务部经营规模小,缺乏法律意识,不清楚后果的严重性,实施了三替公司指控的行为。

  法院判赔60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关于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替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该案中,方圆服务部在涉案网站的网页中多处突出使用“三替”“三替搬家”文字的行为构成了对“三替”标识的商标使用。同时,将被控侵权标识与三替公司的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核进行比对,两者均包含了“三替”文字,且字形、读音、含义及字体均相同,故两者构成近似。因此,方圆服务部未经商标注册人三替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三替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其上述商标使用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该案中,三替公司的字号“三替”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在三替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方圆服务部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未进行主动避让,而是直接在网页上、交易联系中使用“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三替搬家公司”的名称,在主观上明显有利用“三替”字号知名度及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三替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或者其与三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方圆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三替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指出,由于三替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侵权服务提供的次数,销售利润等证据,故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主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方圆服务部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且之前经过行政处罚后仍然侵权等因素,酌情判令方圆服务部赔偿三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综上,杭州中院判决方圆搬家服务部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三替公司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注销涉案域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三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严厉惩处侵权行为

  近年来,搬家行业中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假冒知名搬家公司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不少的困扰,同时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声誉和口碑。加强搬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李奕表示,商标、品牌、口碑等看似无形,但靠的是持有人长期的劳动投入、形象维护和诚信经营,是公司、企业甚至个人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利人常常遇到“投入大,维权难,判赔低”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对具体案件判赔额的裁量中,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成本较低、维权成本较高的特点,使得裁量的结果能给予权利人充分的保障,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给予应有的惩处,使侵权人丧失二次侵权的能力,从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李奕指出,通过司法判决对市场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加公平、公开、有序、优质的市场营商环境。这一判决也再次给全社会传递出一个信号:对于所有企业而言,在市场的竞争中,除了质量、口碑外,根本没有任何捷径可言。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2019 京ICP备13008251号 网站维护:中安观研究院互联网科技中心 网站制作联系:010-5713080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